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界丨透过琼瑶式自杀看“善终权”

学术   2024-12-26 17:00   重庆  

正文字数共计1840字,大约花费6分钟阅读时间。


对于80后,琼瑶是贯穿了整个童年和青春的回忆。2024年12月4日,琼瑶在台湾家中自杀,以自己期待的方式完成对死亡的选择,引起哗然一片,也不禁让人想到几年前,琼瑶主动公开的家书,明确自己生病后需要“善终权”,即不要急救措施,不要痛苦的死亡。


在法治日趋完善的今天,当个体面对死亡的问题时,是否享有“善终权”,目前还存在争议。本文中,笔者将从国内、国外的立法层面与大家探讨,“善终权”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及应该如何的运用。



1

善终权为什么需要存在


善终权是指个体在生命末期,尤其是面对不可逆转的疾病和极度痛苦时,有权选择以尊严和舒适的方式结束生命的权利。这包括拒绝过度医疗、选择安宁疗护、预立医疗决定等。


但在“孝道”等中国人传统观念影响下,举全家之力尽力抢救、延长生命时间是一种共识,否则就会遭受社会的批判。


无独有偶,今年10月,中国女网红奔赴瑞士选择进行“安乐死”,此事一出引起了网络上的一场大论战。


当然,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并不赞成以这种方式博取流量,或者过度地渲染和宣传自我结束生命。但这件事的背后,是关于个体能否可以自我决定“善终权”。同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是否可以享有选择权”同样是一个人自由的权利,也需要人们予以尊重。


有尊严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站,涉及伦理、法律、医疗等多个领域,需要法律制度和医疗环境的支持,更需要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接纳。


2

关于善终权目前的法律规定


中国台湾地区在2015年通过了《病人自主权利法》,并于2019年1月6日正式实施,这是亚洲第一部以病人医疗自主权利为核心的法律。


该法以病人医疗自主、善终、医患和谐为基本理念,使病人在无决定能力时仍能实现自主权并赋予优先知情决定权。并在法律中设计了“预立医疗决定”它允许病人拒绝维生医疗,同时也关注医患关系,维护医疗专业自主。


在该条法案中,有几项规定具有明显亮点:


首先,预立医疗决定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可以随时书面形式撤回或变更。


其次,意愿人作出预立医疗决定,须经过医疗机构预立医疗照护咨商,核章证明、公证人公证或具完全行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场见证等环节,才可注记于全民健康保险凭证。


再次,医疗意愿人可以指定医疗委任代理人,在自己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根据预立医疗决定替自己表达意愿。但前提是:代理人不能是意愿人之受遗赠人、意愿人遗体或器官指定之受赠人或其他因意愿人死亡而获得利益之人。


最后,医疗机构或医师依法执行预立医疗决定可以免除刑事与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


在中国台湾地区,虽然安乐死并未合法化,但《病人自主权利法》赋予了末期病人放弃或选择维生医疗的权利,体现了对患者生命质量的关注。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其第七十八条规定: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深圳地区实施的生前预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末期病患的“临终决定权”,允许个体在意识清醒时明确表达自己关于生命末期医疗护理的意愿,包括是否接受某些治疗或生命维持措施,成为我国大陆地区患者临终自治的创新性规定。


3

善终权目前的困境


生前预嘱应当在订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订立,生效是订立生前预嘱人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是临终时生效。但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是临终时的判断人,不是订立生前预嘱人本人亦不是家属,而是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认定。


实际上,在医疗领域如何认定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也难以统一,更多的医疗机构无法出具正式的“不可治愈”的书面文件,因此何时来适用,依然是一个挑战。


另外在法律规定中,是“应当尊重”而不是“应当遵守”患者生前的预遗嘱内容,这也会导致生前预嘱的执行机构——医疗机构,为避免陷入可能的医疗纠纷而最终依然出具“治疗可能”的说明,将决定权交给家属协商。而家属进一步陷入社会存在的伦理、道德的制约,循环往复。


4

结语


如何面对死亡,是人类永恒的课题,忌讳谈“死”的中国人更须破除重重心防。现在我国并未将“安乐死”合法化,在刑法上仍将其定义为故意杀人罪。短时期内,“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可能并不具有期待性。


那么关于“善终权”的推动立法,在中国大陆,目前尚未有全国性的立法,但深圳市的生前预嘱制度是一个积极的尝试,预示着未来可能在更多地区推广类似制度,以保障患者的“善终权”。


生前预嘱制度让我国在尊重生命自主权上又前进了一大步,未来是否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也让我们怀有期待。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注热点、评析热点,法律视角、防微杜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