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写了篇跨年发票调账的文章,今天就有人问跨年发票税前扣除的事,跨年发票分几种情况,有些情况可以扣除,有些则不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税务政策规定,如果跨年发票属于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已经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计提,且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了有效的凭证,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期间未取得发票的,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应申请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进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按照取得跨年度发票的时间,将费用记入下一年度的,由于费用应归属于本年底,所以,下一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当年发生的业务,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在当年,不管是财务还是经营层都最省心,不然要么费劲和税局沟通,进行审计,要么公司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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