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之间可以有交易,只是在法律和财务处理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层面
合同签订: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总分公司之间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只要总公司与分公司都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签订合同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签订合同。
关联交易规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范畴,需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
财务与税务层面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如果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且分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总分公司之间的货物移送行为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作为统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印花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的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征印花税。
但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单据是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则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实际操作建议
定价合理性: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应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定价原则,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企业应通过规范的内部定价模式和相应的管控流程,对定价的合理性提供充分佐证。
合同与发票管理: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需要开具发票,应确保合同、发票等资料的规范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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