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之《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

文摘   2025-01-03 18:19   北京  

  是新朋友吗?记得先点蓝字关注我哦~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签订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的协议;另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这纯粹是自然人之间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该项规定补益了过去制度设计的不足,有效填充了立法欠缺,有助于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调动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质量与人格尊严。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公司法务
信达诚远,扶危济弱!
咨询电话:18611313445


征地拆迁法律服务
北京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是一家专业致力于维护被征地拆迁户利益的律师团队。 联系热线:18611313445 18610338524 视频公众号:新翰律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