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后死亡,尸检结果与临床相差很大,医院不服仍赔偿6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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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2024-08-23 11:1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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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6月24日,孟某某入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确定诊断为孕1产0孕38+4周单胎头位、妊娠期高血压、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贫血、低蛋白血症。2020年6月26日6时30分,孟某某入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换药室行术前准备,6时36分留置尿管结束突然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强迫坐位,喘息样呼吸,被告立即给予高流量吸氧,监护提示血压220/110mmHg,心率130次/分,考虑妊娠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衰,6时44分孟某某出现周身颤抖眼神呆滞伴意识丧失,心率、血压测不出,考虑子痫,持续心肺复苏推入手术室进行抢救,7时05分剖宫产一男活婴。后孟某某转入ICU病房,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存在缺血缺氧性脑病,并出现发热、全身多脏器感染症状,最终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20年7月15日13时18分死亡。2020年8月21日,某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死者孟某某因剖宫产术后继发子宫底前壁肌壁坏死伴感染,子宫壁小血管内混合血栓形成,小血栓脱落致肺血栓栓塞(小栓子,多处),肺弥漫性肺泡上皮损伤。同时感染累及脑、垂体等多脏器。最终引发肺、脑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黄某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原告认为:2020年6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孟某某到被告处住院进行入院待产,在入院前身体各项指标无异常,血压100-151mmHg。2020年6月26日早上6点30左右,被告处护士在换药室为孟某某进行留置尿管,插尿管过程中出现心衰、心跳骤停,护士给手术室打电话,相关人员在20分钟后到达孟某某所在换药室,患者术前准备过程中,主任及主治医生均未在场,而6点54分左右孟某某才被推入手术室,7点14分左右孟某某娩出一男活婴,而孟某某在护士对其进行留置尿管后,生产过程中,生产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分娩后,孟某某便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患者家属要求将患者转入上级医院治疗,遭到该科室医护人员的拒绝,患者于2020年7月15日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处的工作疏忽造成孟某某死亡,包括在术前准备时主任及主治医生均未在场,孟某某的手术时间间隔等。综上,孟某某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刚出生的孩子便没有了母亲,而被告有直接的责任,考虑到人死不能复生,故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辩称:被告认为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之中没有任何违反医疗常规之处,患者自身的情况,因为患者是属于高血压病、重度子痫前期,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而且在孕妇发生心衰之后,被告方也积极抢救,患者在被告医院治疗的过程中,被告无任何的过错,所以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对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孕妇孟某某在剖宫产术后出现发热、血白细胞升高等感染症状,医方虽给予降温、抗炎、血培养等检查、治疗措施,但医方始终未注意和除外手术区域的感染,孟某某7月4日后病历未记载发热,但白细胞、c-反应蛋白指标持续异常,故无法证明孟某某感染得到完全控制。孟某某死亡与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2022年4月27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异议回复函:某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系贵院委托送检材料,且医患双方于听证会时未对尸检报告提出异议。尸检是明确死亡原因的金标准。尸检报告中记载“死者孟某某因剖宫产术后继发子宫底前壁肌壁坏死伴感染,子宫壁小血管内混合血栓形成,最终累及脑、肺、垂体等发生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尸检报告已明确死亡原因,我机构依据尸检报告及医方病历等送检材料、听证会情况、听证会询问及相关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得出最终鉴定意见,医方对尸检报告存在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经过司法鉴定,孟某某死亡与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故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对因其诊疗行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在7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7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赔偿款662092.15元。1.尸检死亡原因为何与临床表现相差那么大?
实践中,很多死亡案例医院根据临床表现及死亡前相关检验检查指标出具死亡原因,但尸检结果却相差很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尸检检查出的死亡原因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当然专业的鉴定机构会将直接死亡原因与主要疾病的因果关系阐明,例如患者符合因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加重导致电解质紊乱,引起心律失常、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但不专业的鉴定机构,可能只会写直接死亡原因,如果本案尸检机构这么写结论:孟某某符合重度子痫致心跳骤停、并因剖宫产术后继发子宫底前壁肌壁坏死伴感染,同时感染累及脑、垂体等多脏器,最终引发肺、脑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这样可能更符合逻辑,因为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无疑会是患者后续一系列继发疾病发生、甚至死亡的重要原因。(2)确实存在主要疾病是甲病,而致死疾病是临床未诊断出的乙病,本案患者直接死亡原因为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医院应该没有异议,但子宫伤口的感染灶可能一直都没有发现。(3)鉴定机构专业性不够,林律师经常会遇到尸检报告令人无法理解的情况,例如患者血钠为132mmol/L(正常范围是135-145mmol/L,其他电解质正常),死亡原因为:患者因电解质紊乱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本案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合理吗?
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医院的过错是没有诊断出子宫原发感染病灶,但医院也使用了抗感染治疗,而患者已然是植物人状态,预期寿命短,而且昏迷状态下临床症状不明显,要发现原发感染比较困难。林律师认为对于这种预后本来就不好的,主要责任还是加重了医院的负担。
3.重度子痫这么可怕?
临床上重度子痫因心衰导致心跳骤停的还是少见,多因孕妇基础疾病多,就诊晚所致,本案患者同时合并妊娠期高血压、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贫血、低蛋白血症,剖宫产前出现子痫、心衰、心跳骤停就不难理解了。有基础疾病的孕晚期患者,应当频繁产检,一有异常情况尽早就医,不能延误,否则往往会出现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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