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朋友圈发了陈玉锋阿訇写的书的截图,这本书的结尾处,陈玉锋阿訇写了他自己经历的一个关于利息的事,文中他提到艾资哈尔学报168期曾经将银行利息判为合法,随后有好友也找到了艾资哈尔这篇法特瓦的原文出处,并还有一篇介绍这篇法特瓦的来龙去脉的评论文章,文章名叫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我就不贴网址了,你自己去搜索,原文用英文写的,并附上了阿语原文,下面我把这篇文章翻译出来,仅供参考,正好可以和我前面发的文章相互呼应。
陈阿訇的书你买不着,也没有电子版,不要再问我怎么买。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作者 Mahmoud A. El-Gamal
美国莱斯大学
叶哈雅 译
作者前言:我不是法学家,我只是一名学术研究人员,因此我没有资格赞同或拒绝这项法特瓦,此篇文章的目的只是对这篇法特瓦做个解释和总结。解释一下这篇法特瓦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大众学者对它的评价以及它的逻辑依据等等。
这个教令说了什么?
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银行,并指定银行作为其委托投资的代理人,以换取双方约定的利润,这种形式的交易毫无疑问是可行的,因为古兰经及圣训中都没有禁止这种预先确定利润或报酬的交易,只要双方都同意这种交易形式。
毫无疑问,双方相互同意预先确定利润,这在教法中都是允许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允许的,以便每一方都知道其应得的份额。
众所周知,银行只有在详细地研究了全球和国内市场和经济状况、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其类型及其平均预期盈利能力之后,才能为其客户预先确定这些利润或回报。
这个预先设定的利润率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或减少,例如,投资项目最初支付 4% 的回报率,后来增加到 15% 以上,现在,它最近又回落到接近 10%。
确定此类利润率及其变化的人必须遵守政府法规,预先设定一个数值——尤其是在这个缺乏诚信的时代——这将给投资者和银行都带来益处。
投资者得益于较低的利润率,因此可以相应地规划他们的生活,银行客户经理受益于薪酬激励,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在向投资者支付预定利润后仍保持有收益。在此期间,银行可能会亏损,那么银行如何预先指定利润率呢?答案是,银行可能在一项投资中亏损,但在许多其他投资中获利,从而弥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投资机构将资金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预先指定利润是允许的,没有任何可疑,这种类型的交易是根据其利益来判断的,不属于以物配主行为,因此将资金投资于预先约定利润或回报的银行是允许的,这没有任何坏处,安拉致知。
这个教令没说什么?
请注意,这个教令并没有明确地说所有银行的利息都是合法的。
坦塔维( Tantāwī )博士在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银行存款的利息属于riba,银行贷款的利息也是 riba。(见 Mucāmalāt al-Bunūk ..., 2001, pp. 139-142)
这里有争议的地方有三点。
第一,经营性存储的资金是存款么?
第二,经营性借到的资金是贷款么?
第三,在投资活动中,是否禁止预先设定一方的利润?
关于“存款”,存在较少的分歧。
关于“贷款”,存在实质性的分歧:
Abdullāh Al-Najjār 对 Tantāwī 博士的立场解释如下:
给银行的资金不能被视为一种贷款形式,因为银行没有需求,只有有需求的人才会申请贷款。艾奈斯·本·马立克传述:穆圣说:“登霄之夜,我看见天堂门上写着:施散将得十倍回赐,借债将得十八倍回赐。”我说:‘吉布利莱啊!为什么借债贵过施散?’吉布利莱天使说:‘因为乞丐讨要时自己还有,借债者急需时才会向人张口。’”——《伊本·马哲圣训集》
因此,如果交易不是贷款,则必须将银行客户视为有意去银行寻求利润的投资者(银行公布他们支付的回报率,客户选择去他们喜欢的银行)。
法学家认为,一旦使用了存款资金,它们就得到了许诺,并且由于拥有担保(如贷款)比拥有信托(如存款)更可靠,因此存款合同就变成了贷款,所有增加都是被禁止的 Ribā。
此外,Mudāraba中的“预设利润”则是这项教法禁止的核心。
格尔达威和许多其他人认为,关于 Muzāracah(佃农)的圣训提供了禁止的依据。教法委员会提到了伊本·库达马 (ibn Qudāmah) 在 Al-Mughnī 中提出的“共识”主张,并确认“共识”与经典一样具有约束力。
法学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2003 年 1 月,决定 #133 (7/14),第 20-24 页。
“宗教法和世俗法对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描述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相比之下,投资代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投资资金以换取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在这方面,[宗教学者]有一个共识,即委托人拥有投资资金,因此有权获得投资收益并对其损失负责,而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固定工资。因此,传统银行不是储户的投资代理人,银行从储户那里接收资金并使用它们,从而保证所述资金并使其成为贷款,在这方面,贷款必须按面值偿还,不得增加。”
“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所有学派的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合伙企业预先指定投资利润,无论是预先指定的金额还是资本的百分比。该裁决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这种预先规定保证了本金,从而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本质,即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个共识已经建立起来,没有异议报告。在这方面,伊本·库达玛在《穆格尼》(Al-Mughnī)(第 3 卷,第 34 页)中写道:“所有保留意见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如果一方或双方规定已知数量的利润,那么合伙(qirād,或 mudāraba)就会失效,在这方面,宗教学者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证明。
预先指定利润
“贷款”问题被 Dr.Tantāwī 和他的支持者驳回对预设利润的问题进行了很长的讨论。Tantāwī 博士引用了 Abdul-Wahhāb Khallāf 和 Ali Al-Khafīf 博士等人来支持他的观点,即将投资机构限制在传统的 mudāraba(有利润分享,没有特定的利润)是不合适的。
固定利润的主要论点
Tantāwī(2001 年,第 131 页)逐字引用了 Khallāf(第 94-104 页)、Al-Khafīf(第 165-204 页)和其他人(第 204-211 页)的类似陈述,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不固定(占资本的百分比)将使本金受到投资资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
因此,他和前辈学者诉诸于众所周知的与利润分配无关的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一旦“贷款/存款”的论点被否定,剩下的问题是处理 Al-Mughnī 中的共识理论,以及它所依据的圣训:
共识的主张被接受吗?它有约束力吗?
该决定是否有经训依据,或者可以推翻?
如果预先确定利润率认为合伙企业有缺陷,这是否使其成为被禁止的 Ribā,或者是允许的 'Ijāra,例如双方商定的(尽管不确定的)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佃农圣训
罕泽莱·本·盖斯传述:我关于以金银作租金出租土地请教拉尔·本·赫蒂贽,拉菲尔回答说:“这无妨。穆圣时代,人们出租土地,以水道两旁长出的庄稼和草秸之类为租金,结果有的有收成,有的没收成。当时,人们都以这种形式出租土地,穆圣因此而禁止了。至于数量确定且有保障的租金则无妨。”
——《伊本·马哲圣训集》
这则圣训表明,禁止对佃农出租的土地进行任何地理、时间或数量的预先约定,法学家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任何一方进行预定的补偿是不允许的,这项关于佃农的裁决适用于其他合伙企业,包括 mudāraba 企业,因此,伊本·库达马哈认为,法学家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预先规定 mudāraba 的利润。
Dr.AbdullahAl-Najjārwrotea详细讨论了这侧圣训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中他认为:禁止不是源于 [利润预先指定] 条件本身,而是源于可能导致争论的 gharar(不确定性)(引用 Al-Shawkānī 的 Nayl Al-Awtār 中的叙述和分析)。另一方面,他认为,这种合作关系本身就是一份报酬不明的雇佣合同,因此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一项共识裁决实际上允许了这份合同(包括利润分享),尽管有不确定性(正如 ibn Qudāmah 所说),因此,这种合伙企业属于一类合同,其中的不确定性 [包括由预先指定利润引起的] 被忽略,只要它不会导致法律争议。
Dr. Al-Najjār根据Al-Shawkānī’s 和 ibn Qudāmah’s的分析提出了许多其他论点,他说:这可能是 Rāfic 自己的非约束性结论,– 它可能仅限于特定类型的佃农,扎伊德·本·萨比特对这侧圣训提出异议,声称它与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的特定事件有关(由阿布·达武德 (Abū Dāwūd) 辑录)– 伊本·库马尔转述的圣训则建议允许租赁土地(布哈里辑录),并对圣训提出异议– 先知的其他同伴,包括伊本·阿巴斯和其他人不同意Rāfic的观点,ibn Qudāmah 说, Rāfic 的一些叙述与同伴们的共识不同,因此必须摒弃。
在艾孜哈尔的会议上,穆罕默德·里夫卡特·乌斯曼博士提出了一个反驳意见,根据纳瓦维的说法,该圣训并不禁止以固定租金出租土地(这是以前争论的重点),但确实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不允许在开始时就知道有缺陷/无效的 mudāraba。Tantāwī 博士专注于共识观点,即当 mudāraba 被认为有缺陷时(例如,由于预先指定投资者的利润),合同就变成了雇佣合同 ('ijara),据此,企业家/工人有权获得市场工资(参见 Fath Al-Qadīr 中的 ibn al-Humām 和 Al-'um 中的 Al-Shaficī),他总结道(2001 年,第 133 页):
“因此,我们说银行为预先指定的利润投资成为投资者的雇佣工人,投资者因此接受银行给他们的金额作为他们的利润,任何超额利润(无论它们是什么)都被视为银行的工资。因此,这种交易是没有 Ribā 的,总而言之:我们找不到任何正典或令人信服的类比,只要双方同意,就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早期法学家的引述
Tantāwī 博士(2001 年,第 95 页)引用了 Khallāf 博士的话,后者反过来引用了 Muhammad Abduh 1906 年的 Manār(#9,第 332 页)文章:“当一个人将他的钱交给另一个人进行投资并支付已知的利润时,无论预先指定的利润率如何,这都不构成明确禁止的 Ribā。这是因为不同意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法律规则并不构成毁掉家庭的 Ribā 的明确类型。这种类型的交易对投资者和企业家都有利。相反,Riba对借钱人的来说只是因为需求而没有过错,而对放贷人来说riba是导致其贪婪和使其心变刚硬的原因,这两种类型的交易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hukm)”。
Khallāf 博士,Liwā' Al-'Islām (1951, #4(11)) 接着说(引自同上,第 95-6 页): “没有证据表明利润不能预先指定。正如利润可以在双方之间分享一样,一方的利润也可以预先指定......这样的条件可能与法学家的观点不一致,但它并不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任何正典相矛盾”。
核心论点
Khallāf 博士将当前艾资哈尔裁决的基础总结如下: “对这种交易的唯一反对意见是 mudāraba 的有效性,即利润必须指定为百分比份额,而不是指定的资本金额或百分比。我对这个反对意见的回复如下: 第一:这个条件没有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证据。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非常不诚实的时代,如果我们不为投资者指定固定利润,他的合伙人就会吞噬他的财富。
第二:如果 mudāraba 因违反其条件之一而被认为有缺陷,则企业家因此成为雇佣工人,他所拿走的被视为工资。因为称其为 mudāraba 或 'ijāra 没有区别:这是一种有效的交易,使无法直接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受益,并使获得资金的企业家受益。因此,这是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而不会伤害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人,禁止这种有益的交易将导致乌玛群体受损。
总结
艾资哈尔近期的学报确实允许某些类型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投资利润。
这个法特瓦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了;
大多数法学家都反对这个法特瓦;
少数人对有关佃农的圣训的真实性、权威性、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少数人质疑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合理性;
我们还能声称存在“共识”么?
如果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是否应该谨慎行事?我们应该遵循多数人的观点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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