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刑辩十人谈”在京如期举办,主题为辩审冲突。十余位大神级的大律师们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对此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可谓振聋发聩,发人深省。最为引人的当属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的幽默开场,结尾部分的总结令人深省。今天,本人以另一个视角聊聊控辩冲突。
“控”是指案件时点已经到了检察机关,包括报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在上述阶段此文都模糊的限定为控方阶段;而此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则有了辩护人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交集与纠葛,凡此发生的冲突,均概括的称为控辩冲突,本文围绕此冲突内容展开。控辩冲突个人总结为应当分为两类,一类为作为方式进行,即积极的主动的,面对面的硬刚的形式冲突,此类冲突都是如同大战硝烟四起,你来我往刀光剑影;一类为不作为方式进行,即你递交你的材料,我思考我的问题,你阐述你的观点,我读我的起诉书,最终总结为一句,本案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惩处为结论。无论是何种冲突,原因大抵都不外乎以下几类。
公诉人的不讲武德与辩护人的维权意识。不讲武德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此类公诉人年龄长者居多,提审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与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通话时,口无遮拦。一针见血的指出委托律师没有什么用处,律师就是骗钱的云云。而这些人却有心的记录下来或者录音下来,直接反馈给辩护人,脾气暴躁的辩护人或者想较劲的辩护人,就会将这个导火索点燃火药桶也就随之炸开。申请律师协会维权的有之,向本级或上级检察院投诉的有之,二者的恶因便从此开始;还有的公诉人在与在押人签署认罪认罚时,明知被羁押的人有委托的辩护人,但仍然要找值班律师代劳,目的就是解决认罪认罚率的问题,但公诉人没有意识到的是,在场的律师无论是哪类,起到的仅是见证作用而已,由此将冲突便水到渠成的带到了审判阶段。公诉人如此不讲武德的做法,只能导致较针儿律师们的愈发叫劲,控辩之弓则越张越紧,断弦之日不远矣。
公诉人的小有问题与辩护人的吹毛求疵。可以理解,公诉人每年的办案数量在呈几何增速,除了案子本身外,各类的会议复杂的活动都不能缺少他们的身影,家庭因素不考虑的前提下已经焦头烂额来形容不为过。所以在交流谈话中的情绪激动可能带有口头语性质的脏字,在法庭辩论中的横眉冷目言过其实都应该为律师理解,包容则最好不过。但可能是多年积怨心生恨隙,部分辩护人便将此无限放大,在各类场合以及各类自媒体宣扬起来,直接针对某某公诉人,诸如其言谈举止不符合检察官规范,出庭有违公诉人出庭规范等等。其实个人感觉若真遇到这类的检察官大可不必采取如此手段去解决,激化矛盾是小,诉棍形象是大。检察机关都设有投诉平台,若平台不能出恶气,则完全可以通过本级检察院领导或上级检察机关去投诉。而有过被投诉的或被警告的公诉人,则真的需要更加注意自已的言行,毕竟你不光代表着你自已,更代表着国家公诉人形象。
公诉人(或辩护人)的精研细判和辩护人(或公诉人)的不求甚解。公诉人细致入微研究案件会得出体系性的结论,而辩护人卷宗都深入体察便去沟通和交流,可能会灰头土脸,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公诉人的马马虎虎和辩护人的精益求精,其效果与上述的一对矛盾体现的结果完全一致。只不过荒乱心里没底的角色对象进行了转换而已。证据三性和两力的问题,开庭期间还真的有混淆不清的,把浩如烟海的证据按页宣读是因为所有的材料都是助理完成,对案件没有研判讨论便拿到法庭上开庭不仅是对被告人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庭上悬挂国徽的轻视。当一方处于强势研判地位,而另一方处于较弱态势时,冲突会愈发明显,可能已经无法体现唇枪舌剑,更多的奚落刺激和言语攻击。冲突和矛盾出现在此时此刻,可能更多的需要出现问题的一方扪心自问,是否对得起职业的担当,是否有损职业形象,是否有对被告人真正的负责。其实,无论哪个职业,对得起良心最重要。
律师,其实更应站在维护当事人立场看待上述冲突,若公诉人过于离谱儿,律师们也不需要忍气吞声,因为哪个职业也有些出类拔萃的人,律师职业不也是如此吗。换位思考,公诉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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