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新生儿呛奶后窒息死亡,医院赔偿38万

学术   2024-05-08 08:5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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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5月18日,邓某某因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在被告处检查,当日门诊经皮测胆红素值最高350umol/L,遂拟“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收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经暖箱内心电监护,给予补液,蓝光照射退黄等对症支持治疗,于5月21日出院。5月23日20:23:45,邓某某因腹泻10余次,全身皮肤黄疸1周余到被告处检查,体格检查:血氧饱和度99%,呼吸40次/分,心率140次/分,全身皮肤中度黄染,口唇无青紫,心肺无异常,经皮测胆红素250umo1/L。被告向邓某某开具西药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肠溶胶囊。5月24日凌晨4:10分,邓某某因“呻吟、烦躁3小时”,突发呼吸困难、面色苍白约半小时入住被告儿科。家属代诉患儿于5月23日23时许喂乳50ml后不久,觉患儿有呻吟、烦躁,为阵发性,时有好转,当时未给予重视。入院半小时前,患儿家属发现患儿突发面色苍白,反应差,遂送至被告就诊。就诊时,患儿呼吸深慢、不规律,面色苍白,口唇发绀,四肢冰冷,喷射性呕吐大量黄色胃内容物。查体:呼吸15次/分,心电监测189次/分,血氧监测33%,神志昏迷,口周发绀,呼吸不规则,心音微弱,四肢末梢循环差,CRT>3s。追问病史,有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否认呛奶史。被告诊断考虑:1、新生儿窒息,2、呼吸衰竭。立即吸痰护理清理呼吸道,准备气管插管于4:45气管插管成功,导管内未吸出明显奶液,经过2小时心肺复苏后,患儿仍无自主呼吸,无心跳,临床宣布死亡。死亡诊断:1、新生儿窒息,2、呼吸衰竭,3、新生儿胆红素脑病?4、新生儿AB0溶血?2021年6月11日,某大学医学病理与法医学系出具尸检报告书,尸检意见为:邓某某无先天性发育异常,患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因呕吐物(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死亡。
原告(邓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邓某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邓某某出生两天后出现面部及巩膜有黄染,2021年5月18日入被告儿科住院治疗,邓某某入院时病史:全身皮肤重度黄染蔓延至双下肢膝盖以下,吃奶一般,偶有溢奶,无抽搐、惊厥,睡眠可,大小便无殊。5月23日20时20分许,因邓某某面部青紫,家属带邓某某入被告处就诊,前往医院前,家属联系被告处妇产科邓主任,邓主任要求家属带好住院的物品,到儿科就诊。到被告儿科后,被告医生测了小孩的体温、心跳、黄疸,对小孩听诊,医生告知小孩一切正常,不需要住院,对小孩开了一些止泻药物,要求家属带小孩回家休息。因小孩面部青紫未有好转,5月24日4时许,邓某某前往被告处就诊,到医院时,被告儿科值班医生在睡觉,护士叫醒值班医生,医生听了小孩的心跳,医生说,小孩心跳不正常,为什么不早抱到医院来?医生又问:小孩是否呛奶?家属回答:没有。李医生把小孩抱到复苏台,对小孩气管插管,小孩呛出了一些黄色液体。5月24日4时50分许,因小孩病危,李医生感到责任重大,悄悄离去。6时30分许,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邓某某在被告处出生,出生时健康,一直在被告处不间断的门诊,5月23日20时许,小孩即发生了不正常现象,家属要求住院治疗,被告拒绝。5月24日4时许,邓某某再次入被告处治疗,由于被告未及时发现原告的病情,且未能采取有效的治疗手段,导致邓某某死亡,被告应当对邓某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医方观点

被告某县中医医院辩称:一、患儿死亡原因并非被告导致的。尸检报告书出具尸检意见:患儿高胆红素血症,因呕吐物(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死亡。由此可见,患儿死亡原因是因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不是医疗行为导致,被告没有过错。二、被告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尽到诊疗义务,患儿的死亡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三、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归责不妥。一方面鉴定机构也认可“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另一方面认为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不仅结论错误,而且互相矛盾。提请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患儿为高危儿(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2021年5月23日20时23分因腹泻、哭闹、鼻周发黑再次就诊,在患儿鼻周发黑原因不明情况下,医方未将患儿收住入院欠妥,医方未尽到高度重视、注意、谨慎义务,一定程度不利于及时发现患儿病情变化。2、患儿因“突发呼吸困难、面色苍白约半小时”于2021年5月24日04时10分入院,医方判断新生儿为窒息、呼吸衰竭正确(尸体解剖检验亦证实),对患儿予以吸痰护理、清理呼吸道、吸氧、心电监护、指脉氧监测等操作符合规范,但患儿04时10分入院,在如此急迫情况下医方直至35分钟后才气管插管成功、开放气道(04时45分),反映医方开放、管理气道操作技术不佳,整个抢救过程中医方对患儿未做常规辅助检查(如血气分析等)、气管内肾上腺素给药剂量偏小,以上说明医方对患儿窒息复苏操作不规范。结论虽患儿邓某某2021年5月24日04时10分入院时已存在严重窒息,抢救困难,但某县中医医院对患儿邓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在患儿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评定为45%-55%。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邓某某死亡原因为因呕吐物(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死亡,而出现呕吐物(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的过错不在于被告,且在2021年5月24日04:10入院时其已存在严重窒息,抢救困难的症状。故根据邓某某自身的疾病情况及被告的医疗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5%,其对邓某某死亡所致的合法损失依法承担4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3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中医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邓某某死亡所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65117.1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总计赔偿380117.18元。


笔者提醒

1.新生儿呛奶引起窒息并不少见。

新生儿呛奶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新生儿吞咽能力不足,新生儿出生以后由于吞咽能力,还有中枢神经的调节能力都还没有发育完善,在吸奶的时候宝宝的咽喉等部位,都没有及时对大脑发出的吞咽信号做出正确的反应,并且宝宝的喉软骨也没有发育好,这样吃奶的时候可能乳汁就会滑到食道,阻碍奶水的流下。第二、奶量过大,如果是母乳喂养,有些妈妈的奶太多,就是奶水分泌比较多,量又比较大,妈妈又没有经验,宝宝吸得过猛,再加上本身吞咽又没有发育好,来不及咽下过多的奶,就会造成呛奶。这个时候妈妈可以用手稍微控制一下乳头,用食指和中指把奶头夹住,防止奶流得过快或者是过猛。另外,对于人工喂养的孩子,喂奶瓶的奶眼要注意它的大小,如果奶眼过大,也会引起呛奶,新生儿一般是最小号的奶嘴,选择这一种。第三、喂养姿势不对,有些妈妈喜欢躺着喂奶,本身宝宝咽部的肌肉就没发育好,躺着喂很容易引起呛奶,所以一定要注意,不论白天也好,夜间也好,喂奶的时候妈妈要坐起来,要有正确的体位,就是头抬高45度。喂完把宝宝抱起来,头稍微抬高一点,伏在妈妈的肩膀这面,手掌在背部轻轻拍,让他排出过多的空气,呛奶也会减轻。

新生儿呛奶后大多可通过咳嗽将奶水咳出,但少数因呛奶过多或新生儿有基础疾病呼吸肌衰竭导致窒息,这样后果就非常严重,轻则引起误吸性肺炎,重则死亡

2.医院里发生呛奶窒息均会引发医疗纠纷。

不管是家属喂奶还是医务人员喂奶,一旦发生呛奶窒息,均会引发医疗纠纷,因为家属难以理解医院里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所以,新生儿住院期间,喂奶方式的健康教育很重要,而对于封闭式管理的儿科监护病房,医务人员一定要有足够的责任心,不能无陪护喂奶(不少护理人员因人手不够,喂奶时就将奶瓶搁置在小儿嘴中,然后不予监护,放任小儿自行喝奶),林律师已经接触过数起儿科监护病房发生呛奶的医疗事故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本案呛奶的发生并不是出现在医院,而是院外,被告医院处理经验不足是被判赔偿的主要原因,当然林律师认为鉴定机构稍微加重了医院的责任比例。林律师遇到数起因为家属原因导致呛奶、乱服药、摔伤后的医疗纠纷,就诊时家属都否认有上述病史,深层原因可能是家属逃避心理再作怪,因为他们的隐瞒,导致医务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没有及时准确诊断,但在症状体征典型时,有经验的医生会及时想到家属反映的病史不可靠,做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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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医法家
为大众科普医学法律知识,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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