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公开课2》系清华大学周光权老师的系列作品,截止目前已经出品至第2部,每部出版后本人都欣悦品读,释卷深思更有不同的收获。周光权老师系本人司法考试期间的辅导老师,感觉也是当年司法考试辅导老师里最严厉的一个,关于刑法的理论大多是在那个阶段形成,而真正研究刑法则是在本人辞职之后数年。机缘巧合,自治区律师协会分工本人又分管刑事专业委员会,潜心研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成了第一要务,更成了修身之本。
题归正传,周老师的《刑法公开课2》沿袭了上部的体例,以实战案例学的体系全面阐释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疑难复杂案例,以刑法客观归责论细化分解案例并展开全面的论述,三阶层论贯穿于个案始终,先违法后有责,先客观后主观,先形式后实质的递进式判断,客观性思考、体系性思考、实质性思考的方法论让人膜拜。行为无价值出发分析案件,强化与结果无价论的对话,强调发挥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
《刑法公开课2》分为十八讲分别讲述了刑法教义学的现状与问题、理想图景,以及刑法学如何面对司法改革、客观归责论与刑法规范判断以及刑民交叉的分析思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和受贿罪的情节认定等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不失为一本难得的好书!建议大家购买、阅读、理解、记忆、运用,下面以案例解析方式推送周院长在此书中分享给大家的思维。
【案例15-1乡间小路醉酒驾驶案】被告人谢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西口处,醉酒驾驶一辆红色金陵无牌照摩托车,后被查获。经法医鉴定,谢忠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7mg/100mL。乡间小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对于谢某在乡间小路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属于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如何理解?被告人谢某的醉酒驾驶行为发生在农村的乡间小道(某村西口处)。“乡间小道”能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值得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保护法益是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是公共危险犯。因此,“道路”的含义不应完全依照行政法规来理解。行政法规在划分“道路”时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对“道路”进行了一定级别的划分。但是,在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时,应以公共危险为衡量标准,而不应以行政法规的道路级别为衡量标准。因此,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考虑驾驶行为发生路段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一些道路出现了明显的公路化演变,行驶的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机动车在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大幅增加。因此,将农村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公共性的道路纳入“道路”范畴不仅符合规范保护目的,而且也顺应了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本案发生在某村西口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地调查后,为此地的“公共性”出具了相关证明:“谢某危险驾驶案发地为空旷地,可以通行社会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道路范畴。”因此,将案发地认定为“道路”,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