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入确认方面
有无视同销售未确认收入: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2024年汇算还是适用实施条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成本费用列支方面
不合规发票列支: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
超范围或超标准列支: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党组织工作经费等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扣除。
不得扣除费用列支:为职工购买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已计提未在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3
纳税调整方面
应调未调项目:计提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做纳税调整;持有的各类资产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的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等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
•资产折旧、摊销差异未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会计和税收摊销年限差异,计提减值准备等项目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应符合税法规定,且税收与会计计算的折旧额有差异的,应做纳税调整。
4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优惠条件不符: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税收优惠有规定期限的,享受优惠的起始年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到期后是否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优惠项目管理不规范:在优惠期限内享受相关优惠的,当年计算的税收优惠金额是否正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优惠项目填写是否准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否混淆填报;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是否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各项研发费用;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用加计扣除;是否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进行了加计扣除;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研发用房屋折旧费、培训费、通讯费、市场调研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是否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同时,发生异常纳税调增项目。
5
其他方面
•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做纳税调整。
•资产损失处理不当: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并进行申报扣除,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同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备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特殊事项处理有无错误:如企业重组业务,当事各方是否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报告表和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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