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13日,原告因“停经48天,阴道流血一周余”到被告门诊治疗,行彩超检查:子宫腺肌症、子宫肌瘤、宫颈囊肿,门诊以“异位妊娠”收住入院。入院当日,被告为原告行腹腔镜探查术、腹腔镜右侧输卵管切除术。2021年2月14日、2月15日、2月17日、2月19日,查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分别为:859mIU/mI、1258.9mIU/mI、1750.2mIU/mI、2665.4mIU/mI,被告“考虑患者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术后持续升高,故予甲氨蝶呤40mg im,同时予消炎药物应用”,2021年2月21日原告复查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为3514.4mIU/mI,另标本病理显示右侧输卵管管壁充血,原告及其家属要求转上一级医院治疗。2021年2月22日,原告转入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妇科治疗,诊断为:子宫角妊娠、子宫肌腺症、子宫肌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后、中度贫血。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于2021年2月13日因“停经48天,阴道流血一周余”入住被告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妊娠。入院当天行腹腔镜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仍不断升高。被告医院应当知道手术失败或错误,而被告医院采取“考虑患者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术后持续升高,故予甲氨蝶呤40mg im,同时予消炎药物应用”的错误治疗。2021年2月21日复查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为3514.4mIU/mI,此时原告严重不适,主动要求转上一级医院治疗。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子宫角妊娠。原告认为,被告错误地将原告子宫角妊娠误诊为右侧输卵管妊娠,并错误地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并丧失生育能力,且造成原告及家人精神痛苦,故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某县中医院辩称:1.原告于2021年2月13日急诊入住我院,当时情况较为危急,当日根据原告提供的某县人民医院HCG检测报告及B超后确定原告系异位妊娠,随即行腹腔镜探查手术,因原告本身患有子宫腺肌病、子宫肌瘤且子宫状态肥大,导致异位妊娠具体部位无法被发现,且主刀医生术中发现原告右侧输卵管明显发紫,右侧输卵管的切除是原告生理病理因素造成的。2.我院术后在发现原告HCG未降的情况下,已第一时间做出甲氨碟呤的医疗方案,后期诊疗并无过错。3.我院对于异位妊娠的具体部位的诊断已经通过B超进行检测以及术中腹腔镜的仔细探查,已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未能正确发现部位是基于原告本身病症的特殊性以及县区医院的医疗水平限制。4.原告入住我院时左侧输卵管已切除,综合原告生理病理特征,即使不切除右侧输卵管,而是就间质部位进行切除,原告也无继续生育能力。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损害的鉴定意见为某县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许某某右侧输卵管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以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为宜。原、被告只对原因力大小鉴定提出异议,其他鉴定意见不表异议,对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虽对原因力大小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对原因力大小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定意见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故本院酌定被告某县中医院对原告许某某的相关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1.医疗机构可以互认检查结果吗?
2.切除一侧输卵管为何赔偿这么多?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