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的12个重大变化

文摘   2024-12-27 05:59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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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出应税交易概念,删除劳务用语,并入服务,避免了原来劳务、服务混淆的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用的应税销售行为。

2016.36号文用的是应税行为

2

跨境交易征税权划分更加清晰明了

一、《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法》删除了36号文中“购买方在境内,以在境内消费”代替。

二、《增值税法》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人。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 也就是说,对于非贸付汇,购买方无需判断交易对方在境内是否有经营机构或境内代理人,购买方可以径直代扣代缴税款,更明了、方便、快捷。

3

视同销售由八条缩减为三条:“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分配”都被删除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注:指母子公司,总分公司依然不行)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营业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

更新不征税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比如政府收储,不征增值税);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5

简易计税规定3%征收率,未提及5%征收率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 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计算应纳税额。

6

兼营和混合概念修改、规则有变

《增值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对于“混合销售”从主的表述,有所变化,原条例及36号文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从主,指的是主业,即以货物销售为主业的,按货物销售,其他的按销售服务;增值税法将此修改为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提示:签订合同时要清晰写清,单独核算,明确区分。

7

不得抵扣项目重大调整

取消贷款服务,修改餐饮服务的抵扣范围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公司直接消费,比如客户消费的话就可以抵扣)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注: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可

以抵扣进项税)、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款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

《增值税法》删除了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贷款利息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了,这对纳税人是重大利好。

8

留抵退税立法常态化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9

第二十四条 整合了增值税免税项目,涉及农业、医疗、生活、学校等多个领域。

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

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后续会有相应优惠政策

因此,其他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制定并颁布的优惠政策将不能理解为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10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


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六)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

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11

很多条款都不写其他了,避免税务权利过大。

12

计税期间取消了一日、三日、五日,保留了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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