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腰痛患者漏诊急性脑梗塞并延误治疗,医院赔偿近23万

学术   2024-04-12 10:5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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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4日,杨某某以腰痛5年加重伴双下肢无力2天为主诉入住某医院。某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行对症支持治疗。2019年12月18日,杨某某出现左上肢活动受限。2019年12月19日,杨某某经头部核磁检查发现多发新发梗塞灶,行疏血通注射液等改善脑部供血治疗,后病情无明显好转。2019年12月31日,杨某某转院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2型糖尿病等病。杨某某经治疗后仍出现左侧偏瘫,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杨某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9年12月4日,原告因腰部疼痛伴双下肢无力在家中摔倒,至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腰间盘突出症、坐骨神经痛、腰椎重度骨性关节病等疾病。但是原告当日头部CT报告单显示双侧脑室前后角旁、右侧额叶皮层下缺血灶,必要时MRI检查。原告入院时已经出现脑梗指征,某医院未给原告进行头部MRI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脑血管疾病,也未及时采取对症治疗,而是收入外科病房,每天进行推拿治疗。12月18日原告出现左上肢无知觉,某医院答复是由于原告睡觉压床导致麻木。原告再三要求进行头部检查和相应治疗,但某医院一直拖延,直到12月19日9点才做头部MRI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右侧额顶叶多发新发梗塞灶;双侧脑室前后角及体旁、半卵圆中心、双侧额颞顶叶皮层下多发缺血灶;副鼻窦炎症,左侧上颌窦囊肿,确诊为脑梗。此时距离原告右手麻木已经26个小时,某医院一直未进行及时检查和有效救治。12月31日,原告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继续治疗,病情才得以控制。原告入院前能够正常生活,现在原告左侧偏瘫,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被告漏诊、误诊、错误治疗、延误治疗等严重医疗过错,导致原告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以腰痛5年加重伴双下肢无力2天收入院,于2019年12月31日出院,共住院27天。入院后,我院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及化验检查诊断,立即请内科会诊、中医专家会诊,给予扩张脑血管改善微循环治疗。12月31日再次与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后,家属要求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由于患者目前病情较稳定同意患者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并且杨某某入院已经存在肌张力4级,病历有记载,也记载有陈旧性脑梗死,在鉴定的时候只鉴定了肌张力3级,不能证明是我院的治疗行为引起的。当时杨某某的情况不允许做溶栓治疗,因为血小板比较低,我院采取活血化瘀、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法。因此我院在此次诊疗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治疗,不存在漏诊、误诊、错误治疗、延误治疗等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

鉴定分析意见:1、被鉴定人以“腰痛5年加重伴双下肢无力2天”为主诉收入院,入院后初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坐骨神经痛,双膝骨性关节病,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等病”诊断正确,予低盐低脂糖糖尿病饮食,行血常规、尿常规、乙肝五项、行心电图、胸片、腹部超声、头部CT等,符合诊疗规范。2、与患者家属签订了病情与风险知情同意告知书、压疮危险评估量表、住院须知,签字人均为张艺清,但无患者授权委托书;2019年12月18日出现左上肢肌力减退、头部MRI检查发现新发脑梗塞灶时也无与患者的沟通记录。医方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但存在不足。3、入院时双下肢肌力IV级,2019年12月18日出现肢体左上肢活动受限时,结合影像学检查考虑陈旧锁骨骨折导致,并未仔细检查肌力情况;也无上级医师的查房记录,直到12月19日行头部MRI,存在未尽注意义务过错、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4、出现新发脑梗塞灶后,肌力呈进行性下降至1级余(左上肢);经治疗无明显效果时也未告知患者及时转院等,存在未尽告知义务过错。综上,某医院在为杨某某诊疗过程中,未对其脑梗塞进行评估;出现左侧肢体功能障碍时未仔细查体,未引起足够重视;经治疗病情无好转时也未告知患者及时转院等过错。鉴定人认为上述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急性脑梗塞的及时治疗,与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鉴于被鉴定人自身存在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且较为严重,建议其责任程度次要责任为宜。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意见认定某医院对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某某的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责任程度次要责任,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本院酌情确定由某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4月29日法院判决:北京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28300元。

笔者提醒

1.急性脑梗塞有严格的治疗时间窗。

急性脑梗塞的发生一般是相应脑动脉血栓形成或栓塞使得其血流中断所致,因为脑组织有着不可再生的属性,如果短时间内血流未恢复,就会造成不可逆损害,例如瘫痪、失语、智力下降,甚至死亡。因为必须在短时间内恢复血流才能保护脑组织,临床上进行血运重建治疗越早越好,一般超过4-6小时,血运重建治疗就没有意义了,所以大部分指南规定,发病4-6小时内有条件的医院要尽早给患者进行溶栓治疗或介入治疗。

2.脑梗塞漏诊并延误治疗为什么是次要责任?

本案被告医院漏诊脑梗塞是主要诊疗过错,这直接导致血运重建治疗未能及时进行,与患者伤残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鉴定机构只鉴定为次要责任。这是因为急性脑梗塞的发生是患者自身疾病所致,该病本身致残率高,即便及时进行血运重建治疗,大多数人仍会遗留功能障碍后遗症,所以此类因医院过错延误脑梗塞的治疗的案件鉴定机构多鉴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高龄、危险因素多的患者住院期间发生急性脑梗塞的情况在临床上不少见,入院时及时交代此类风险很重要,同时老年人发生脑梗塞后,症状多不典型,由于卧床时间多,出现功能障碍后通常不能及时发现,所以护士医生查房时,要多关注患者肢体运动情况,也不要被患者原发疾病所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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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医法家
为大众科普医学法律知识,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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