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伟:辩审冲突几时止

文摘   2024-12-12 07:02   内蒙古  

昨天短文聊到了控辩护冲突的几个现象,以及推送了不成熟的个人建议。在朋友圈若干好友的敦促下,于是思考辩审冲突的内容,当然,仅是一家之言,不妥之处还请先贤尊者们不吝斧正。

有人说辩审冲突主要源于法庭未实现庭审实质化,未真正的让证人们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法庭流于形式的书面审,不是审案子而是审卷宗和关在铁椅子上的被告人;还有的说辩审冲突主要源于程序上的瑕疵,当然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够细致是一个层面,更有随意剥夺法律已经赋予辩护人的种种权利,诸如回避、管辖异议和排除非法证据等。此类已经有大神级的老师的精细化全面化的分析,这里不再做一一解答,个人认为辩审冲突除了上述内容外,还有就是法官的角色定位不够明晰,以及辩方表演性质的无理取闹。

法官的定位不够明晰。近十余年来基本以刑事业务为主,见惯了法庭上的种种闹剧。辩护过程中公诉人出示证据遗漏时,法官会贴心的友好提示,还有某某份证据需要出示吧,公诉人惊讶的表情掠过时,法官会负责任的加一句,在某卷第某页或在补充卷第几页,还有的会顺心将卷宗递给书记员转交给公诉人,这样公诉的举证将增加新的内容。而此时的辩护人席位会窃窃私语,或者交头接耳起来,也有的会拍案而起。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在公诉人发问完毕出示证据的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阶段,审判人员会不自觉地发挥起第二公诉人的角色来,不断地打断被告人的质证内容,并针对质证的内容不断的循环发问被告人,加杂着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指控,比如证据都如此完整了,你还有啥狡辩的;你这谎撒的不够圆全,这明明摆的就是你所为呀等等。此时的很多优秀辩护人会直接的打断法官的发言,但法庭秩序的主导在于法官,矛盾便也由此结下,后的庭审一定不会畅快。找准位置,把控庭审,说该说的话,做该做的事儿,可能不是每个法官都具备的能力,素质之外,还有经验的积累。律师在此类情况出现时人微言轻,但为委托人利益据理力争是职责所在,双方的冲突此时,可能真需要归结为法官的综合表现,能力水平良知真的需要时日。

辩方的表演无理取闹。近年来律师界被命名了若干派别,有的是占山自封,有的是同行所赐,占坑式辩护和刨坟式辩护堪称业内两大门派,虽然本人超级喜欢阅读文章,但对此的公众号文章真的从未阅读更从未涉猎,但从字面意思感觉应该均为被告人争取权利,应对司法机关不得已而采取的手段予以对抗,进而被册封为此类辩护人。个人认为无论是哪个派别只要为了被告人的利益在底线范围内行使,均不违法不逾界,好的思路和方法当然能为我所用适合全国推广之。但若仅为表演而表演,为了给当事人家属看律师没有白委托,针对不存在的瑕疵而刻意给审判庭难看或者为难审判庭,或者滔滔不绝将书写的几十页辩护词一字不落的宣读给旁听席听,个人感觉在没有对案子深入剖析基础上的官话套话,则文过饰非得不偿失了。这类的可能会赢得审判席下的掌声雷动或者几滴眼泪,但所有的庭审追求的是最终审判效果,审判庭在遇到种种阻力后,可能也会心里有数知晓辩护是律师的权利,不会随意去打断,也可能会善意的提醒抓住案件的重点,别拖沓冗长讲一些与案件无关紧要的观点。而矛盾的激化可能就在此刻,被告人毕竟关心的是刑期的长短和罪轻罪重,无理取闹发泄式的辩护只能是痛快了自,伤害了委托人和被告人的心,因为表演失败被增加刑罚量的真实存在。

法官在控辩审三方中,位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端,系居中裁决者的角色,度和量的把控既能体现水平更能服众。辩方位于等腰三角形的下端一角,目的是摧毁控方证据链条,重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链条,以法理和证据两力三性说服法官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无论是法官,还是辩护人,都不能僭越自已的职业标准去做不属于自已范畴的事儿,控审冲突百害无一利。

关注蒙益,交流刑案。

田永伟
心得体会,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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