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介绍基督教学者对利息的看法,后半部分介绍穆斯林学者对利息的看法。你会发现在利息问题上,两大宗教都有相似的多元结论,但民众却走出了两条不同的路,这取决于持有何种观点的神职人员更具有话语权。
原文标题 Is It Wrong to Charge Interest on a Loan?
原文链接 https://www.thegospelcoalition.org/blogs/kevin-deyoung/is-it-wrong-to-charge-interest-on-a-loan/
作者 凯文·德·扬,美国改革宗神学院神学教授,基督圣约会牧师
叶哈雅 译
上周,我发布了《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中与经济学相关的一些内容。在一个教义禁止“高利贷”的地方,我添加了“loan-sharks(也是高利贷的意思,但似乎比高利贷更严重) ”的注释。这引起了评论界的严厉谴责:
“凯文,你很清楚,圣经和17世纪教会教义中的高利贷并没有被定义为“loan-sharks ”,它被定义为收取大于零的利率。你可以随意认为圣经在这方面已经过时了,而且是错误的。但请有勇气站出来说你认为圣经是错误的。不要把圣经中的单词重新定义为它们没有的意思,这样你就可以声称你相信圣经,而事实是你不认可圣经。”
这些话很有力,这位先生声称,威斯敏斯特的神职人员反对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并坚称我认为他们错了,圣经也错了。
我去掉了注释,因为我可以看到我试图用括号注释表达的观点不应该被当作正确的解读,我的观点需要更实质性的解释。
这里有什么利害关系?
在我们讨论利息不符合圣经的指控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这场讨论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我们可能会认为,靠利息赚钱是银行家、华尔街人士和其他(看似)超级富有的“坏人”的独特职业。
但对贷款收取利息是你的信用卡公司所做的;
是你买冰箱时大卖场所做的;
是汽车公司所做的,当他们让你带着一辆新车走出停车场,而且几乎没有首付;
是你的抵押贷款公司为了让拥有住房成为可能所做的事情;是政府发放学生贷款的方式,本质上,这就是你把钱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时所做的事情;
你让别人用你的钱,因为他们承诺会保证你的钱安全,并带着利息还给你。
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收取利息是符合教理的,但这确实意味着那些以圣经为由反对利息的人应该准备反对(并放弃)现代经济的几乎所有方面。
高利贷简史
在教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基督徒一直反对对大多数贷款收取利息。考虑到圣经的禁令,这是有道理的。
根据利未记(25:37),“你不可把你的钱借给你的兄弟。”出埃及记(22:25)规定“如果你把钱借给我同你在一起的任何穷人,你就不能像放债人一样借给他,也不能向他索取利息。”
申命记(23:20)对以色列社区内的贷款也有同样的说法,但有一个重要的警告,“你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收取利息经常受到反对。
但如果认为教会一直反对对每种贷款收取利息,那就错了。高利贷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并非所有有息贷款都被视为高利贷。将高利贷定义为生存贷款而非资本贷款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约中的贷款是给那些赤贫和贫穷的人的,这是《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上述段落的明确背景。当圣约团体中的某个人跌入谷底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次是贷款。你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给他们一笔有息贷款,这种情况需要慈善,因为这不是一个以牺牲别人的不幸为代价赚钱的机会。
但作为商业风险或投资风险的贷款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贷款。塞缪尔·格雷格在他的《银行、正义和共同利益》一书中对高利贷和教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似乎没有人严重反对人们借钱给别人。甚至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神职人员为他们的同道提供了一种“银行服务”。可以肯定的是,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教会禁止基督徒收取利息,这就是为什么银行业成为一家犹太人占多数的企业。他们被允许对贷款收取利息(申命记23:20)。因此,犹太人经常被指责为“放债人”,他们在金融业中的独特作用是几个世纪以来反犹太主义的一个促成因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督徒在定义高利贷时变得更加谨慎。第五次拉特兰会议(1512-17)将高利贷定义为“除了从使用本质上无效的东西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没有劳动、成本或风险的利润。”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用劳动、成本和风险借钱给自己,他可以收取利息,而不会犯高利贷罪。同样,加尔文也谈到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赚钱是一回事,但“如果我们必须与富人做生意,高利贷是被允许的。”他认为,“除了本金外,还应该向债权人支付高利息,以弥补他的损失。”简而言之,“理性并不让我们承认所有高利贷都应该无一例外地受到谴责”(出埃及记评论)。
同样,乌尔西努斯在《海德堡教理问答评论》中指出,“所有公正的合同,包括支付租金、对任何损失的公正赔偿、合伙、购买等合同,都免于高利贷。”换句话说,并非每种利息都是高利贷。有些是,有些不是。这取决于贷款是帮助借款人还是最有可能伤害他们。厄西努斯写道:“关于高利贷有很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基督所制定的规则来判断:你们想让人对你们做什么,就对他们做什么。”
鉴于基督教会,特别是改革宗教会的这段历史,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不太可能谴责每一种有息贷款。谴责的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掠夺性贷款。毫无疑问,金融业的一些人在贷款行为中犯了罪,仅仅因为我们不能说每一笔贷款都是高利贷,并不意味着没有什么是高利贷。例如,在许多较贫穷的社区,你会发现一些机构收取天文数字般的高利率,为人们提供现金预付款。由于涉及风险,这些更高的利率是否合理?还是说,这正是基督徒一直谴责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榨取最后一分钱,导致他们破产?在《金钱的崛起》一书中,尼尔·弗格森认为,银行业的早期是由这样的“高利贷者”组成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上周在括号中使用了这个短语。
结论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对贷款收取利息一直是有争议的,杰伊·理查兹解释说:
按照现代标准,几乎每个人都很穷,只有极少数富人有钱借钱。那么,任何贷款都将涉及富人向他们贫穷的邻居(可能是他们的亲属)借款,以满足食物等基本需求。人们把多余的钱藏起来了,因此,虽然一个人可能有权要求退还他的钱,但向一个穷人收取临时使用这笔钱的费用似乎是不道德的,否则这笔钱只会积灰。收取无法偿还的巨额利率会雪上加霜,因为这会利用一个人的厄运和无知。因此,鉴于历史背景和视金钱如粪土的信念,禁止高利贷是有道理的。(《金钱、贪婪与上帝》,第140页)。
那么,教会改变了对高利贷的看法吗?没有,但它的定义确实变得更加精确。“高利贷不是为了抵消贷款的风险和放弃其他用途的成本而对贷款收取利息;它是在某人陷入困境时利用他们来不公正地收取贷款费用”。考虑到旧约条款的背景,这似乎是一个公平的区别。
我不相信圣经或威斯敏斯特教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利息。这不是教会的普遍立场。“相反,它教导说,根据贷款的发放收取利息是错误的,而不是根据与贷款有关的一些因素提供公平补偿的基础”。仍然存在不良银行、不良贷款机构和不良贷款,但无论是圣经还是教会的传统都不要求我们认为银行、贷款人和贷款是坏的,仅仅因为它们是银行、放贷人、贷款。
以下为穆斯林学者们的观点,内容摘自《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体系》一书:
Saleh 认为涉及利息的行为是先知仍在麦加的时候发生的,那个时候那里的犹太人很少,其次那时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大多数从事农业而非商业,这些从事利息交易的人组成了迁仕和辅仕。“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以上的禁令是在吴侯德战役下降的,吴侯德战役的钱是通过利息募集,阿卜杜拉·伊本·萨拉姆说过利息的操作在麦地那很广泛,这是在先知归真之后发生的。
Shaltut(1974)认为古兰经只禁止超额的利息,对他来说,“重复加倍的利息”才是真主所谴责的,存在于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利息(riba)一词并不是使100变成200,而指的是骆驼的不同年龄。
Syeikh Muhammad Abduh 是埃及的穆夫提,在al-Manar 的杂志1903年12月发行的刊物上,印有他的一段声明:“规定的高利贷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然而,邮局将从人民身上获取的资金,看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借款,在代为保管的原则里是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的。”(Homoud,1985,p.122)
Jawish (1908)提出:古兰经中提及的利息是多倍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而不是在贷款上的利息。
Redha (1929)认为:一个人可以借100美元而签120美元的支票,而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利息,应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是在债务的到期日延长时发生的。
Maruf Dawalibi 认为应该允许为了生产而提供的贷款有一个合理的利率,学者Syeikh Abdul Jalil Isa 也支持这个观点,在1951年于巴黎召开的伊斯兰法律体系科学大会上,Dawalibi说道:“所禁止的高利贷指的是针对消费贷款的高利贷而不是针对生产的贷款,放高利贷者从前者中利用穷人们的需要并通过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超额的高利贷使他们更加贫穷。现在,由于经济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许多公司也成立了,大多数贷款都是发放给生产额而不是消费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很有必要考虑一下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法律规定。”(Homoud 1985 p.120)
Syeikh Tantawi 在报纸《Al-Ahram》发表了一份教法裁决:出自埃及Al-Ahli银行发行的出资证明书的利息不是非法的。
Syeikh Tantawi 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1年又发表了两份法学家的判决,声明银行利息在教法里是允许的。(Al-Zuhayli,2003)
Antonio(2004)所做的关于印度尼西亚社会对利息的观点研究,他调查了45位有影响力的印尼学者的观点,其中有24位受调查对象认为由银行支付或强加的利息不是非法的,人们赞成只有在利息损害或伤害了接受者时,利息才是非法的,且只有超额的利息才被叫做高利贷。在这些赞成的学者中,认为利息是合法的人有Ibrahim Hosen,Abdurrahman Wahid(印尼前总统)和Hasan Basri。
以上都是支持利息合法的穆斯林学者观点,那么反对利息的观点则以艾资哈尔大学为代表,在1965年的第二次年度会议上,艾大决议认为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不合法。鉴于埃及社会在近现代以来的糟糕表现,以及我在艾大走访的切身见闻,埃及民众也并没有因艾资哈尔的存在而获得更好的生活,人民反而日子越过越艰难,所以艾大发表的任何声明于我都不具备权威性,仅供参考。
我们总说现代伊斯兰世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没有按照古兰经的教导行事,但具体是哪一步走错了,这是值得深思的,银行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有银行的地方就有利息,你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离开商业银行,而独立生活在社会中,即使是伊斯兰银行,表面上贷款不收利息,但也会以其他名义,变相向借款人索取费用,不然银行为什么要无偿贷款给你呢?而就连那些侃侃而谈声称不能吃利息也可以存活在今世的宣教网红,也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来接受粉丝的打赏。
我在查阅基督教关于买彩票和赌博的看法时,得到了一些启发,毫无疑问,基督教反对赌博,但与赌博原理相似的彩票,他们则有另一种解释,金陵神学院认为带有公益性质的彩票可以买,而带有赌博性质的六合彩则不应该买,这取决于参与买彩票的动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同样的问题在伊斯兰教的一些学者看来,则是一刀切,不仅禁止参与和赌博性质相似的任何买彩票行为,甚至连下棋这种游戏也因为有赌博嫌疑而被禁止,这就让我对我们的前景产生担忧。
尽管我并不认为伊斯兰教会限制文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不合时宜的判决会使一部分民众处于落后的境地,表面上看有些判决是细枝末节,但实际是他剥夺了人们思考的能力,不允许人们试错,也就无法产生创新。
最后,我有一个疑问真诚向各位学者请教,你们有没有想过,穆斯林每年从盈余中抽出四十分之一(2.5%)的财产用来缴纳天课,算是安拉向穆民索取的利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