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固定资产无偿让分公司使用,是否需要交税?

文摘   2025-01-17 06:0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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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

总分公司统一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才视同销售。

而总公司将固定资产无偿让分公司使用,通常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公司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因此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总公司向分公司开具发票了,或者收取货款了,总公司就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总分公司单独核算:若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固定资产无偿让分公司使用,并非无偿赠送,所以一般也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内部分支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

企业内部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行为,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3

印花税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的“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这里,“具体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不适用于该文件。

总分公司间无偿转移资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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