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考入内蒙古大学法律系,比较有意思的是大学四年下来,没有一科被抓,没有一科第一,也从来没有得过奖学金。而目前自己的专业层面看有点搞笑,因为若干科目中唯有刑法将将及格六十分,这可能与当时的不积极努力程度有关。回到主题,今天简单叙述一下关于罪刑法定的内容,以期通过小短文让大家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个粗略的认知。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即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罪刑法定的历史沿革基本上发端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形成于法国。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而后美国的《权利宣言》肯定罪刑法定主义,并将此原则具体化, 《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分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至此,罪刑法定原则成为重要的法治思想和原则。贝卡利亚提出市民要让渡自由给国家,进而形成国家权力,为反向保障国民行动自由,则必须坚守罪刑法定主义。费尔巴哈则丰富发展了上述罪刑法定思想,在心理强制说的基础上,提出“无法律无刑罚”的论断,并最早将罪刑法定写进教科书。
罪刑法定主义从形式上看,必须坚守法定化、实定化和明确化。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实定化,系对犯罪和刑罚具体内容作出实体性规定,不能模糊不清;明确化则系法律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
罪刑法定主义从内容上看,由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排除习惯法和刑罚法规的适当几部分构成,禁止溯及既往即犯罪及处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故刑法立法都是在为将来设立行为规则;禁止类推,类推是指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此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行动自由压制,司法权侵入立法领域,被罪刑法定禁止;排斥习惯法是指禁止适用习惯限制国民自由,犯罪与刑罚必须以文字记载,是通过立法机关通过程序制定的成文法且具有确定性;刑罚法规的适当则是指刑法需要明确具体让国民知之方守之,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及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上述内容中又以禁止类推最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其容易与扩张解释相混淆,这里有必要继续进一步说明二者的区别。刑法解释并不禁止类比推理解释,但禁止使用类推解释来进行规范的创设。扩张解释则是指适度扩大刑法条文用语的通常含义,但需要限定于条文用语可能意义的解释方法,而此标准需要看民众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为扩张还是类推,比如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也包括电子邮件,即为扩张解释而非类推解释,若将强奸罪的被害人理解为男人,则为典型的类推解释。
作为法治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和应用,促成了法律成文化,满足了法的确定性要求,实现了法的安定性和公正的可能性,禁止事后法建立公民行为的预测机制,同时约束了司法行为,防止司法擅断,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坚守法治立场具有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