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时如何巧妙延迟纳税?

文摘   2024-12-26 05:59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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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是业务环节中的重中之重,什么时候收款,什么时候发货,什么时候开票,每一句话都与税收相关,每个公司都想延迟纳税时间,今天我们一文说清如何操作。

很多公司在销售合同中不约定收款时间,这种情况下,发货时即为纳税时间,不管有没有收到货款,因此应在合同中尽量约定最晚的收款时间,并注明收款时才能开具发票。只要在收款前不开具发票,纳税时间为合同上约定的收款时间。

合同如果这样约定应该如何交增值税:

签订合同后先付30%货款,买家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50%货款,三个月后支付最后的20%?

答:针对这个合同的约定,是在验收合格后交税还是发货后收齐货款再一起交税呢?

收到预收款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货物发出买家验收后,销售方就应该按已收的80%货款缴纳增值税,剩余的20%应在约定的收款日期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

但是,如果卖家在未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先开具发票了,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应在次月的15日前申报交税。

即:开票、收款、货物验收形成三者谁先发生,就在最先发生的月份纳税。

分以下5种情况识别纳税时间:

1)签完合同就开票,开票日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是否存在预收款项,如果是特定行业。租赁、销售生产12个月以上的大型设备,预收款日即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如果没有预收款项,而是在开始提供劳务、货物过程中收取款项,“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

4)如果没有约定收款日,就以“交付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如果没有约定收款日,款未付,但工程或劳务已经完成,以工程或劳务完成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开票与否是关键因素,如果先开票,看起来产生了收入,但是在未收到款的情况下,税金及附加就先交了,这笔业务不但没有收到钱,公司还先垫了税款,报表看起来有了利润,但实际上却没有收到钱,典型的面子好看,所以,财务和业务人员都要注意合同任何一个条款对公司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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