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伟:由机械司法想到的

文摘   2024-11-29 07:10   内蒙古  

悄悄法律人公众号作者李勇老师前段时间出版了一本专著,名字叫做《走出机械司法的怪圈》,内容为基于结果无价值论角度,高屋建瓴的阐释了机械司法现象对被告人的实质影响,不考虑法益侵害而仅考虑对规范的违反便入刑处之难以让人接受。此书一经上市便一发不可收拾好评如潮,足以见得机械司法这一怪象已经由来已久,不得不除。

掩卷沉思,刑法设立初衷当然是惩罚犯罪,保障法益。但惩罚犯罪的前提是,保障无罪人的不受刑事追究,而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直接决定了应受处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日本学者井田良说:“不法是发动刑罚的引擎,罪责则是它的刹车。不法是在创设国家的刑罚,罪责则是在限制它,想要买汽车的人,主要关心的是引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违法性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侧重于从法益侵害的结果导向角度进行实质解释;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规范,侧重于从规范效力角度进行形式解释,并由此辐射到几乎所有刑法学问题,而二者的争论从未停息,机械司法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使得结果无价值论在学说争论中占据上峰。黎宏教授认为,在立法阶段,设置规则管控风险;但在司法阶段,要通过司法人员对刑法条文进行实质解释,进而减少对积极立法的过度干预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以期减少机械司法怪现象。

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了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四大学说,语义解释的客体是立法者的文字;目的解释的对象是立法者各个内心意愿之间的关系、结构;历史解释则涉及法律发生当时的状态;体系解释指将所有法律制度和规则放在一个巨大整体之内讨论相互关系。萨维尼认同主观解释理论,认为法律解释应当依据法律的意义和目的,萨维尼建立了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基础。而上述要义,均是为刑法创设这一终极目标服务,即如何做到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使有罪者不漏网和无罪者免受无辜。

刑事立法依侵犯客体的类别不同,将大体罪名归类为章细化为节,达到构成要件所有要素且无阻却事由时处断。立法层面完成此项工作后,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涉刑行为,则需要司法者深入研究罪名中的应有之义。顶层设计尽善尽美,但在因司法执行者对法律扭曲的理解和僵化的适用,可能让立法本层面的本意为正义的绝绝子,反倒被司法者给适用跑偏渐行渐远。

机械司法的现象由来已久,究其原因,除了老生常谈的司法者不重视法律,自恃权力至上无法无边外,还有就是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过于粗糙,不去深挖法条前后的目的,而过于机械的适用导致贻笑大方。因为几条泥鳅入罪,因未扰乱市场秩序的倒卖粮食行为入刑,均不应该发生在今天的中国。以行为无价值的规范违反说,还是以结果无价值的法益损害说,其实在司法者这里并不重要,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刻意的区分二者,进而决定适用哪个学说定罪量刑。无论是行为无价值,还是结果无价值,司法者最重要的是将法律这秆秤有端得平掌得稳,以够服大众民心,能够于情于理于法说得过去,遇到比较疑难的案子如里自己都很难说服自己,便去随心所欲想当然给被告人定罪,是对职业不负责,自己不负责,更对法律不负责。喊几嗓子没有意义,但终究比沉默更体现出丁点儿价值。

机械司法现象划上何止符,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观念的转变,难。

关注蒙益,交流刑案。

田永伟
心得体会,一家之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