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林楚伟 2022-06-09 07:00 发表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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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我于2020年8月1日因病住被告医院,被告诊断我为××,住院41天,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一直没好转。于2020年11月4日住进山东省立医院西院,在该院被诊断为右肺下叶鳞癌(IA3期),作手术切除后住院16天出院。被告误诊误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了癌症3期,即中晚期。被告的错误医疗行为给我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一、原告因食欲进行性下降、反酸、烧心等症状在当地卫生院就诊,胸部CT检查发现肺部阴影,疑诊“XX”。患者疾病既往史14年前因胃穿孔行胃大部切除,现出现便血致严重贫血,患者存在消化道出血的临床病情,2020年8月18日,患者另因“××”系传染性疾病,需由专门的传染病医院治疗,高某某随入住我院。二、入院后结合结核杆菌特异抗原检测(PPD试验)、支气管镜检查、支气管活检,我单位诊断标准:1.慢性咳嗽;2.胸部CT报告肺部可疑结核病变;3.PPD试验强阳性;4.结核菌感染T细胞检测阳性;5.气管镜检查可疑病变叶段见脓性分泌物,粘膜充血、肿胀,未见新生物,未查见癌细胞。高某某患有的残窦综合症(胃切除术后)及贫血,我单位对其进行积极治疗,且经治疗有明显好转直至9月28日其自觉病情恢复良好要求出院。三、对于入院诊断的肺部占位性病变,排查肿瘤标志物(消化道、肺)均无异常,支气管镜检查符合慢性感染性疾病特征,脓性分泌物,未见新生物,未查见癌细胞。复查胸部CT,肺部病灶较前无异常变化,无恶性疾病变化快等特点。针对右肺下叶结节灶,我单位已在胸部CT报告单上记载告知患者建议进一步检查除外Ca(肺癌)。鉴于患者无恶性肿瘤的临床表现及9月24日细胞学检查未查见癌细胞。因取病理检查为有创操作,需要患者不存在检查禁忌症、签署知情同意书及检查创伤需要恢复期限。高某某在我院住院期间无家属陪护,并建议进一步检查或定期复查。高某某坚持出院导致我单位未能进一步对患者有创操作检查诊疗并确诊肺癌。考虑到若确诊为肺癌对患者的精神打击,我单位在未找到癌细胞(肿瘤病理依据)的情况下不会确诊为肺癌及进行抗癌治疗。故原告所持误诊的理由依据不足。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因病前往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现经司法鉴定确认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虽与原告癌症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给原告造成延误诊疗,且该项参与度为80%-100%。该鉴定结论经本院依法委托,且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本院予以采信。虽鉴定机构无法对因延误治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作出参与度多少的鉴定结论,但因某某医院客观上存在诊疗过错,该过错延误了原告病症的治疗,必然导致一定的损害后果,结合鉴定意见,本院酌定某某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笔者提醒
1.鉴定确认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医方为何还是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漏诊的发生是很常见的事情,而且大多数疾病漏诊或未及时诊断并不会引起严重损害。例如上呼吸道感染、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肾结石、胆囊结石、各器官囊肿、关节退变等等,有自愈特点或无特定治疗时间窗的疾病,漏诊与否不会引起严重损害,医院虽有一定过错,但无需承担责任。但当医疗过错行为与延误治疗经鉴定确认存在因果关系时,那医院应当就损害后果的赔偿按照比例承担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如果原告仅向法院申请就“医疗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做鉴定的话,那该案极大可能性会败诉。
2. 为什么赔偿这么少?
3.寻求专业指导。
要认定漏诊并不简单,要认定漏诊医院是否需承担责任也并不简单,也即某病没有及时诊断是不是漏诊、漏诊发生后医院要不要赔偿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是需要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才能分析出来(有扎实的医疗背景)。林律师遇到不少积极维权的患者,因为医院存在漏诊而要求医院赔偿,例如医院漏诊了甲状腺癌,后面患者其他医院诊断后进行了手术治疗,出现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认为漏诊医院有责任,要求赔偿,并且打起官司。这种情况是无法胜诉的,因为医院虽有漏诊过错,但甲状腺功能减退与漏诊无因果关系,不管是否漏诊,患者甲状腺癌的发生、手术的进行、甲减的发生都不可避免。但是如果是另外一种情况,例如漏诊发生时甲状腺癌还没有转移,到其他医院确诊时已经发生了肿瘤转移,并且治疗效果不好,最终病人死亡,这个时候损害结果就与漏诊有因果关系了,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此类纠纷寻求专业指导很重要。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