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要点(二)

文摘   2024-12-25 18: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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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04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05

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06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和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07

带租来的“女友(男友)”回家见亲友,亲友给“恋人”的礼物能否要回?如果送出礼物的一方已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则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与物。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生效,赠与对方的礼物不能要回。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基于错误认为租友合同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另一方礼物的,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把已送出的礼物要回。

08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注: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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