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2月3日起生效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检察院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的同时应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若在一起案件中,检察官提出建议合议庭或者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一年半到两年半,此时辩护人应如何应对?
提到如何精准化量刑,便会涉及到如下问题:
首先,从罪与非罪之间讨论,无论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若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或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的规定,一定要排除在量刑范围内。
第二阶段,对定罪部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剖析,就一起案件而言,辩护人可能认为此罪与彼罪之间差距不大,但就量刑角度而言差距相当大,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那么,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已经构罪的前提下,辩护人应如何根据现有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从重罪辩护成轻罪?
最后一个角度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26号的规定,应如何精准化量刑。精准化量刑的基本根源在于刑法的基础理论;就理论角度而言,应深入到法条,理解法条及其背后的目的、宗旨、原则、背景,尤其是法律修订或某一司法解释、某一刑事政策出台后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答记者问在某种程度上是关于适用此类问题的风向标,当对字面意思理解不够精准时应查找该类内容,答记者问公布的内容都是与此类案件、与罪名极其密切相关的;从证据层面,包括程序上的事项,结合后才能深入到最底层面即量刑。
对律师辩护如何量刑的提示点:
1.案发地与执业地不属于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地,应掌握与办案地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量刑指导意见;
2.详细的与当地类似罪名的类案检索。
精准化量刑的具体步骤,应从以下四个维度入手:
一、量刑的基本步骤
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第4步:12种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若无12种情节,则跳过此步骤。
第5步:用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
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立功、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认罪认罚的、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的。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
(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
(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
(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
(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
(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
(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3)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也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一)犯罪事实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
2.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轻伤一人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在第一档所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张三持刀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那么,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又如盗窃罪中,李四在内蒙古盗窃3000元人民币,在内蒙古,盗窃16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么,3000元=1600元+1400元,其中1600元就是该案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14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准刑→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四、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
(一)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称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刑法第61条)。
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单个量刑情节: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1:李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基准刑是10年,假如李四只有自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X(1-10%)
例2:王五与他人在共同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案件中基准刑是7年,如王五系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可以对其减少基准刑的30%,那么公式可表示为:7年x(1-3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第一种情况是只有第4步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部分连乘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例1: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50%,加之其又系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
例2:在某案件中张某系聋哑人,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加之其犯罪形态为未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20%)x(1-30%)
例3:在某案件中因被告赵某系未成年人,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50%,又因犯罪形态为未遂,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30%,同时,因其系从犯,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30%,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30%)x(1-30%)
第二种情况是只有第5步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例1:假定某案件中被告人张三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综合案件情况,可以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30%-20%)
例2:假定某案件中李四有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又因其犯罪形态为未遂,可减少基准刑的30%,但因李四系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性质决定对其增加基准刑的3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10%-30%+30%)
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4步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5步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
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例1: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30%-10%)
例2:丁某在故意伤害的案件中系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因其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同时,又因其当庭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但因其有前科,对其增加基准刑的5%,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30%)x(1-30%)x(1-10%+5%)
第四、需特别注意,计算时应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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