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全资子公司现在通过合并方式,没有实物资产, 只 有 债 权 债 务 和相应的人员,可 以 按 照 重 组 政 策 不 用 缴 纳 增值税吗?
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按国家政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其转让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必须一并转让,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符合不征收增值税规定,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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