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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介绍:
随着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运行,科创板和创业板改革创新进一步迈向纵深,作为中国经济中流砥柱的上市公司群体日益壮大,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资本市场专项研究重要性日渐凸显。
为回馈社会、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平稳致远发展,特结合作者自身经验和感悟设本专栏,从优化公司治理机构、规范股东关系、完善“三会一层”权责分工及主要制度、董监高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责任义务等方面,以一事一例的形式进行阐述,以期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提供理论支撑,协助客户从容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预见并规避风险、提供解决方案、处理突发事件,使交易顺利完成。
一、什么是表决权差异安排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
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¹
文中注释1:
引自深交所主板表决权差异安排宣传折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于股份公司能否“同股不同权”,在2023年《公司法》修订前并未明确,2023年《公司法》的修订引入了类别股规定,从立法层面明确了股份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
二、表决权差异安排优势及弊端
表决权差异安排在强化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设置特别表决权制度,能够有效平衡公司持续融资与创始人维护控制权稳定的需求,有效解决科技创新型企业因融资股权稀释风险带来的痛点和难点。
即使创始人团队在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形下,也能保障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助于创始人团队主导公司的发展方向。
在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情形下,通过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较低比例的股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从而稳定和巩固其控制地位。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多轮融资,创始人股权比例不断被稀释,亦可以通过表决权差异安排来巩固创始人的控制地位。
虽然表决权差异安排有利于加强创始人的控制地位,但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这种表决权差异化安排会令中小股东失去话语权,在公司重大决策事宜上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监督创始人及管理层,进而容易发生管理人失控问题。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资本市场都不允许拟上市公司采用“同股不同权”机制。
三、表决权差异化安排逐步被国内资本市场接受
自2014年开始,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大量采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中资企业相继赴美上市后,香港联交所修改了发行规则,主板接受同股不同权的拟上市公司申请。
自2018年以来,特别表决权制度在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相继落地实施。2019年,上交所明确申请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可以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后,“同股同权”的限制逐渐放开并延伸至创业板、北交所和新三板。
2023年2月,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拉开帷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首发企业的“表决权差异安排”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至此,中国内地全市场(包括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上市/挂牌的企业均可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
2020年1月上市的优刻得(688158),成为国内首个依法实施表决权差异制度的上市公司,截至2024年6月末,包括优刻得(688158)等8家带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其他板块尚未有成功上市的案例。
四、IPO审核对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审核关注点
截至2024年6月末,通过公开途径检索到20家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的申报上市企业,其中8家成功上市。经整理汇总,该等企业申报科创板的时间、审核状态数等相关情况如下:
经对上市案例汇总和整理,上市审核过程中对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的申报企业主要关注法律问题包括:
特别表决权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特别表决权设置后的实际运行情况,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稳定、有效、设置特别表决权后,对实际控制人行使控制权、股东大会运作的影响及对参与投资者权利的影响,相关投资者保护的机制和措施等。
申报企业一般亦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治理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必要回复,均获得审核认可。
五、设立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注意事项
现行境内各交易所上市规则,已对拟设置类别股并上市的企业有较为完善和细致的监管规则,其中包括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设置条件、转让限制、表决机制等。
如果企业拟通过类别股制度作为应对潜在控制权争夺的防御措施,除了基于上述规则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法律事项的判断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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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决权差异安排与公司的匹配性
表决权差异安排不适用于所有非上市公司。当公司创始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例如超过三分之二实现绝对控制,或至少二分之一实现相对控制时,表决权差异安排对创始股东而言可能并不具有显著价值。
相反,表决权差异安排更适宜于那些创始股东持股比例较低、股权分布较为分散的公司,特别是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来说,这种结构有助于平衡创始团队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同时保持创始团队对公司战略决策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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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引入时间
公司在进行IPO之后,通常不被允许再引入特别表决权安排,因此,此类安排应在IPO之前完成。
如果特别表决权安排运行时间较短,监管机构会关注这种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稳定、有效,并要求说明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及公司治理有效。
理想情况下,特别表决权应在提交IPO申请材料之前至少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这样做的原因是,如果特别表决权安排与IPO申报的时间过于接近,即运行时间较短,审核机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这一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表示关切。
确保特别表决权有足够长的运行时间,有助于展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实际效果,从而增强审核机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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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其他股东做好沟通
表决权差异安排旨在加强创始股东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因此,在推行这一制度时,必须与所有股东,特别是外部机构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其他股东对这一安排有清晰的理解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这有助于避免因股东之间的分歧而影响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外部投资者认表决权差异安排不符合其利益,其可能会坚持要求公司取消这一制度,作为其进行投资的条件之一。
因此,创始股东在设计和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时,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以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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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慎完整设计表决权差异安排,须同时满足自身需要和上市要求
目前,我国除了新公司法提供的框架性指导外,尚未制定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法律法规和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相关条款可以作为参考,但并不完全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例如,对于境内A股上市公司,规定特别表决权每股的表决权,不得超过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10倍,而新公司法并未对此类比例作出具体限制。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在设计表决权差异制度时,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详细规划包括股东资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普通股股东权益的报账以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之间的转换规则等关键条款,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和权利,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这些制度设计不仅要契合公司的独特需求和治理架构,还须遵循上市审核机构的审核标准,以保障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及透明度。
本专栏作者长期从事资本市场IPO发行、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紧密关注市场趋势、政策变化、行业热点等方面资讯,致力于为广大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资本市场的最新动态、深度分析和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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