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文摘   2024-10-03 11:03   北京  

本文是我翻译国外学者对所谓伊斯兰金融内容提出质疑的系列文章之一,后续还会不定期介绍新的作品给大家,通过文章内容可知,学界从古至今并未对利息是否等同于高利贷达成共识,相关的讨论足够深入,发人深省。

本文属于旧文重发,因原文被投诉删帖,故对内容作了删减。

原文题目:The Riba-Interest Equivalence: Is there an Ijma (consensus)?

作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博士(Dr. Mohammad Omar Farooq )是巴林大学经济与金融学副教授,并任教于UOB伊斯兰银行系,曾担任巴林银行与金融研究所伊斯兰金融中心主任,在此之前,曾旅美2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博士后研究员,并在上爱荷华大学执教,他也是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叶哈雅 译

一种学术观点将 高利贷 定义为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涉及投机和资本收益、垄断、囤积和无地租的交易等任何没有价值转移的获利。

伊斯兰银行业务,与基于利息的传统银行业务不同,其基础是伊斯兰教声称的禁止利息。当然,高利贷在古兰经中被明确且无可争议地禁止。

吃利息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象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于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275)

真主褫夺重利,增加赈物。真主不喜爱一切孤恩的罪人。(2:276)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重利,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

因此,关于被禁止的利息- 或者至少是某些类型的 高利贷 - 绝对没有争议。由于本文的范围不需要对每个相关的伊斯兰术语提供详细的解释,因此在这里指出,利息被归类为要么是 Riba al-nasia(与延期付款有关)要么是Riba al-fadl(与商品交换有关,尤其是易货贸易),后者主要是根据圣训添加的。

后来,伊斯兰法学中 Riba 的范围在现代扩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利息(高利率或低利率、名义或真实、简单或复合等),而基于 qiyas(类比演绎)的 Riba al-fadl 扩展到六种以上的商品。

然而,根据伊本·阿巴斯(Ibn Abbas)的说法,他是先知的主要同伴之一,也是最早的伊斯兰法学家,以及其他少数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Riba al-jahiliyyah”[即 riba an-nasia 的形式] [Saleh,第 27 页] 当然,现如今流行的正统的立场与这一记录相反。

然而,什么是 高利贷 及其范围,利息和 高利贷 是完全等同还是更严格?另一个词——Riba,尤其是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吗?将 Riba 等同于一般的利息,代表相同学派的传统伊斯兰文献 [Ahmed, p. 28],可以互换地指代这两件事。因此,在解释禁止高利贷的理由时,伊斯兰文献处理了禁止利息的理由,即假设两者完全等同。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运动的倡导者经常声称 高利贷 等同于利息是一个共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这种共识主张(ijma)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这篇文章的主题不是利息是否被禁止,而是是否存在关于 高利贷等同于利息 的共识。

共识——关于利息与高利贷相等的主张?

利息是否是高利贷的问题不仅作为学术话语或论战很重要,而且对穆斯林来说也至关重要,他们希望遵守古兰经和圣训中规定的伊斯兰教的指导。在当代受过教育的穆斯林中,对这个利息的问题存在着严重的困惑和矛盾心理。将利息等同于高利贷的伊斯兰文献是大量且压倒性的,阅读此类文献作品可能会遇到关于这个问题的共识主张(ijma')。事实上,有一种倾向甚至声称辩论已经结束,或者没有进一步的辩论或争端的余地,以下是一些实例。

学者的普遍共识显然是,高利贷和利息之间没有区别。[穆罕默德·阿里夫]

教法不允许高利贷,现在穆斯林经济学家普遍认为riba不仅限于高利贷,还包括利息。[Chiara Segrado,“伊斯兰小额信贷和社会责任投资”,2005年8月]

著名的伊斯兰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博士认为,禁止利息问题是一个已解决的问题,“其中没有任何规定让任何改革主义者重新解释并提供任何借口来陈述其他任何事情”。他指出,这是“一个经受住了当今和过去乌玛的共识(Ijma)考验的问题”。[赛义德·坦维尔·艾哈迈德。“试图为利息辩护,徒劳无功,”]

伊斯兰法学家fuqaha'以及伊斯兰经济学专家的共识是,利息等同于伊斯兰教法中所谓的高利贷,受到强烈谴责。[马比德·阿里·贾希和穆纳瓦尔·伊克巴尔。“伊斯兰银行业: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伊斯兰开发银行,不定期文件第4号,2001年。]

历史上,高利贷与利息的等同性一直被所有思想流派一致承认。根据这一共识,伊斯兰会议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伊斯兰律法学院最近在其第10(10/2)号决议中发布了一项裁决,支持关于禁止利息的历史性共识。[伊克巴尔和莫利纽克斯,第 9 页;IFC/2000年]

riba(高利贷),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银行利息,是古兰经和圣训文本所禁止的。这是穆斯林法学家(fuqaha)一致得出的结论。[Nyazee,第 1 页]

追随者(tabi'in)的学者们就两种类型的 riba 都是不允许的,从而建立了学术共识,任何辩论都因此而结束。[祖海利,阿卜杜勒卡德尔·托马斯,第29页]

禁止 Riba al-nasia 基本上意味着教法不允许预先确定贷款的正回报作为等待的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所有 fuqaha'(法学家)的共识,高利贷 与当代利息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意义。贷款是用于消费还是商业目的,以及贷款是否由商业银行提供(或接受),都没有区别。

与经济和金融有关的伊斯兰话语中充斥着这种虔诚和绝对主义的言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学者中,在声称达成共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Ijma)。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概念只能从事实层面来看待,无论这种协商一致存在或已经存在。然而,伊斯兰的ijma概念具有特殊的意义。“ijma”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激发了信徒和奉行伊斯兰教的信徒的敬畏,因为根据伊斯兰法学的原则(usul),ijma的概念带有宗教无误的概念,因此对穆斯林具有约束力,反对 ijma 可能会引起正统派的抛弃。

伊斯兰法律话语中的Ijma(共识)虽然对ijma概念的详细阐述既不是本文的重点,也不可能在此范围内进行阐述,但是否对高利贷-利息等同达成共识,这必然意味着伊斯兰教禁止利息,需要对ijma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一方面,普通穆斯林很容易误解相关问题,也很容易被误导,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和解决与ijma概念相关的自然和问题的现实,那么其他虔诚的学者(甚至专家)可能会歪曲这些问题。为了全面阐述ijma的教义,鼓励读者阅读我的书《走向我们的改革:从法律主义到以价值为导向的伊斯兰法律和法理学》,国际伊斯兰思想研究所,2011年出版的《Ijma的教义:有没有共识?》一章。

人们普遍声称,教法基于四个基本来源:古兰经、圣训、Ijma(共识)和 Qiyas(与其他三个来源一致的类比推理)。关于教法的含义以及是否可以互换使用,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要理解对此的混淆程度,请参阅“伊斯兰教法,法律和伊斯兰教:律法主义与价值取向”一章[Farooq,2010]。前两个来源,古兰经和圣训(圣训),被视为主要来源,另外两个,ijma  qiyas 作为次要或衍生来源。

 ijma 而言,人们一开始就遇到了教义的问题。关于ijma的定义,没有ijma(共识)。一些人将其定义为先知同伴的共识。其他人则将其定义为学者的共识。尽管如此,其他人将其定义为整个穆斯林世界的共识。一些人认为通过积极参与达成共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对任何不同声音保持沉默是可以接受的。虽然一些人认为共识对当代人具有约束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实现了 ijma,它就是不可侵犯和有约束力的。

到伊斯兰历 3-4 世纪,出现了几个正统学派 (madhahib),每个学派内部都有广泛的共识。然而,多元法理学流派(Fiqh)的存在并不是共识的证据,而是缺乏共识。

翻阅《哈乃斐法》的主要文本之一《赫达亚》(查尔斯·汉密尔顿翻译,达鲁尔·伊沙特,卡拉奇,1989年),人们几乎可以随机选择一个主题,看看是否就哈乃斐派的三位长老(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和他的两个门徒,伊玛目阿布·优素福和伊玛目穆罕默德)能就书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一致。有关 Hedaya 的详细、逐项介绍,请参阅“Hedaya:同意或不同意多少?”现实情况是,无论选择何种定义——同伴、学者或整个乌玛的共识——实际上并没有很多主题或问题存在 ijma。

这并不是暗示或断言ijma在伊斯兰教历史上没有发挥过一些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它根本没有任何作用。相反,这是为了帮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穆斯林既不需要也不应该声称一个概念的神圣性,因为这个概念根本没有这种公认的神圣性。此外,正如在ijma一章[Farooq,2010]中所解释的那样,除了一些广泛而基本的问题外,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达成ijma或共识。因此,穆斯林在接受任何关于在某事上有 ijma 的说法时需要谨慎。

事实上,据传述,四所正统派之一(madhab)的创始人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Imam Ahmad ibn Hanbal)提出了一个警告性断言:“任何声称达成共识的人都是骗子。”

这种利息是高利贷是普遍的、正统的立场,然而,任何关于ijma(共识)的主张,特别是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性的说法都应该非常谨慎地对待,尤其如此,因为即使是正统立场也无法阐明任何可行和商定的高利贷定义。

这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惊讶,但正如一位杰出的当代巴基斯坦正统法学家/学者所写的那样:尽管伊斯兰银行和金融界猖狂的活動,尽管对禁止高利贷的普遍同意,但穆斯林对高利贷的确切意义沒有达成一致。例如,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1992年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其中最上面的问题是:riba是什么意思?

人们本来以为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教法学院或其他宗教团体会为穆斯林的指导,特别是穆斯林投资者的指导制定一个定义,虽然学院的裁决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些建议,但为了所有人的利息,可以通过讨论来完善这一定义,以适应现代交易,以定义的形式对riba的含义进行明确的陈述,即使对银行,尤其是西方银行来说也非常有帮助,不幸的是,没有制定这样的定义。[Nyazee,2000年,第2页]

Nyazee进一步解释道: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夸张,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有许多学者坚持认为,riba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术语中的利息。然而,大多数现代学者坚持认为,利息是理所当然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些学者也不能完全确定riba涵盖哪些交易,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对 riba 及其规则的含糊不清而产生的。

正如倡导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的声音越来越强大一样,也有一些声音过去已经存在,甚至挑战这些机构及其运作的相关性和总体伊斯兰性。尽管只有几个教法专家提供了教令(宗教法令),但迄今為止,关于伊斯兰经济和金融的文献一直沒有令人信服,也无法成功地消除对所谓的利息和高利贷之间的相同的怀疑,要么没有被听到足够多的声音。[I'lam al-Muwaqqi'in,第2部分,第179页。]

当然,这可能是教法或法律中唯一涉及数千亿美元风险的领域,此外,许多教法专家可以积累大量的世俗财富。[参见欧文·马修斯(Owen Matthews),“西方如何经营伊斯兰银行”,《新闻周刊》[2005年10月31日]

虽然关于riba的演变的正统立场并不一定受到世俗考虑的玷污,但当代IBF的论述确实注意到“关于'出售教令'的辩论......“法特瓦战争”等[Warde,第227页]

值得注意的是,古典的正统立场围绕着riba,而现代的、当代的话语不仅围绕着riba,而且围绕着“riba-利息”。为IBF行业服务的当代教法专家对IBF运动赞助人的政治暴政或财富集中几乎没有什么意见。

在这篇文章中,重点不是利息是否是 高利贷,这个话题经常在伊斯兰律法和经文资料中陷入困境。相反,重点在于是否存在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 ijma(共识)。纵观历史,有些人的立场与正统观念或声称的正统观念不同。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不同立场

伊本·阿巴斯 [归真于伊历 687 年]“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是先知的堂兄,出生于回历(公元622年)前两年,他更出名的是他对传统的广博知识,而不是他在先知死后所扮演的有争议的政治角色。

伊本·阿巴斯(Ibn Abbas)以及先知的一些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和主要的麦加学者)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riba al-jahiliyyah(前伊斯兰时期的 高利贷)

贷款人在到期日询问借款人:“您会偿还债务还是增加债务?增加的利息通常是通过对在订立贷款协议时已经核算的利息收取应计利息来实现的。相反,riba al-Nasaiah  riba al-Fadl 在著名的圣训中都规定了金、银、小麦、大麦、枣子和盐这六条,是合法的。

这种对riba的自由主义解释依赖于伊本·阿巴斯本人传述的圣训,在他看来,该圣训已经取代了前一个圣训。这最后一篇关于高利贷的圣训,其真实性通常没有确定,但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释,实质上说:“除了nasiah之外,没有高利贷(nasiah在这里被理解为前伊斯兰高利贷)。伊本·阿巴斯对这段圣训的解释的反对者认为,它更加强调riba al-nasi'a,而不是取代以前的圣训。[萨利赫,第26-27页]

为了更好地理解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重要的是要理解,如果伊本·阿巴斯的立场是真实,并且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它不如其他关于高利贷的圣训或叙述的真实性,那么所有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该圣训可在 Sahih al-Bukhari, Kitab al-Buyu, #2178 中找到。根据本圣训中报告的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除了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外,没有riba,因此,伊本·阿巴斯的这一立场否认了另一种形式的 riba al-Fadl。代表正统观念的等价学派认为,所有形式的利息或“不合理的延期支付”都是被禁止的,这种笼统的立场与伊本·阿巴斯的立场相矛盾。从本质上讲,伊本·阿巴斯的叙述相当于说,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来看,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萨利赫》,第27页)

如果仅将riba al-jahiliyyah视为被禁止,那么在借款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本金在剥削环境中增加或成倍增加,则只会禁止这种增加。换句话说,对利息的全面禁止不能从对 riba al-jahiliyyah 的禁令中推断出来,riba al-jahiliyyah 在古兰经中也称为被禁止的 高利贷。这就是为什么伊本·阿巴斯和先知的其他同伴没有将 riba al-fadl 视为被禁止的立场如此重要,因为 riba al-fadl 已经确立了对 riba 的更广泛禁止,声称包括所有利息或规定的过度行为。正如 Nyazee 所反映的那样:

早期法学家给出的定义,如今被许多学者认为并不适合现代交易。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将这种定义限制在他们所理解的 riba al-fadl 领域。[Nyazee,2000 年,第 2 页,fn.#7]

鉴于对高利贷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模糊不清,伊本·阿巴斯(Ibn Abbas)关于拒绝禁令所涵盖的riba al-fadl的立场,在正统立场的眼中是一根眼中钉,因此,有一种倾向是,通过声称他后来改变了立场,或者辩称他只是在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强调 riba 的存在,从而草率地驳回这一说法。其中,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在他的文章“高利贷与利息”[Rahman 1964]中详细讨论了伊本·阿巴斯的立场,并揭露了那些试图解释伊本·阿巴斯的变体立场的人的谬误。另见Farooq, 2007a。

乌萨马·伊本·扎伊:

关于上文传述的伊本·阿巴斯的同一圣训,先知的另一位同伴乌萨马也表示持同样的观点。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在Raquib uz Zaman博士的一篇文章中找到,“伊斯兰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索赔与现实”[Zaman,1988],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面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见阿卜杜拉·赛义德,第30页]

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

“古兰经禁止的 高利贷 被称为 riba al Duyun、riba al-Jahili  riba al-Nasiah。先知的一些追随者认为这是伊斯兰教唯一被禁止的高利贷。他们依赖于乌萨玛·伊本·扎伊德之后与伊本·阿巴斯有关的一句话,大意是:“除了Nasiah,没有高利贷。[Saleh,同前。]

这一论点也反映了扎伊德·本·阿尔卡姆、巴拉·本·阿齐卜和伊本·祖拜尔在先知的同伴中的观点。[Engku Rabiah Adawiya Engku Ali博士,“高利贷 及其在伊斯兰教中的禁令”,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

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文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另见Saleh,第26-27页。

巴拉·本·阿齐布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阿卜杜拉·伊本·马苏: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达乌德·伊本·阿里 [归真于伊斯兰历 270 年]

达乌德·伊本·阿里更广为人知的是查希尔主义的创始人。在奥马尔·法鲁克(Omar Farrukh)博士发表的一篇文章“扎希尔主义”中,详细解释了扎希里对高利贷的看法。

“高利贷问题:高利贷在伊斯兰教中是被禁止的。但是,一个关于它的传统带来了困难,与此相关的是,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你可以)用金换金,用银换银,用小麦换小麦,用大麦换大麦,用枣换枣,用盐换盐,只用等量和当场交换。

在所有其他商品中,您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前提是(易货交易)在现场进行。早期的穆斯林法学家从这一传统中得出结论,任何商品的数量都不应以更大量的相同商品进行易货交易;否则,所占的盈余将是高利贷。但是,如果用一定数量的锻造黄金换取大量未锻造的黄金,那么盈余将是一种收益,或者更好的是,一种手工艺的工资。此外,他们认为先知提到的六种商品只是例子;因此,用铜、咖啡、皮革、苹果或羊毛分别换取大量这些商品,也被“类推”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达乌德·伊本·阿里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故意为这些商品命名的。如果他打算延长这份名单,没有什么能阻止他这样做。因此,如果一个人用一定数量的货物,比如铁、玉米、苹果或胡椒,换取大量相同的商品,那么盈余就不是高利贷,而是收益。[Farrukh,未注明日期]

根据扎希里的说法,在riba al-Fadl(实物交换)中,被禁止的高利贷仅适用于先知在圣训中指定的六种商品。由于Zahirism拒绝qiyas(类比推理),该学派拒绝将高利贷扩展到其他商品,这与IBF运动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过度”(高利贷)的立场相矛盾,包括利息。达乌德·扎希里(Dawud al-Zahiri)非常有争议,许多正统派学者对他持高度批评态度。然而,随后,伊玛目伊本·哈兹姆也接受了查希尔主义,并成为学派更重要的标志,超过了扎希里。伊本·哈兹姆也采取了与扎希里相同的立场。换句话说,根据查希尔主义,禁止的范围比传统上扩大的禁止要有限或狭窄得多。

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 [归真于伊斯兰历 273 年]:

即使在古典学者中,对高利贷的定义和解释也留下了很大的意见分歧空间。伊玛目艾哈迈德被认为是伊斯兰法学正统学派之一的创始人。他的立场是,在伊斯兰教中,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

“《古兰经》强烈谴责高利贷,但除了对比高利贷和慈善,并提到过高的'加倍'之外,几乎没有解释这个词的含义。评论家们描述了一种前伊斯兰的做法,即向债务人拖延,以换取本金的增加(riba al-jahiliyyah)。由于这种做法被记录为在启示时就已经存在,因此它是古兰经所禁止的一个特定例子。因此,罕百里学派的创始人伊本·罕百里(Ibn Hanbal)宣称,这种做法——“支付或加薪”——是唯一的高利贷形式,毫无疑问,禁止这种做法。[Vogel  Hayes,第 72-73 页,引用 Ibn Qayyim al-Jawziyya,归真于 1350 年,I'lam al-muwaqqa'in 'ala rabb al-'alamin,Taha 'Abd al-Ra'uf Sa'd 编,贝鲁特:Dar al-Jil,1973 年,2:153-4]

有人认为,即使qiyas作为法学渊源的有效性被接受,将禁令扩大到六种商品之外,也可能违反有效的qiyas的条件之一。“qiyas成立的第五个条件是,原qiyas的法律措辞在因果关系确定后不得改变。原因是,就文字和精神而言,文本禁令先于“qiyas”。Qiyas在有文本法律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同样,如果改变原案的法律措辞,也是无效的。...[例如]......先知只允许在圣地(麦加的神圣领土)内杀死他指定的五种爬行动物。这些爬行动物的类比不能扩展到其他动物,因为因果关系改变了文本的文字。因此,先知豁免的动物数量将超过五种。因此,这是不能被允许的。[哈桑,1986 年,第 23 页]

再一次,全面和笼统地禁止利息的主张与这一立场背道而驰,只要riba al-Jahiliyyah在伊斯兰教中是非法的。

伊本·库达玛 [归真于公元 1223 年]:

他是罕百里学派的著名伊斯兰学者。他认为,当贷款涉及的物品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测量时,债权人应该取回原来的价值。尽管这种观点只适用于未称重或测量的物品,但它对下文讨论的伊玛目伊本·泰米叶的后来更普遍的观点产生了影响。

“如果借出的物品既未称重也未计量,则可选择要求在偿还之日归还等价物,或要求归还该物品在出借之日的价值。伊本·库达马认为,在没有测量或称重的物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等价物,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归还物品最初产生时的价值,即在贷款合同订立时的价值。[W. M. Ballantyne, Commercial Law in the Arab Middle East: The Gulf State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1986), pp. 125-6; *refer to Al- Mughni, Vol. 4, pp. 357-8]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 [归真于公元 1328 年]: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几乎不需要任何介绍,他的观点进一步建立在伊本·库达玛的基础上。据他介绍,贷款人应该能够收回原始价值(或经通胀调整的价值),这与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区别有关。从他的观点来看,可以推断出,不可能有任何全面的利息禁令。也就是说,仅包括通货膨胀溢价的名义利息不会被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利息是被禁止的,但积极的实际利息是被禁止的。“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a),一个独立的罕百里人,他的观点经常得到法律现代主义者的认可......认为贷款人应收回原价值。

有理由认为,伊本·泰米叶的观点是应该被采纳的观点,因为贷款人没有参与交易——他没有从交易中获得真正的利润,如果他无法弥补因通货膨胀而遭受的损失,他就更不愿意提供无偿贷款。[W. M. Ballantyne, 阿拉伯中东商法:海湾国家 (伦敦:伦敦劳埃德出版社,1986年),第125-6页]

Ebusuud Efendi,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也许最古老的这种声明是由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Ebusuud Efendi 发表的,他在任期即将结束时拥有”eyh“lislam 头衔。埃布苏德为这种利息获取行为辩护,尤其是瓦克夫(慈善基金会)的行为,认为这是一个实际的必需。不出所料,这种少数派观点虽然得到了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的认可,但遭到了阿拉伯世界大多数学者的拒绝,他们继续支持无息贷款和传统的合伙融资形式。因此,欧洲的银行模式直到18世纪才在伊斯兰世界得到普遍采用。[el-Gamal,2000年;在线,第2页]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 [1817-1898 CE]: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Sir Syed Ahmad Khan)是印度阿里加尔运动的改革派领袖,也是阿里加尔穆斯林大学的创始人。“《古兰经》和《逊奈》明确禁止高利贷或任何涉及高利贷的交易,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通过将'riba'一词翻译为高利贷,并将其与西方的利息概念区分开来,得到了解决。这是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和他的学派的其他人,如纳齐尔·艾哈迈德、赛义德·图法尔·艾哈迈德·曼格洛里等人在印度采用的思路。一些埃及乌拉玛,如陶菲克·阿芬迪(Tawfik Affendi)和伊斯兰·哈利勒(Sh. Islamil Khalil)以及土耳其的现代主义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Fazlur Rahman Gunnauri,第 24-25 页]

"...他对社会凝聚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关注影响了他对学者迄今为止标准禁止 高利贷(利息)的抵制。他断言,这项禁令只应适用于穷人的债务,这些穷人是出于必要而借钱。它不应适用于那些不断扩大商业活动为公共利息做出贡献的人。[查尔斯·特里普,《伊斯兰教与道德经济:资本主义的挑战》[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页,引自J.M.S.Baljon,《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的改革和宗教思想》(拉合尔,1970年),第34-49页]穆罕默德·阿卜杜 [1849-1905] 和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1865-1935]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希德·里达:

“据称,根据埃及大穆夫提穆罕默德·阿卜杜(归真于 1905 年)和他的门徒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的说法,被禁止的是形式在前伊斯兰时期。纳比勒·萨利赫(Nabil Saleh)在总结阿卜杜勒和里达的观点时认为,根据他们的说法,定期贷款的第一次增加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到期日决定推迟该到期日以进一步增加,这将被禁止。这种观点显然是基于塔巴里(Tabari)的评论中关于前伊斯兰时期如何实行高利贷的报告。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学者并没有明确和公开地暗示,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任何限制。[赛义德,第43页;关于类似的观察,另见萨利赫,第28页;El-Gamal:“Rashid Rida on 高利贷”]。阿卜杜拉·赛义德 (Abdullah Saeed) 根据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归真于 1935 年](Muhammad Rashid Rida,归真于 1935 年)讨论了以下内容,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也是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赫 (Shaikh Muhammad Abduh) 的门徒。

"...在归因于先知的与高利贷有关的真实圣训中,有一条似乎提到了“贷款”(qard)或“债务”(dayn)这两个术语。在与高利贷有关的圣训中没有提到任何贷款或债务,导致少数法学家争辩说,实际上被禁止的高利贷是某些形式的销售,这些销售在圣训文献中被提及。[引自Rida, al-高利贷 wa al-Mu'amalat fil al-Islam, 开罗:Maktabat al-Qahira, 1959, p. 11]阿卜杜赫的观点主要是通过他的弟子里达的作品为人所知的。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得到任何一揽子的赞同。现实恰恰相反,他们的观点在这个背景是,他们没有赞同高利贷和利息之间的任何简单等式,他们还批准了某种形式的利息。

“无论阿卜杜赫的确切意图如何,他关于将所有形式的利息等同于高利贷的矛盾心理,与伊斯兰世界正在进行的关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合法性限制的重新评估相呼应。”[Tripp,同前,第127页]

来自印度和麦加的乌拉玛(学者)[公元 1920 年代]:

一些学者认为,只有消费贷款才属于禁止 高利贷 的范围,因为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容易受到不公正和剥削。这一立场和基本论点可能值得怀疑,但在本文中,每个不同的立场都没有得到详细研究。取而代之的是,正在提出的事实与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的共识的主张相矛盾。

“在印度,赛义德·图法尔·艾哈迈德·曼格洛里(Syed Tufail Ahmad Manglori)成立了一个协会,以在穆斯林中推广高利贷习俗。该协会还发表了一篇论文“Soodmand”,首先来自Aligarh(1925年),后来来自Budaun。它还出版了许多小册子。古拉姆·达斯吉尔·库索里 (Ghulam Dasgir Qusoori) 所著的《塔夫里·艾卜哈特》(Tafri Abhath) 一书中的法特瓦 (Fatwa) 也与拉合尔、德拉伊斯梅尔汗、兰普尔、巴哈瓦尔布尔、麦加等地的 69 个乌里玛的印章一起流传。 1909 年,穆尔维·因沙·阿拉汗 (Moulvi Insha Allah Khan) 开始了一场讨论,以支持对“watan”页面的利息。这些文章以“Maslae-Sood aur Tijarate-Qaumi”为标题收集和出版。最近,拉合尔伊斯兰文化研究所在其月刊《Thaqafat》上发表了两篇文章,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这些人的所有论点的主要内容都是《古兰经》和《圣训》禁止高利贷,这适用于高利贷,即债权人为消费目的借出的贷款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这并非没有意义和意义。[Fazlur Rahman Gunnauri,第 24-25 页]

穆罕默德·塔拉特·哈布 [归真于 1941]:

穆罕默德·塔拉特·哈布(Mohamed Talat Harb),作家,埃及金融家,米斯尔银行创始人。

“像他那一代和许多阶级一样,他非常钦佩欧洲的生产力和能源,其工业实力和技术创新。...哈伯对资本主义企业的钦佩被他对其欧洲起源和价值观的恐惧所缓和。通过Bank Misr,他希望捕捉资本主义制度的创业活力,同时通过将其嵌入到他自己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中来“驯服”它,这些价值观主要被解释为一个独特的伊斯兰社区的价值观。因此,他对外国资本在埃及的主导作用持批评态度,并声称外国资本不能关心埃及穆斯林社区的福利和团结。正是基于这些理由,他对贷款收取的利息持批评态度,而不是因为这种利息违反了伊斯兰教法的一条规则——被认定为高利贷。...在他看来,伊斯兰关于妇女的作用和举止的裁决保证了家庭的凝聚力,从而保证了整个社会的凝聚力。[Tripp,同前,第30页,提及Muhammad Talat Harb, 'Ilaj misr al-Iqtisadi, ed. Ra'uf Abbas Hamid(开罗,2002年),第31-3、37-46页]

谢赫·穆罕默德·阿布·扎伊德 (1930):

他是来自埃及达曼胡尔的谢赫人。他因著作《Al-hidaya wal-'irfan fi tafsir al-Qur'an bil-Qur'an》(粗略地说:正确解释《古兰经》中的指导和启示)而赢得了正统派的愤怒。“1930 年,阿布·扎伊德 (Abu Zayd) 试图使用伊提哈德 (Ijtihad) 来解释当前的 高利贷 做法,坚持认为仅靠过高的利息是非法的。”[Jansen, J.J.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古兰经在现代埃及, Leiden, E.J.Brill, 1980, p. 89, Jay Smith - 1996年1月提到,

Marouf al-Daoualibi博士:

其中,“在1930年代,叙利亚学者Marouf al-Daoualibi建议《古兰经》只禁止消费贷款的利息,而不禁止投资贷款的利息,而在1940年代,埃及法学家al-Sanhuri认为,《古兰经》主要寻求禁止利息。[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另见Saleh,第29页]禁止利息意味着复利。

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拉·德拉兹:

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拉·德拉兹(Shaikh Mohammad Abd Allah Draz)是大乌拉玛机构的成员,也是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的古兰经解释教授。谢赫·德拉兹(Shaikh Draz)在索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被公认为穆斯林世界在古兰经和先知生平方面的主要权威之一。在【萨利赫,第29页】提到了他的立场与高利贷-利息对等相矛盾。他的立场是在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被提及的,该上诉反对将该国的所有利息作为伊斯兰教法的一部分。

扎伊丹·阿布·卡里姆·哈桑:

【萨利赫,第29页】在他的书中提到了这位学者的不同立场。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 [归真于 1953]

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Abdullah Yusuf Ali)可能是最受欢迎的《古兰经》英文译本作者。他不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高利贷等区别开来,并在《古兰经:文本、翻译和评论》[Tahrike Tarsile Qur'an,第2版,1988年]脚注#324中写道:

“高利贷受到最强烈的谴责和禁止,禁止是毫无疑问的。当我们谈到高利贷的定义时,存在着意见分歧的余地。根据伊本·卡蒂尔的说法,哈德拉特·欧麦尔在这件事上感到有些困难,因为使徒在问题的细节得到解决之前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是他希望从使徒那里得到更多启示的三个问题之一,另外两个是希拉法特和卡拉拉特。...我们的乌拉玛,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编写了大量关于高利贷的文献,主要基于伊斯兰教兴起时的经济状况。我在主要原则上同意他们的观点,但在高利贷的定义上与他们有所不同。由于这个主题极具争议性,我将不在本评注中讨论它,而是在其他地方的适当场合讨论。我接受的定义是:不是以合法贸易的方式,从黄金和白银的贷款以及小麦、大麦、枣子和盐等必需品中赚取的不当利润(根据穆圣本人提到的清单)。我的定义将包括各种暴利,但不包括经济信贷,这是现代银行和金融的产物。

阿卜杜勒·拉扎克·桑胡里 [归真于公元 1971 年]:

桑胡里被认为是“阿拉伯世界最杰出的现代法学学者,伊斯兰法的复兴在他的著作中占有突出地位。[埃尔·加迈勒]他的观点与阿卜杜和里达相似。[另见萨利赫,第28-29页;Netzer,2004年]“在1940年代,埃及法学家al-Sanhuri认为,《古兰经》主要寻求禁止利息的利息”,即复利。[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

穆罕默德·阿萨德 [1900-1992]: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是《古兰经信息》的著名作者,他不是将利息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他在这方面的评论说明:

这是《古兰经启示录》年表中最早提到“高利贷”一词和概念的记载。在一般的语言学意义上,该术语表示事物的“增加”或“增加”超过其原始大小或数量;在《古兰经》的术语中,它表示一个人或一群人借给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以利息的方式非法增加一笔金钱或物品。考虑到他们那个时代或之前的经济状况的问题,大多数早期的穆斯林法学家将这种“非法增加”与通过任何形式的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联系起来,而不管所涉及的利率和经济动机如何。综上所述,正如关于这一主题的大量法律文献所证明的那样,学者尚未能够就高利贷的定义达成绝对的一致意见:这个定义将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情况,并积极应对可变经济环境的所有紧急情况。

用伊本·卡蒂尔的话来说,“高利贷的主题是许多学者(ahl al-ilm)最困难的主题之一”。应该记住,在法律上谴责和禁止高利贷的段落(2:275-281)是先知得到的最后一个启示,他在几天后去世(参见2:281的注释);因此,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有关禁令对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以至于连欧麦尔·伊本·哈塔卜(Umar ibn al-Khattab)也被可靠地传述说:“最后揭示的[古兰经]是关于高利贷的段落;看哪,穆圣没有向我们解释其含义就去世了”(伊本·罕百里,论赛义德·伊本·穆萨亚布的权威)。然而,《古兰经》对高利贷和那些吃高利贷的严厉谴责——特别是从人类在随后几个世纪的经济经历的背景下来看——充分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性质及其社会和道德影响。粗略地说,“高利贷”的谴责,是指通过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这些贷款涉及强者和足智多谋的人对经济弱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特点是,贷款人保留对贷款资本的全部所有权,而对贷款的目的没有法律上的关心无论借款人可能因本次交易而遭受任何损失,无论借款人是否使用或以其使用方式,都保持合同保证的收益。考虑到这一定义,我们意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在最后的手段中是一个道德问题,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相互关系背后的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而且,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在贷款交易中公平分享利润和风险的问题。当然,不可能以一种僵硬的、一劳永逸的方式回答这个双重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人类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因此也就是他的经济环境——所受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虽然《古兰经》对“高利贷”的概念和实践的谴责是明确和最终的,但每一代穆斯林都面临着给这个词赋予新的维度和新的经济含义的挑战,由于缺乏更好的词,这个词可能会被解释为“高利贷”。

Fazlur Rahman 教授 [归真于 1988 年]:

“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1911-88)可能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主要穆斯林思想家中最博学的一位,无论是古典伊斯兰教还是西方哲学和神学话语。他来自一个沉浸在传统伊斯兰学习中的旁遮普家庭;然后继续在牛津大学师从H.A.R. Gibb和Van Der Bergh学习现代批判性思维。总的来说,他是一名敬业的教师和研究学者(他在阿维森那研究方面特别具有创新性),曾在达勒姆、麦吉尔(蒙特利尔)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任职。从1969年到他去世,他在芝加哥大学担任伊斯兰思想教授。[M. 叶哈雅亚Birt,Fazlur Rahman 的信息,1996 年]作为上个世纪最杰出的穆斯林学者,他关于高利贷和利息的著作构成了一个重要阅读。他挑战了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传统立场。[拉赫曼,1964]

阿拉玛·伊克巴尔·艾哈迈德·汗·苏海尔:

阿拉玛·苏海尔(Allamah Suhail)师从印度著名的伊斯兰学者,如阿拉玛·希布利·诺曼尼(Allamah Shibli Nomani)。他写于1930年代的《什么是高利贷?》一书直到最近才有英文版。对于任何想要详细了解 高利贷-利息 对等挑战的人来说,这都是一本必读的书。他借鉴了《古兰经》、《圣训》和古典资料,展示了传统主义的、正统的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是如何简单化和错误的,以及《古兰经》中的经文和关于高利贷的相关圣训是如何被误解和误用的。

毛拉纳·赛义德·艾哈迈德·阿里·赛义德·达鲁尔·乌洛姆的大穆夫提,德奥班德

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是德奥班德(Deoband)达鲁尔·乌鲁姆(Waqf)的大穆夫提。根据一般的Hanafi Fiqh,特别是Deobandi的遗产,他认为在非穆斯林国家(国家)中,有条件地允许基于利息的交易,特别是向非穆斯林收取利息。在关于银行利息和保险的法特瓦中,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认为:

"...毫无疑问,给一个非穆斯林一卢比,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从他那里拿回两卢比是正确的,因为这个[超额金额]不是高利贷。“(《苏海尔》,第192页)

事实上,这是Deoband及其领导人/学者的一贯立场。这一立场的意义在于,它与任何全面禁止 高利贷 的行为都不一致,更不用说利息了。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1888-1958)是现代印度历史上的著名人物。他也是一位著名的伊斯兰学者。我还没有直接从他的著作中确定他的观点。然而,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关于禁止利息问题的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中,有些地方提到了他的观点。

为了支持他的论点,即对银行发放的贷款收取利息并非违反伊斯兰,律师提到了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Maulana Abul Kalam Azad)的《古兰经》。

首席大法官谢赫·里亚兹(Sheikh Riaz)指出,毛拉纳·阿扎德(Maulana Azad)的tafseer并不完整,只涵盖了《古兰经》的17段。律师回答说,这对他来说没有区别,因为他想提及的《黄牛章》的评注是完整的。他说,《古兰经》吩咐穆斯林不要向高利贷收费,并鼓励注销向贫困者提供的贷款。他说,《古兰经》经文的应用只限于贫困阶层,而不适用于所有交易。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1893-1963)是一位杰出的埃及伊斯兰学者。1958 年至 1963 年,他还是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 shaykh 或大伊玛目。法蒂·奥斯曼博士在他的著作《古兰经的概念:专题阅读》(第二版,洛杉矶,MVI出版社,1999年)第919页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穆罕默德·阿卜杜赫(Muhammad Abduh),杰出的埃及穆夫提和《古兰经》评论家[归真于1905年],认为邮局为那里的储蓄支付的利息是合法的,这一观点后来得到了爱资哈尔前酋长马哈茂德·沙尔图特(Mahmud Shaltut)[归真于1962年]的支持,此外,如果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公共利息需要发行国家债券,他允许对国家债券收取利息[al-Fatawa, 第 8 期,开罗:1975 年,第 351-355 页]。此外,如果穆斯林国家或国家附属机构或与国家有关联的任何机构提供任何固定利息的交易,Shaltut事先同意,因为它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的剥削。

赛义德·阿什马维博士埃及宗教改革家和前首席大法官:

“Al-'Ashmawi的论点很有趣。他指出,在前伊斯兰时代和伊斯兰早期,高利贷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奴役,例如债务人“根据圣训”被先知作为奴隶出售。关于这个与后来的伊斯兰法律相对立的有趣圣训的解释和日期,见Irene Schneider, Kinderverkauf und Schuldknechtschaft (Stuttgart, 1999), p. 74ff.,这是对H. Mozki, “De Prophet und die Schuldner,” Der Islam 77 (2000), p. 1ff的回答。[书评 Schari'a und Moderne: Diskussionen 'b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Versicherung und Zinsen, by R'diger Lohlker.(Abhandlungen f'r die Kunde des Morgenlandes) 156 页,参考书目。德国斯图加特:Deutsche Morgenlandische Gesellschaft,1996 年。(论文)书号:ISBN 3-515065-822;审稿人,Adam Sabra,密歇根大学,注#1]

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他是爱资哈尔最高级别的学者/神职人员,也是埃及的大穆夫提:

“一个更极端和最近的例子是埃及穆夫提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Shaykh Muhammad Sayiid Tantawi)的观点,他在1989年宣布,某些基于利息的政府投资的利息不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因为收益与分享政府使用资金的利润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或者因为银行存款合同是新的), 从而加入了发布教令的少数著名宗教人士的行列,宣布允许明显的利息行为。这一法特瓦引发了一场争议风暴,几乎所有传统宗教学者都反对,世俗现代化者也对此表示热烈赞扬。后来,他甚至更进一步,说有息银行存款完全是伊斯兰的,比对客户施加不利条件的“伊斯兰”账户更是如此。法律应该改变用于银行利息和银行账户的法律术语,以澄清它们免受高利贷的玷污。[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

尽管他无论如何都是一位传统的、正统的学者,但他的立场却遭到了其他学者的严厉和断然的拒绝。然而,对于那些认为、争论或声称只有异端或离经叛道的学者或知识分子可能具有挑战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不同立场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说明性的案例。然而,正如马哈茂德·贾迈勒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 [1888-1956]: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是来自爱资哈尔的著名伊斯兰学者和法学家。Usul al-Fiqh 是他的主要领域之一,他在这些领域做出了宝贵的学术贡献。谢赫·坦塔维在制定上述教令时借鉴了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的一些重要意见。

Tantawi(2001年,第131页)逐字引用了Khallaf(第94-104页)、Al-Khafif(第165-204页)和其他人(第204-211页)的类似声明,他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占资本的百分比)不固定,将使委托人受到投资基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引自Mahmoud El Gamal的介绍,可在La高利贷银行网站上找到]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坦塔维的继任者,埃及的穆夫提: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Shaikh Nasr Farid Wasil)与他的前任谢赫·坦塔维(Shaikh Tantawi)相呼应,“在1997年简单地表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应该结束,因为'没有伊斯兰银行和非伊斯兰银行这样的东西。“[特里普,同前,第130页]

“我会给你一个最终和决定性的裁决(fatwa)......只要银行将钱投资于允许的场所,那么交易就是允许的。否则,它是被禁止的......没有伊斯兰或非伊斯兰银行这样的东西。因此,让我们停止这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Al-Ittihad(阿联酋),1997年8月22日

Fathi Osman博士:

法蒂·奥斯曼(Fathi Osman)博士是伊斯兰教,穆斯林知识发展和当代穆斯林世界的著名学者。他曾在中东、亚洲和西方的著名大学任教。在他备受赞誉的著作《古兰经的概念:主题阅读》(第二版,洛杉矶,MVI出版社,1999年)中,奥斯曼博士回应了穆罕默德·阿萨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并对al-Baqarah/275-281节添加了以下评论:

上述经文涉及非法高利贷,其次是其他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经文。高利贷,阿拉伯语中的“高利贷”,在前面的 30:39 节中被提及。“无论你放高利贷,使它通过(别人)的财产而增加,都不会使[你]在真主的眼中增加,而你为寻求真主的接纳而施舍的一切,都是他们应得的报应。”《古兰经》中的“高利贷”或“高利贷”可以包括对委托人的任何非法添加,如果这种添加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个人和社会有害。正如伊本·卡蒂尔在他对2:275节的注释中所指出的,正如其他注释家和法学家,高利贷 是伊斯兰法律中最难的主题之一,因为禁止 高利贷 的经文,以及先知在“告别朝圣”期间的布道中对 高利贷 的所说的话,都是在先知生命的最后几天出现的。因此,根据伊本·汉巴尔的一份报告,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此事,因此甚至连“哈里发”奥马尔都表示希望先知能给出一些解释。一般来说,高利贷 与涉及剥削经济弱者的贷款有关:借款人可能只是用这笔钱来满足生活需要。即使他/她将贷款用于投资,他/她收到的利息也可能少于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或者他/她(借款人)可能完全损失。在对上述经文的注释中,穆罕默德·阿萨德正确地指出:“......我们认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与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这里提到的动机是借贷和借款的动机,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真正同意外,还与相互收益和损失以及交易的公平利息所依据的情况有关。因此,“......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公平地分享贷款交易的利润和风险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发生在有关各方、社会和/或经济的情况中。“因此,虽然《古兰经》对高利贷的概念和实践的谴责是明确和最终的,但每一代穆斯林都面临着给这个词赋予新的维度和新的经济含义的挑战,这个词可能被解释为'高利贷'。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所澄清的至关重要,因为“高利贷”不是某些具体的物质对象的名称,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交易,只有在历史和社会环境中才能理解。将 高利贷 解释为“增加”或“增加”的语言解释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合法的利润产生也是一种增加。将“增加”或“增加”一词与贷款联系起来,也可能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必须考虑社会和交易商的情况,因为贷款可能取得了互利互利、互利互利、社会有用性等的担保。因此,社会经济背景对于定义社会经济实践并弄清楚交易中的“伤害”和不公正为禁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必要的,就像古兰经经文一样关于高利贷的解释很少,先知在详细说明回答有关它的问题之前就去世了。他在《辞朝演说》中说道,仅仅在伊斯兰教之前的阿拉伯人之间的贷款(高利贷 al-jahiliyyah)中提到高利贷,就强调了这一交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

在民事和商业交易中,禁止有其理由(“illa”),可以明示或暗示地指出,在高利贷的情况下,我们找不到明确的迹象。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在贷款或任何交易中可能有害和不公平的事情中起作用,因此教法可能因时间和地点而异,交易永远不会停止出现和变化。不能制定忽视个人和社会情况的僵化和/或肤浅的法律框架。伊斯兰教法关于“mu'amalat”交易的一般原则是允许,除非与伊斯兰教法的法律规则相抵触。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和重要目标之一是防止“伤害”和“困难”,甚至是巨大的压力,阿拉伯语中的“haraj”,[见5:6;22:78;也见2:185,233,286;6:152;7:42;23:62;65:7]。

现代的一些法学家无视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差异和变化,倾向于处理现代交易中使用的“利息”一词[例如银行、保险、抵押贷款......等等],仿佛它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确切同义词,从而忽视了银行和保险业务以及独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的现代发展,这导致了一边是融资和金融投资的分离,另一边是生产(无论是农业或工业或其他方面和商业企业)。此外,时间因素在现代交易中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运输和通信的革命性变化对货币流通、现金的流动和可用性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也对信贷的需求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进行的交易速度加快,加剧了“风险”因素。我们生活的当代地球村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营销,这需要巨大的资本。澳大利亚公司可能在马来西亚或巴基斯坦设有企业,并可能依赖美国或欧洲银行的融资。这增加了对专门机构处理融资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些金融服务不同于农业或工业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长期或中期业务和风险。这种金融机构使广泛的股东、存款人和借款人受益,而且它们通常不由个人拥有。因此,法律保障可以防止垄断和各种形式的欺诈和剥削。中央(国家)银行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具有监督和控制作用。此外,货币不再以黄金或白银的形式出现,因此无法保持其价值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货币价值的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货币的购买力。必须深入考虑当代世界经济学的所有这些质变,以便准确确定“利息”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如何与《古兰经》和《圣训》的文本以及与“高利贷”相关的历史和社会环境相联系和相比较地理解它。此外,还应研究相关各方和交易的具体情况。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正确地指出,“每一代穆斯林”,我还可以补充每个穆斯林社会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都面临着为(高利贷)一词赋予新维度和新经济含义的挑战,而这个词可能被解释为高利贷。已经进行了几次法律尝试,以确定某些新出现的和广泛需要的交易是否可能被列入被禁止的 高利贷。

埃及著名法学家、开罗大学法学院伊斯兰教法教授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Abdel-Wahab Khallaf)[归真于1956年1月]在其杰出的著作《Ilm Usul al-Fiqh》[第一版,1942年]中引用了哈乃斐派晚期的资料,该资料允许借款,如果借款人有需要,可以偿还这些贷款,但可以额外偿还[第210页。第12版,科威特,1978年]。(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即使对某件事有明显和明确的禁止,真主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允许个人这样做[例如,2:173;5:3;6:119,145;16:115],他允许社会在共同需要的情况下也这样做[例如,见Khallaf,'Ilm Usul al-Fiqh, 第208-210页;al-Juwayni, Imam ul-Haramayn Abdul-Malik, Ghiyath al-Umam, 编辑:Fu'ad Abdel Mun'im, Mustafa Hilmi, 开罗:无日期,第345页])

伊斯兰司法保障在古兰经禁令生效之前参与从高利贷中获利的任何人的合法权利。这样的人可以保留他/她过去的高利贷收益,因为伊斯兰教法要求在公开宣布之后制定该法律,而且绝不能追溯;“凡从他的主那里得到训诫的,以及随后的停止[高利贷]可以保留过去的收益,并且将由真主审判他[/她];但无论谁回头,他们都注定要下火狱......”[2:275],“真主赦免了过去的事情,但无论谁再冒犯,真主将对他[/她]进行惩罚......”[5:95;亦见4:22,23;8:38]。至于最近借钱牟利高利贷,贷款人有权获得“无冤无枉”的本金[2:279]伊斯兰教法始终只旨在消除不公正,而不是消除犯下不公正的人。其目的是“与侵略者争战,直到他们回归真主的诫命;如果他们反悔,就公正地在他们[交战双方]之间实现和平,并公平地[与双方]打交道......“[49:9]。如果昨天被冤枉的人(一方)成为今天的犯错者,人类的境况就永远不会改善。过去,贷款人会从债务人拖延偿还债务中获利,因为这会增加贷款人从高利贷中获得的收益,现在《古兰经》敦促,每当拖延偿还债务时,就要考虑借款人的情况:“如果债务人遇到困难, 给他一个延迟,直到一个时间轻松”。此外,敦促贷款人超越取回钱款的正义,在债务人遇到困难时完全偿还债务的仁慈和慷慨,因为这样的行为“如果你知道,就会对你自己有好处”,[2:280] 除了真主在来生的奖赏外, 帮助不堪重负的债务人将恢复他们的购买力,这将使生产者、销售者和整个社会受益。一些国家的社会福利会费收入用于减轻不堪重负的债务人[9:60]。

最后,《古兰经》呼吁那些可能一再从遭受困难的人那里榨取金钱的人要记住,今生将要走到尽头,而人类明智的做法是意识到他/她在来世在真主面前的责任,那时“每个人都应为他[/她]所赚到的钱得到全额报酬, 没有人必被冤枉“[2:281]。[第916-918页]

易卜拉欣·柴田博士 [1937-2001]:

柴田博士是一位法律学者,曾担任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毫无疑问,高利贷被伊斯兰律法的两个主要来源——古兰经和圣训——所禁止。然而,这两个来源都没有界定这一禁令的范围。对这些资料的理性解读表明,作为合同自由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应根据其基本原理和《古兰经》的一般主张,严格解释这一禁令,即促进交易,而不是使交易复杂化。因此,被禁止的 高利贷 可以涵盖在贸易和贷款业务中没有正当理由的明显致富案例,以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较弱的当事方免受不当剥削和过度不确定性。它还包括具有慈善或半慈善性质的业务,例如在实施禁令时已知的典型qards。然而,这并不能自动表明,每一种可能的可替代商品易货交易和每一种具有固定回报的金融工具都受到高利贷的玷污。然而,正是这种广泛的禁令目前被大多数伊斯兰专家普遍要求,并被视为'伊斯兰银行'的基础。[关于高利贷问题和“伊斯兰银行业”所面临挑战的一些意见]

赛义德·纳瓦布·海德尔·纳克维博士:

Naqvi博士是巴基斯坦领先的经济学家,拥有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学位。1979年至1995年,他担任伊斯兰堡巴基斯坦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他还是《伦理与经济学:伊斯兰综合》(Ethics and Economics: An Islamic Synthesis)[英国:伊斯兰基金会,1981年]的作者。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持非常谨慎的立场,特别是在试图废除利息,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总体完好无损方面。他也不愿意在禁止利息问题上采取明确的立场。因此,他用“如果[利息]被确认为是高利贷”来对冲他的观察结果。在《伊斯兰银行业:评估》一文中,他写道:

伊斯兰银行学理论被夹在两个相关的逻辑陈述之间:(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包括银行利息;(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i)以利润为基础的银行业——更准确地说,是根据普遍PLS原则提出的银行体系,没有关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垫款回报的任何保证支持——优于资本主义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银行业。这两种断言,尽管被大多数穆斯林思想家(错误地)视为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绝对真理,但确实提出了困难的理论和实证问题,并且没有简单的答案。至于第一种断言——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因此是被禁止的,而利润是允许的——困难的根源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利息和利润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这两者就像暹罗双胞胎一样相互联系。“世俗”经济学家的主流观点是,平均利率是由同一组力量决定的,独立于货币变量,而这些力量决定了投资于生产的资本的利润率(Panica,1991);利润率的变化是由利率、投机交易和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的(Pindyck,1988)。因此,将双胞胎分开只需要对经济结构进行复杂的外科手术。

此外,在一个没有资本过剩饱和的世界里,零利率的可能性也被断然否定了,因为很难想象人们会有足够的储蓄来将资本的净生产率降至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废除银行利息,如果它被认为是高利贷,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利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收入来源被永久废除,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一步的结果会是什么。在同一篇文章中,纳克维还断言:“与流行的概念相反,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一定构成伊斯兰合法的利息特征,即高利贷的含义。此外,与那些认为剥削和不公正是穆斯林学者和专家相呼应纳克维写道:“穆斯林经济学家广泛指出,禁止高利贷的理由('illat al-hukm)不仅仅是用来计算它的数学公式本身;相反,这是它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所谓不利影响。

萨利姆·拉希德教授

拉希德教授拥有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目前,他是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经济学教授。在一篇未发表的、私传的论文《伊斯兰经济学中的时间与风险的价值》(1983年)中,他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从伊斯兰的角度来看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会导致异常情况,并从经济角度来看会使伊斯兰经济学效率低下。他写道:“如果伊斯兰教确实不允许对经济价值进行任何时间歧视,那么伊斯兰制度在经济上一定是低效的。事实并非如此。

Imad-ad-Deen Ahmad 博士:

他是一位美国穆斯林学者,也是自由尖塔研究所的主席。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高利贷和利息:定义和影响”。

阿卜杜勒·阿齐兹·萨切迪纳博士:

Sachedina博士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伊斯兰信仰和法律中的高利贷问题”。

奥马尔·阿夫扎尔博士:

Afzal 博士在康奈尔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康奈尔大学是 Aligarh 穆斯林大学的校友,并在 IHIS Rampur 获得 Alim(伊斯兰和阿拉伯研究)学位。他是一位杰出的语言学家,精通来自中东、南亚和欧洲的多种语言。他在伊斯兰法律、伊斯兰历史、当代伊斯兰运动、伊斯兰日历和现代伊斯兰思想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他在康奈尔大学工作了二十六年。他指导了几个研究项目,获得了博士和硕士学位。他是一位多产的作家,《讯息》的编辑,也是伊斯兰律法学院的成员。他还曾担任研究与交流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和国际新月观测委员会(Committee for Crescent Observation International)的主席。

在一篇文章《高利贷:利息、高利贷或两者兼而有之》中,他写道:“[它]:是试图开启对'利息'的辩论 - 一个在现代货币交易和伊斯兰法律主义观点中众所周知的术语。现代伊斯兰银行业很大程度上基于对“高利贷”的传统解释,它不区分“高利贷”和“利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银行和保险等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得到纠正,以减少欺诈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任何“伊斯兰”解决方案也必须以类似的“正义”和社会责任标准来评判。关于伊斯兰银行系统的某些假设尚未在现实生活中经过更长时间、更大规模的严格测试,然后穆斯林才会将它们作为更好的替代方案。

银行和银行业是一种新现象,利息也是如此,与高利贷不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已成为正常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那些称利息为高利贷的人也有银行账户,开支票,使用信用卡,并贷款购买房屋。所有穆斯林国家,包括那些正式的伊斯兰教国家,都积极参与基于利息的银行业务。乌里玛应该与经济学家、金融和发展专家坐下来,试图找到如何使立法者(安拉)的意图与现代经济和发展的需要相协调的方法。

M. Raquib uz Zaman博士:

Zaman博士曾担任纽约伊萨卡学院Charles A. Dana金融和国际商务教授,以及工商管理系主任。他在伊斯兰经济学、金融学和银行业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有关完整列表,请访问他的网页。他的几篇文章都可以在学习资源页面上找到。"在伊斯兰教法中,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有利息都是高利贷的,伊斯兰国家的货币政策与世界其他地区流行的货币政策有很大不同。它断言,所谓的伊斯兰银行既不是伊斯兰银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银行,伊斯兰财政政策更像是崇高的口号,而不是当今政府要采取的实际政策工具。[伊斯兰国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主张与现实]

Hormoz Movassaghi 博士:

Movassaghi博士是伊萨卡学院(纽约)商学院的教授兼副院长。他与M. Raquib uz Zaman博士(如上所述)合著了许多关于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业的研究著作。

阿卜杜拉·赛义德博士:

赛义德博士是阿曼苏丹阿拉伯和伊斯兰研究教授,墨尔本大学当代伊斯兰研究中心主任。从批判性的角度来看,他的著作《伊斯兰银行与利息:对禁止高利贷及其当代解释的研究》是一本必读的书。

马哈茂德·贾迈勒博士:

El Gamal博士是莱斯大学伊斯兰经济、金融和管理系主席,以及经济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这一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他还维护着一个活跃的博客。他以强调组织伊斯兰金融机构的互惠互利而著称,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我们摒弃了关于伊斯兰金融是'无息'的、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等过于简单化和错误的断言。[El Gamal,“禁止 高利贷 的经济智慧”,托马斯,第 123 页]

虽然 El Gamal 博士确实断言——“......没有人能正确地否认贷款利息是被禁止的 高利贷 an-Nasiah“——他还挑战了 高利贷 和利息的简单化和笼统的等同。“并非所有的利息都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和]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利息。[2000]

Sulayman Nyang博士:

Nyang博士在华盛顿特区的霍华德大学任教,担任非洲研究教授。从1975年到1978年,他担任冈比亚驻沙特阿拉伯吉达大使馆副大使兼办公室主任。他还担任“美国公共广场上的穆斯林”的联合主任,这是一个由皮尤慈善信托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他曾在美国伊斯兰社会研究委员会(American Council for the Study of Islamic Societies)和穆斯林社会科学家协会(Association of Muslim Social Scientists)的董事会任职。Nyang教授撰写了大量关于伊斯兰、非洲和中东事务的著作。在科罗拉多学院(Colorado College)的一次演讲中,他将“伊斯兰对文化多样性的看法的连续性和不连续性”(Continuities and Discontinuities)称为“高利贷利息”。

Muhammad Shawqi al-Fanjari 博士:

al-Fanjari博士曾在埃及爱资哈尔大学教授伊斯兰经济学。他撰写了一本书《伊斯兰经济学的重要性中的经济政策的本质》,该书可在线获取。就像任何穆斯林一样,他将高利贷视为非法的。然而,在谈到公共利息或共同利息时,他写道,“利息随情况而变化”,他承认,没有任何批评,一些乌拉玛人的观点,他们避免在高利贷和利息之间一概而论。

“在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就不被认为是有益的。伊玛目沙提比在这方面说:“我们认为好或坏的大多数事物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种情况下,事物是好的或有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对一个人来说,对另一个人则不然。它们在某个特定时间如此,但在另一个时间则不然。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乌里玛认为存款账户、政府债券和投资证书的利息不是高利贷(参见Sheltout 1969 303,以及Khallaf and Abou Zahra 1951)。

Rasul Shams博士:

汉堡国际经济学院“宗教可以促进科学的发展,但它不是为了建立不同的科学分支。我们找不到任何基础来证明伊斯兰经济学是一门基于利息禁令的科学。[“伊斯兰经济学的批判性评估”,汉堡国际经济研究所,2004年]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经济系名誉教授:

Noorzoy 教授区分了名义术语和实际术语。尽管他似乎真正考虑了过度行为,但区分实际利息和名义利息并不符合伊斯兰伊斯兰教法学院所坚持的传统立场,该学院认为任何基于通货膨胀的指数化都是单一的。“对 高利贷 法律的传统解释表明,当 高利贷 换算为平均利息时,贷款本金不允许'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实际价值还是名义价值来衡量,因此,是否应该对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或名义利率?对“增加”的解释在涉及高利贷的法律中以名义和实际形式包含。根据高利贷 nasia,“增加”是指对贷款本金的名义衡量标准。但是,根据高利贷 fadl,增长是按实际价值衡量的,因为法律指的是非货币化的易货交易,任何价值变化都是以实际价值衡量的。[“关于高利贷(利息)的伊斯兰法律及其经济影响]

穆罕默德·法德尔博士:

Fadel博士是多伦多大学的法学助理教授。他拥有芝加哥大学的近东语言和文明博士学位。Fadel博士在《国际伊斯兰金融服务杂志》第1卷第2期第7页的一次会议讨论中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适用于赊销的 高利贷称为高利贷 nasi'a。Nasi'a的意思是拖延。同样,同样的结构也适用。赊销不受高利贷 nasi'a规则的约束,除非有证据表明交易的商品已被标记为特殊监管。然而,禁止这种高利贷的原因仅仅是交换延迟 (nasi'a),而不是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的差异。再次举例,例如,出售现金价格为10,000美元和12,000美元的赊销汽车,在5年内支付,根据riba nasi'a规则并不被禁止:根据fuqaha',商品只有两种不同的价格,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这笔交易也没有牵连到高利贷,因为购买者正在承担债务,而不是增加原有债务的价值以换取更多的时间来偿还债务。因此,它也不涉及riba al-jahiliyya。然而,根据经济学家的说法,价格差异是货币时间价值的函数,即利息。因此,“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不是同义词,穆斯林应该停止混淆两者。一些高利贷是利息,但不是全部,例如,用一磅优质枣换两磅质量较差的枣子根本不涉及货币的时间价值,但伊斯兰教将其描述为高利贷。同样,一些利息是高利贷,但不是全部:如果我欠银行100美元并同意推迟付款,以增加我的债务换取的债务,这既是利息,也是高利贷。但是,如果我赊购汽车,我将支付利息,但不会支付高利贷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博士:

Farooq博士也是本文的作者,他是上爱荷华大学经济学和金融学副教授,在1999年至2004年期间,他还担任该校创业研究所所长。他拥有田纳西大学诺克斯维尔分校的经济学博士学位,并且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能源与资源集团的Ciriacy-Wantrup博士后研究员。

他不同意高利贷-利息等同。有些利息可能是 高利贷,而有些利息则不是。此外,传统观点认为,qard(贷款)是 高利贷 合同,因此它只能是无息的才有效。法鲁克博士不同意这一立场,他的研究在一篇论文中介绍,上述文章中给出了链接。此外,根据他的说法(如在另一篇文章中所阐述的那样),传统上的论点是 高利贷(因此是利息)被禁止的,因为of zulm(剥削/不公正)只是争论性的,因为伊斯兰金融机构只是试图遵守伊斯兰教法,而没有特别关注剥削问题,此外,除了利息之外,还有其他事情可以(而且经常是)更具剥削性,但被视为清真(允许)。

费萨尔·阿卜杜勒·拉乌夫博士:

美国穆斯林进步协会(ASMA Society)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纽约市Masjid Al-Farah的伊玛目。他的著作包括:《伊斯兰教:对意义的追寻》和《伊斯兰教:神圣的法则》(每个穆斯林都应该了解的伊斯兰教法)和《伊斯兰教是正确的:穆斯林和西方的新视野》。拉乌夫博士在他的著作《伊斯兰教是正确的:穆斯林和西方的新视野》中分析了riba、高利贷和利息的问题,并论证了基于有限责任特征的拒绝利息和缓慢采用公司如何对穆斯林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Khaleel Mohammed博士:

穆罕默德博士,也被称为阿布·优素福·哈利尔·科伦蒂尼,曾在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根据逊尼派、什叶派和扎伊迪教徒的宗教信仰(专门研究法律)学习。他在麦吉尔大学获得伊斯兰法(伊斯兰教法)博士学位。他的学术著作包括关于末世论、伊斯兰信仰和实践的著作,以及其他学者对宗教文学的翻译。他目前是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在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时,他写道:“《古兰经》吩咐我们不要”多次“食用高利贷(3:130)。这种说法是因为根据穆法西尔的说法,当一个人在前伊斯兰时期借钱并承诺在一年内偿还时,他会在那个时期结束时被要求支付他应付的金额。如果他付不起钱,他就会再延长一年,但他欠的金额会翻倍——“da'f”的意思是“加倍”( 3:130)。如果在第二年年底,他无法支付,所欠金额将再次翻倍,这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摊销金额将成倍地比本金贷款金额高出几倍。正是这种做法被称为“高利贷”,用今天的话来说,可以翻译为高利贷。

马希尔·哈索特、乌兹玛·贾米尔、加塞尔·哈索特和纳耶尔·阿里:

在《追求正义:伊斯兰教人权法理学》一书中,上述作者认为:“我们认为,《古兰经》并没有要求公平高于债务融资,而且允许互惠互利的交易。高利贷经文并不是古兰经中唯一关于商业的经文。在《古兰经》中,更为突出的是命令人们要诚实地做生意,特别是要给予“充分的衡量”。具体来说,《古兰经》说:“那些做欺诈交易的人有祸了;那些人,当他们必须按量从人那里得到时,却完全按度量或重量给人,当他们必须按量或重量给人时,所给的却少于应得的“(古兰经83:1-3)。该命令要求任何商业交易的双方都支付他们所购买商品的全部和公平的价值。如果不这样做,就严重违反了古兰经的商业原则。如果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债务融资,则允许进行债务融资。当贷方得到的超过他应得的时,他就犯了高利贷的罪。当他得到的减少时,他正在从事慈善事业。但慈善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不是商业交易中必须的行为。

结论在我看来,伊斯兰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许多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不相信 高利贷-利息等同。例如,阅读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所著的《全球经济中的伊斯兰金融》(Islamic Finance in the Global Economy)[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看看他个人在高利贷-利息对等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可以确定。也有许多非穆斯林学者和专家在这一领域工作。例如,人们可以阅读克莱门特·亨利(Clement Henry)和罗德尼·威尔逊(Rodney Wilson)、菲利普·莫利纽克斯(Philip Molyneux)等人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在参考书目中被引用),并再次看看是否可以确定他们在高利贷-利息等同上的个人立场。

我的一位密友是金融学教授,是几本书的作者,在伊斯兰金融领域发表了十几篇参考出版物,并经常参加世界各地的相关会议。差不多一年前,我问他,我已经读过他的大部分作品,但我无法确定他在高利贷与利息对等上的立场。他的解释很有趣。他提到,他做的主要是实证工作,他不需要在这个基本问题上采取或陈述自己的立场。他还指出了其他学者的遭遇,他们公开采取任何与正统立场不同的立场。我还与另一位资深金融学教授关系密切,他曾经是美国穆斯林社会科学家协会(AMSS)经济学小组的主席。他是该领域最多产的贡献者之一。

无论如何,如上所述,在这方面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Ijma,而是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现代银行体系出现之前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找到更广泛的共识。在那些时期,话语围绕着高利贷及其各种类型展开。然而,随着近几个世纪以来的话语转向将一般利息等同于高利贷,对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人们一直缺乏共识,更不用说一致了。应该指出的是,那些不同意简单的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人可能对于他们为什么不同意这个对等没有统一的观点或解释。然而,批评者的一个共同点是,除非金融交易是剥削性的,即高利贷交易,否则从伊斯兰的角度来看,双方同意的交易或合同是有效和合法的。

本文的有限目的不是要讨论从伊斯兰观点来看,利息是否被禁止的问题。相反,这里的目的是事实地确定,关于 高利贷-利息的等同没有达成一致或 Ij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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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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