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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郑某入住被告医院,目的是治疗、切除肿瘤,但由于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做到医疗行为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医疗结果的回避义务,导致存在扩大手术范围,造成医疗性损害原告左侧输尿管受损部分切除,加重原告机体损害后果的医疗过错行为。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左侧输尿管部分切除,伤残等级为8级,且二次住院,遭受重大精神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是因手术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输尿管漏,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我院在每次手术过程中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保证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于2019年3月23日一次住院共进行了两次手术,我院均详细告知了手术中潜在的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及替代方案,原告在知晓认可的前提下要求进行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签字确认。本案经医学会作出鉴定书,认定我院诊疗行为明确,手术方式选择合理,术后出现输尿管漏,我院对该并发症及时、正确的处置,符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医疗损害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系原告单方委托后作出,被告不予认可;在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原告与被告医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告亦申请了司法鉴定;故对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提交的病历足以证实其对原告所施行的手术进行了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原告及家属的同意;某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关于对法院委托原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异议书的答复意见》中认为被告4月19日手术告知说明不充分依据不足,且其对医疗诊疗行为过错阐述笼统、不明确,鉴定人员到庭后认可输尿管损伤系案涉手术的并发症,对具体的医疗过错亦无法明确阐述;结合某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对某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综上,现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此次医疗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亦无法证实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206894.4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提醒
1.法院有权选择哪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吗?
2.某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的异议回复坑了原告。
一般来说妇科手术出现输尿管医源性损伤,术中没有发现输尿管损伤的,多为术中没有理清解剖结构、操作不当所致,这当然是一个推定性的观点,但这个观点是站得住脚的;同时本案被告既然术中发现盆腹腔有广泛粘连,为何坚持腹腔镜下手术,而不改开腹手术呢?这样就可以减少临近脏器的损伤。如果鉴定人对被告的异议回复能够专业一点,法院也不至于轻微责任都不采信。
3.本案原告还有机会挽回败诉局面吗?
本案如果原告上诉,可在二审中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要求鉴定人对医院过错做出详细说明,本案只要鉴定人在庭审前多准备一下,庭审回答问题时用心一点,让二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是不难的。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