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取环造成子宫、直肠破裂,医院赔偿15万

学术   健康   2024-05-28 09:4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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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4月17日,王某某到被告某集团公司总医院就诊,做取宫内节育环手术,取环过程中出现剧烈疼痛并呕吐,但医院仍将节育环取出,术后,王某某出现腹痛、发热,医院予行剖腹探查,术中发现子宫穿孔、直肠穿孔,虽予进行子宫修补术、结肠修补术,继续住院于2020年5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腹膜炎,消化道破裂,取环手术后,子宫破裂,子宫多发肌瘤。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原告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4月17日王某某到被告某集团公司总医院做取宫内节育环手术,负责手术医生顾某某严重失职,顾某某在自身不能完成手术的情况下,找来铁某某完成手术,手术过程中造成王某某子宫、直肠破裂,并发腹腔严重感染,被告某集团公司总医院对王某某人身侵权造成王某某严重身心伤害,王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

医方观点

被告某集团公司总医院辩称:对原告诉状上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的损害表示同情,本案已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院愿在结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有异议,请法院按现行法律标准核实后予以判决。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某集团公司总医院在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行取宫内节育环手术时操作不当,手法粗暴,造成王某某子宫破裂、直肠穿孔;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造成王某某子宫破裂、消化道破裂、腹膜炎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参与度为80%。王某某本次损伤致消化道破裂、子宫破裂行修补术的损伤致残程度分别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为本次损伤后120日(含住院时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到被告某集团公司总医院接受检查,王某某与该院存在医患关系。根据鉴定机构意见,该院应当对王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医疗过错行为与造成王某某子宫破裂、消化道破裂、腹膜炎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参与度为80%,故某集团公司总医院应对本院确定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2月9日法院判决:某集团公司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某某152882.1元


笔者提醒

1. 子宫节育环手术损伤临近脏器的纠纷很多。

盆腔内脏器较多,而且毗邻紧密,容易产生炎性粘连,行子宫节育环手术时,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子宫穿孔后损伤膀胱、输尿管,损伤膀胱后会出现阴道漏尿,损伤直肠、结肠,引起腹膜炎。林律师接触过许多这类医疗纠纷,几乎所有案例医院都赔偿不少,因为损伤了输尿管要行输尿管再植手术,构成9级伤残,损伤膀胱需行膀胱修补术,构成10级伤残,如果导致肾积水,切除一侧肾脏,那就构成5级伤残,损伤子宫本身、直肠、结肠也分别构成10级伤残。不管是哪一级伤残,均是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加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大多赔偿超过10万元。

2.医源性损害一般责任比例比较高。

医源性损害是指诊疗行为发生前,患者没有相关疾病或损害,是诊疗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如果是因治疗需要造成的损害,例如外科手术必须切开皮肤、肌肉、筋膜,这也是医源性损害,但这不是医疗损害;如果非治疗需要造成损害,例如本案的子宫手术损伤膀胱,这是医源性损害,也是医疗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机构一般认为医源性医疗损害是可以避免的,因此鉴定的过错参与度一般都超过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最常见。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

很多病人存在盆腔粘连,宫内节育环置入或取出都存在困难,特别是取出,因为炎症黏连,节育环有可能与子宫壁黏连在一起,甚至也与子宫临近脏器黏连在一起,取出时容易损伤子宫及临近脏器,对于可能这种情况,妇科医生应当术前完善盆腔B超,充分知情同意,必要时进行宫腔镜手术、开放式手术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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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医法家
为大众科普医学法律知识,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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