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

学术   2024-11-05 17:01   重庆  

正文字数共计1691字,大约花费5分钟阅读时间。





专栏介绍: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还包括企业字号、域名等,它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但是大部分企业还是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以及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管理和维护。时常发生企业在自己知识产权上“睡大觉”的情况,不知道去保护或正确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时常发生不当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导致企业陷入诉讼。


本专栏围绕知识产权法以及竞争法展开,一方面用于宣传介绍基本的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另一方用于剖析知识产权、竞争法相关的时事热点法律事件以及法律案件;最后,用于探讨一些知识产权以及竞争法的疑难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在社会中的作用尤为重要,良好的竞争关系能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加速产品和技术升级,促进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但是恶性竞争会起到相反的作用,限制社会的发展,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不少经营者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模仿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区分不清孰真孰假。比如,前段时间出现的美妆集合店调色师与WOW COLOUR的真假“美猴王”之争,那么,什么样的模仿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止的呢?该如何认定?


一、商品包装和装潢的区别


在讨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前,首先不可避免地要论述商品包装和装潢的区别。普通消费者并不关注“包装”和“装潢”的区别,有时候直接用“包装相同”来指代“装潢相同”,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包装和装潢的侧重点是有区别的。


“包装”是指为保护商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而采用的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等。


如东阿阿胶,采用了倒有圆角的长方体铁盒包装;迪奥真我香水,采取了水滴状的瓶身。


“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装潢”可以直接附着于商品,也可以附着于包装。


如钢笔上喷涂的颜色、花纹,即属于直接附着于商品上的装潢。大白兔奶糖的包装纸上绘的大白兔、东阿阿胶铁盒包装上的红黑条纹,均为附着于包装上的装潢。


二、认定因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认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原告主张的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认定市场知名度需要从商品的宣传力度、销售时间、销售地区、销售额、获得荣誉、标识受保护的情况、消费群体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在包装、装潢的显著性方面,并不要求包装、装潢具有独创性,只要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该包装、装潢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有明显的特征就具备显著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仿冒的装潢是那些具备独创性、给人以美学感受,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要求的装潢或者是已经依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装潢,侵权人除了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专利侵权。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原告产品构成混淆


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原告产品构成混淆,不但要观察各个设计元素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还要对整体的视觉效果进行比对,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人的注意力为标准判断是否构成混淆。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6855号裁定书中,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河南某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Q趣儿”产品是否构成混淆误认时指出:


包装膜的图案和文字的分布位置、大小比例、色彩搭配方式等组成元素及整体布局结构基本相同,表现手法雷同,风格近似,整体视觉或整体印象高度近似,且二者均属于火腿肠同类商品,普通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产生混淆误认。


原审法院认定临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河南某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可见,各种设计元素的组合、整体上的布局和视觉效果,往往比某个细节是否相同要重要得多。


三、法律责任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可处以罚款,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专栏作者(陈原、任巧燕、彭文杰、娄颖、张文静、王静、戴明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办理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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