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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李某根据某大学附属医院生殖中心拟定的辅助生殖方案,经前期充分检查和准备,按主治医师要求,于2020年12月20日上午7时左右,至被告生殖中心进行取卵微型手术。李某在当天8:20左右取卵手术结束后,出现了头晕、乏力及面色苍白等现象,并在10:40左右分别出现第1次、第2次昏厥情况,于14:45左右由被告生殖中心送至被告某院区后因血压的持续降低产生意识模糊直至休克,被紧急推至急诊危重抢救室实施抢救,发现因卵巢出血导致盆腔内见大量凝血块及游离血共约1800毫升。经诊断为“卵巢出血(左侧)、失血性休克、中度贫血、取卵术后”。李某认为,由于某大学附属医院在本次医疗事件中手术失误、处置不当,让患者遭受了巨大的身心痛苦折磨与损失,某大学附属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对赔偿协商不成,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李某主张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不足,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责任比例过高,根据鉴定意见某大学附属医院认为责任比例不应超过同等责任。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大学附属医院在对李某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评估准备不充分、病案中无关于并发症的应对治疗方案、对患者出现的休克早期表现等未予高度重视延误诊断、抢救措施欠积极、延误手术治疗时机、生殖中心无手术抢救医疗条件等医疗过错,与李某取卵术后盆腹腔内大出血、休克并行左侧卵巢缝合成形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大学附属医院应对李某的相应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鉴定意见、某大学附属医院应具有的三甲医院的医疗水平、穿刺取卵术后出现卵巢出血是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等因素,本院酌情确认某大学附属医院对李某的相应损失承担70%的责任。
1.试管婴儿如何取卵?
试管婴儿卵细胞是通过穿刺获取,基本过程如下:
通过阴道超声观察子宫以及子宫内膜的厚度,卵巢的位置,卵泡的数目以及大小。安装好穿刺针导向器,使用专用带有强回声针头的穿刺针取卵,穿刺针接负压装置,调整压力到-15~-18kPa。在超声的监视下穿刺针会经阴道进入到卵泡内,找到成熟的卵,把穿刺针捻动以便获得卵子。
所以,取卵最考验的技术就是超声技术,通过超声找到成熟卵泡的技术。当然,即便是在超声引导下,也不能完全避开血管,所有穿刺取卵,是有发生出血风险的。
并发症的发生与医疗过错既不是等于号,也不是非此即彼,当医疗机构在对并发症的风险告知、预防、处理等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并发症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时,就属于医疗过错,一样要承担责任。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本案医院未能及时诊断出出血性休克令人困惑,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妇科医生在术后2小时患者出现头晕、乏力、血压下降时,就应当想到并发出血了。现在生殖医学发展非常火爆,很多从业人员出现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开展相应治疗项目的医院应当积极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毕竟这类业务口碑很重要。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