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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8月9日-8月19日患儿住院期间该医院并未注意到患儿体重减轻情况,对患儿后期喂养状态及体重管理未给予足够重视,出院时未称量患儿体重,并在出院后开了茵栀黄口服液等会刺激患儿肠胃的药物。8月27日,患儿出院后第二次复查,因黄疸反复再次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期间,该院医生依然未及时关注患儿存在严重腹泻、肠胃道功能不良与体重减轻等情况,导致患儿病情急剧恶化。2020年8月28日晚,患儿病情加重,即便在院方已经高度怀疑患儿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情况下,沧州医院仍未及时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也未组织院内有效会诊。当值儿科医生也从未告知患儿家属该医院不具备为患儿做手术的能力,但仍滞留患儿,未给予及时转院,贻误了患儿的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儿最终死亡。另,被告医院内部管理混乱,会诊机制不完善,辅助科室检查及报告时间不及时,伪造值班医生等情况。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某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郝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2020年8月19日出院时没有复查血气;吃奶量稳步上升的情况下,体重不升反降且超出了生理性体重下降的恢复时间没有给予关注;2020年8月27日再次入院时,血气分析仍存在低血氧症和代谢性酸中毒情况,且体重丢失较上次出院时更加明显的情况下,仅给予了纠酸治疗和注意代谢性疾病的提示。当纠酸治疗仍未能纠正代谢性酸中毒时,未采取措施对酸中毒的原因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分析,没有采取积极的检查和处置措施,如纠酸、暂时禁奶(停止氨基酸摄入)、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诊疗措施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失去手术治疗时机,并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法院观点
笔者提醒
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为一种获得性疾病,是多种原因引起的肠黏膜损害,使之缺血、缺氧,导致小肠、结肠发生弥漫性或局部坏死的一种疾病。主要在早产儿中发生,以腹胀,便血为主要症状,其特征为肠黏膜甚至肠深层的坏死,最常发生在回肠远端和结肠近端,小肠很少受累。该病早发现早禁食是病情得以控制并逆转的关键,如果发生范围较大的场段全层坏死,死亡率非常高。因为新生儿特别是早产儿无语言能力,出现腹胀症状只能靠体格检查发现,到了便血症状出现多病情已较严重,所以改变漏诊率非常高,经常引起医疗纠纷。
2.容易漏诊、治疗难度大的疾病,医院过错责任比例都不高。
对于诊断比较困难或者治疗难度大的疾病,例如本案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还有胰腺癌、肺栓塞、脊髓炎等等,因为通常没有特异性症状,导致诊断很困难,而且这些疾病明确诊断后,治疗难度比较大,损害后果严重,所以通常鉴定机构不会对医院的漏诊、延误治疗认定过高责任比例,实践中大多数不超过次要责任。
3.医院应当如何避免本案类似情况。
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好发于早产儿,所以对于早产儿应当对是否合并这个疾病多留个心眼,多做几个B超,同时对其他容易漏诊并引起医疗纠纷的疾病,临床工作也要多注意,多积累经验,很多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不能老将临床思维固定于常见疾病。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