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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1年6月16日原告的亲人林某因腰部疼痛不适伴右下肢麻木入住宁陵县某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于6月19日在椎管内麻醉下行腰4-5椎管扩大减压髓核摘除植骨螺钉内固定术。术后林某病情不断加重,先后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睢县中医院、郑大一附院,于2021年9月8日死亡。宁陵县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1.患者林某在宁陵县某医院手术前仅右下肢麻木,术后增添左下肢麻木并不断加重,逐渐出现腹胀、大小便失禁等,最后致多器功能竭死亡。2.被告方不具备三类手术资质,扩大手术范围。3.至今无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综上所述,从而说明被告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对原告的亲人林某的死亡应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故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1.被答辩人所述本案死者在宁陵某医院手术前仅右下肢麻木,手术后增添左下肢麻木并不断加重,并逐渐出现腹胀,不符合事实。本案患者林某因腰椎间盘突出于被告宁陵某医院腰4-5脊椎手术治疗45天后,2021年8月3日,患者再次以腹胀急诊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患者也未对手术部位有不适陈述,查磁共振平扫显示颈5-6、6-7椎间盘突出,胸8-9椎体脊髓异常信号,考虑脊髓炎可能。2021年9月5日,本案患者林某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自述1月前出现发热,体温在38度至39度之间,腹胀不适。行骨髓穿刺、肿瘤标志物、自身免疫等相关化验检查,骨髓涂片可见原始细胞,考虑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可能。2.宁陵某医院对本案患者开展椎间盘手术符合相关的医疗规定。3.被答辩方称无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纯属编造虚假事实。综上所述,答辩人在本案患者林某医治过程中没有过错,林某的死亡跟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明显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恳请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请。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就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方虽然申请专家证人李某出庭作证,但其庭审中明确其证言仅为个人出具,并非代表其所在的鉴定机构的观点;原告提交的病历材料亦不能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林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本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为患者林某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不能明确确定林某的死亡原因,因此不能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鉴定,故该专家证言亦不能作为被告的治疗行为与患者林某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患者林某疾病种类较多,且在入住被告处就医前三个月内已经三次住院治疗,故林某死亡的原因无法确定,原告没有就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林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完成证明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医院不具备手术资质、手术医生备案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该问题系医疗机构管理行政规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且也不能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林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之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析
1.本案患者死因明确,但病情复杂,医院过错责任难以明确。
本案患者虽于家中死亡,但最后一个医院出院时病情已经非常严重,无救治意义,根据出院诊断:1.急性肝功能衰竭;2.循环衰竭;3.呼吸衰竭;4.凝血障碍;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6.代谢性酸中毒等病,可以明确死亡原因。但患者经腰椎手术后,出现了可疑脊髓炎的情况,发病原因不明;更复杂的是患者最后的死亡原因与脊柱手术关联性不大,是肝功能衰竭、心肺衰竭所致。所以本案患者病情复杂,即便医院有过错,难以确认其存在过错责任(因果关系)。
2.为何两家鉴定机构都不受理?
(1)医疗损害鉴定是大部分鉴定机构不愿做的工作。
①医疗损害的案件专业性很强,鉴定人都是法医出身,没有临床经验,要鉴定医院是否有过错及因果关系很困难,对自己不专长的问题做鉴定,鉴定机构肯定会有畏难心理,所以很多鉴定机构对于案件复杂、治疗周期长、无法用有限知识理清诊疗过程的情况,都予以退卷处理。当然,也有不少非常专业的鉴定机构,能很专业的鉴定出医疗损害,例如北京法源、西南政法、湖北崇新、江西神州等鉴定机构,患方应当尽量选定全国权威鉴定机构鉴定。
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需要开听证会,需要召集双方现场或线上陈述,这需要时间、精力来安排,听证会耗时有长有短,但绝对比伤残鉴定、酒精血液含量鉴定、亲子鉴定等要费时费力得多。
③医疗损害鉴定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请相关专业专家会诊,需要现场会诊、听证(很多机构没有安排专家现场会诊、听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支付会诊费,要预约专家出诊时间,比较麻烦。
④医疗损害鉴定需要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很多,书写也费时费力,而且专业要求高,如果写得不好,很容易被挑毛病,绝大多数其他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书除模板外,往往只需结论一句话。
⑤如果双方对鉴定意见不服,还需要针对异议做出书面回复,很多还需要出庭接受质询,如果是外地的案件,就需要出差,更费时费力。
(2)争议较大的案件容易被退卷。
医疗损害案件是很容易引起争议的案件,一方或双方对鉴定意见不服是很常见的情况,特别是患方,如果对听证会鉴定人初步观点表示强烈不满,听证会后还反复陈述、试图说服鉴定人的,或听证会后双方都四处找人打点让鉴定人很为难的,鉴定机构会认为出具的鉴定结论会容易引起不满,而鉴定机构也是由人组成的机构,害怕惹上麻烦,所以遇到这种当事人难缠的案件,他们会退卷。
(3)被医院所影响的案件。
如果说鉴定机构都是公正无私的,林律师想也没有人愿意听进去,实践中,医院是很容易影响鉴定机构的,毕竟医院是事业单位,和鉴定机构一样都属医学领域,医院的张三可能不认识鉴定人,但张三的同事或领导很容易认识到鉴定人的同事或领导。就像前述,如果司法鉴定没有顺利进行患方就会败诉,所以医院只需要让被法院抽签选中的鉴定机构不受理案件鉴定,医院就可以胜诉。鉴定机构要合法地不受理案件,随便找一个理由就可以了,很多时候不予受理通知书上任何退卷理由都没有。当鉴定听证会都开了,鉴定费都交了,案件还被退卷的话,患者应该可以猜到什么原因。
(4)不构成医疗损害或医院责任轻微。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一般超过1万元,如果加上损害后果的鉴定,例如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级别、后续治疗费等等项目,可能超过2万元,而鉴定费一般是由申请方患方垫付,如果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医疗损害或医院责任比例很轻、预期赔偿很少,患方肯定会不满意,于是鉴定机构就会直接退卷。
3.未行尸检或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是鉴定机构最常见退卷理由。
本案虽未行尸检但死因明确,虽然案情复杂但绝对是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范围内胜任的案件,那么他们退卷的原因,应该是上述种种。所以,有条件做尸检的,尽量尸检,以便顺利走法律程序。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