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介入手术后患者肺栓塞死亡,医院赔偿45万

学术   健康   2024-07-16 15:4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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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者吕某,女,46岁,于2021年3月19日16:28因“月经异常伴痛经5年,发现子宫腺肌症5年,症状加重2周”到被告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患者在3月21日自诉下肢水肿,但医方没有关注,并于3月23日10:00行“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3月24日8:40拆除压迫器后患者无特殊不适,9:15起床后突然晕倒,面色苍白,全身湿冷。经心肺复苏后患者持续处于昏迷状态,3月27日8:30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00宣告死亡。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吕某符合行‘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后因右下肢静脉内血栓形成并脱落继发肺动脉血栓栓塞及脑梗塞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原告(吕某家属)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作为吕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市人民医院术前评估不足,对开展的手术方法缺乏认识,未告知患者选择治疗方式,没有对患者潜在的下肢静脉血栓给予足够的关注,术中处理及术后拆除压迫器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患者的血栓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1.患者入院后积极完善术前相关检查,被告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充足的术前准备。2.本患者具有介入手术指征,符合临床技术规范。本次住院前患者及家属亦曾经详细咨询过在被告市人民医院处行介入手术的患者(为本院职工家属),明确了解该手术的优缺点,入院后也明确告知管床医师拒绝手术治疗及保守治疗,要求行介入手术治疗。3.术后血栓形成是子宫腺肌症介入术后并发症之一,血栓脱落引起急性肺动脉栓塞(一种致死率很高的疾病)。患者在制动期间仍出现血栓,为意料之外情况。解除制动后患者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管床医师及护士及时发现、处置并按医院抢救流程及时转送相关科室给予相应的治疗,但患者病情危重不幸抢救无效死亡。4.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死因鉴定可见,患者是由于术后并发症导致死亡,并非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手术或者治疗行为不当导致。综上,请求法院作出科学、公正的判决。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医方对子宫腺肌症的治疗方案告知不足,2021年3月23日病程记录及术前讨论中明确有两种治疗方案,第一种是外科手术切除子宫,第二种是介入手术;但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治疗方案仅告知介入治疗,未见有患方书面拒绝手术切除子宫的证明;3.医方对子宫动脉栓塞术围手术期未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存在过错,根据Caprini评分患者属于中危风险,医方应给予机械预防VTE(静脉血栓栓塞症)风险,包括间歇充气加压泵、分级加压弹力袜和足底静脉泵等;但从患者入院至术后,未见医方有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评估,术后未行预防血栓形成措施,病历材料中也未见具体的记录双下肢足背动脉搏动和皮温的情况,下肢制动时间过长等;医方上述过错,与患者术后发生肺血栓栓塞存在因果关系。综上,鉴定机构作出以下鉴定意见:1.市人民医院对吕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吕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2.市人民医院在对吕某子宫腺肌症及卵巢巧克力样囊肿的治疗方案上未尽到告知义务,但与损害后果无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经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本院认为鉴定意见结论明确、依据充分。市人民医院对鉴定意见虽有异议,但未举证证实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本院综合鉴定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市人民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责任比例为35%。



判决结果



2023年6月29日法院判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51404.21元


笔者提醒

1.肺栓塞医疗纠纷医院常见的过错。
(1)漏诊肺栓塞。大多数肺栓塞患者都会有呼吸困难、头晕、出汗、胸痛等症状,但这些症状并不同时出现,出现单一症状时又缺乏特异性,这就导致经验不足的医生无法第一时间考虑到肺栓塞,而且很多医生容易忽视D二聚体升高的情况当患者出现上述一个或多个临床症状、一个或多个指标异常,例如D二聚体升高、心电图右心负荷高、心脏彩超右心增大等等,还例如出现一侧下肢浮肿、腹水等等,这时医生就应该考虑到肺栓塞。
(2)未进行深静脉血栓危险评分。虽然不是所有的住院病人都要做深静脉血栓危险评分,但是存在高危因素的病人肯定需要做,例如有骨折外伤的病人、瘫痪病人、围手术期患者等等,必须行深静脉血栓危险评分。常见的评分标准是Caprini评分,使用起来简单方便,医生可以根据评分制定预防深静脉血栓的治疗方案。
(3)未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肺栓塞医疗纠纷里,医院最常见最根本的过错就是Caprini评分达到高危以上时,或者压根就没有进行Caprini评分而客观上有血栓栓塞高风险时,没有进行药物抗凝治疗(实际上应使用药物预防+物理预防),例如低分子肝素、华法林、达比加群或利伐沙班等等。如果医院存在这一过错而导致患者肺栓塞发生,次要责任是跑不掉的。
(4)治疗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不积极、不规范。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的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和手术治疗,前者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有抗凝和溶栓治疗,后者主要是介入治疗,临床上已经很少采用外科手段。但不管是何种治疗,应当在有适应症时尽早开展,不能拖延犹豫,不然会出现严重后果。很多基层医院出现这一过错,是因为医生压根就不知道怎么处理肺栓塞,缺乏相关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
二、肺栓塞的医疗纠纷患方基本上要申请尸检。
很多肺栓塞导致的死亡在短时间内发生,没有来得及完善影像学检查,例如CTA、肺动脉造影等检查来明确诊断,于是医生下的诊断往往是:心源性猝死:心肌梗死?肺栓塞?恶性心律失常?这属于死因不明的情形,如果要走司法程序维权,肯定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通过尸检明确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如果患方不能接受尸检,打官司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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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医法家
为大众科普医学法律知识,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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