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邓某某出生两天后出现面部及巩膜有黄染,2021年5月18日入被告儿科住院治疗,邓某某入院时病史:全身皮肤重度黄染蔓延至双下肢膝盖以下,吃奶一般,偶有溢奶,无抽搐、惊厥,睡眠可,大小便无殊。5月23日20时20分许,因邓某某面部青紫,家属带邓某某入被告处就诊,前往医院前,家属联系被告处妇产科邓主任,邓主任要求家属带好住院的物品,到儿科就诊。到被告儿科后,被告医生测了小孩的体温、心跳、黄疸,对小孩听诊,医生告知小孩一切正常,不需要住院,对小孩开了一些止泻药物,要求家属带小孩回家休息。因小孩面部青紫未有好转,5月24日4时许,邓某某前往被告处就诊,到医院时,被告儿科值班医生在睡觉,护士叫醒值班医生,医生听了小孩的心跳,医生说,小孩心跳不正常,为什么不早抱到医院来?医生又问:小孩是否呛奶?家属回答:没有。李医生把小孩抱到复苏台,对小孩气管插管,小孩呛出了一些黄色液体。5月24日4时50分许,因小孩病危,李医生感到责任重大,悄悄离去。6时30分许,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邓某某在被告处出生,出生时健康,一直在被告处不间断的门诊,5月23日20时许,小孩即发生了不正常现象,家属要求住院治疗,被告拒绝。5月24日4时许,邓某某再次入被告处治疗,由于被告未及时发现原告的病情,且未能采取有效的治疗手段,导致邓某某死亡,被告应当对邓某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医方观点
被告某县中医医院辩称:一、患儿死亡原因并非被告导致的。尸检报告书出具尸检意见:患儿高胆红素血症,因呕吐物(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死亡。由此可见,患儿死亡原因是因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不是医疗行为导致,被告没有过错。二、被告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尽到诊疗义务,患儿的死亡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三、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归责不妥。一方面鉴定机构也认可“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另一方面认为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不仅结论错误,而且互相矛盾。提请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邓某某死亡原因为因呕吐物(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死亡,而出现呕吐物(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的过错不在于被告,且在2021年5月24日04:10入院时其已存在严重窒息,抢救困难的症状。故根据邓某某自身的疾病情况及被告的医疗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5%,其对邓某某死亡所致的合法损失依法承担45%的赔偿责任。
笔者提醒
1.新生儿呛奶引起窒息并不少见。
新生儿呛奶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新生儿吞咽能力不足,新生儿出生以后由于吞咽能力,还有中枢神经的调节能力都还没有发育完善,在吸奶的时候宝宝的咽喉等部位,都没有及时对大脑发出的吞咽信号做出正确的反应,并且宝宝的喉软骨也没有发育好,这样吃奶的时候可能乳汁就会滑到食道,阻碍奶水的流下。第二、奶量过大,如果是母乳喂养,有些妈妈的奶太多,就是奶水分泌比较多,量又比较大,妈妈又没有经验,宝宝吸得过猛,再加上本身吞咽又没有发育好,来不及咽下过多的奶,就会造成呛奶。这个时候妈妈可以用手稍微控制一下乳头,用食指和中指把奶头夹住,防止奶流得过快或者是过猛。另外,对于人工喂养的孩子,喂奶瓶的奶眼要注意它的大小,如果奶眼过大,也会引起呛奶,新生儿一般是最小号的奶嘴,选择这一种。第三、喂养姿势不对,有些妈妈喜欢躺着喂奶,本身宝宝咽部的肌肉就没发育好,躺着喂很容易引起呛奶,所以一定要注意,不论白天也好,夜间也好,喂奶的时候妈妈要坐起来,要有正确的体位,就是头抬高45度。喂完把宝宝抱起来,头稍微抬高一点,伏在妈妈的肩膀这面,手掌在背部轻轻拍,让他排出过多的空气,呛奶也会减轻。
2.医院里发生呛奶窒息均会引发医疗纠纷。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