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度计提未实际支付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
2
当年计提,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发放,需要纳税调增。
变相发工资,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将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转化为其他费用。
3
虚列、多列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4
通过所谓税收筹划将工资以业务的形式转移到个人手里。
前三种比较容易理解,以最后一种方式举例。
某税局去A公司检查,发现有大量的咨询服务合同,问财务人员是什么业务,财务人员谁也说不清。
于是稽查人员直接检查咨询公司B,通过检查发现咨询公司B的资金都付给了个人,再继续追查发现收款的个人和公司A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
税局怀疑公司A在变相发工资,原来,公司A高管工资很高,要缴纳高额社保和个税,社保单位要缴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如果想办法把工资降下来换一种方法发放,就把社保基数降下来了,单位和个人都受益。
可是,自以为完美的筹划方案却由于开具咨询服务发票无真实业务,被定性为虚开发票,进行了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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