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写了篇《增值税法》的12个重大变化,其中,对取消”提供服务视同销售“这个条款,写的不够详细。
原来增值税条例规定,集团之间的资金借贷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很多人弄不清集团的概念,集团统借统还怎么运用等,所以这个政策用的比较乱,这是个常见业务,很多人经常问,今天特意做个补充。
《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由八条缩减为三条:“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分配”都被删除。
《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注:指母子公司,总分公司依然不行)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营业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也就意味着:
1.从2026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将不再被视为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一个公司将租赁来的房产无偿分配给其下属门店使用,也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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