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腔手术损伤输尿管,有三个鉴定报告,法院仍判决患者败诉

学术   健康   2024-11-04 09:33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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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3月23日,原告郑某以“同房后出血5年,阴道流血1月,发现宫颈病变8天”为主诉就诊于被告某肿瘤医院,2019年3月23日确诊为宫颈恶肿瘤、右侧卵巢肿瘤等病。2019年4月9日,被告对原告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广泛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淋巴结清扫术+输尿管周围粘连松解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前被告向原告及其家属告知了手术风险,并取得了书面同意。2019年4月19日,原告出院。2019年4月22日,原告再次就诊肿瘤医院,告知医生阴道排液较前增多2天,经检查发现存在输尿管阴道瘘、左肾积水,考虑为上述手术并发症所致。2019年4月25日,被告对原告全麻下行“经腹左侧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左侧输尿管部分切除术”。2019年5月24日,原告出院。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郑某损害,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郑某入住被告医院,目的是治疗、切除肿瘤,但由于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做到医疗行为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医疗结果的回避义务,导致存在扩大手术范围,造成医疗性损害原告左侧输尿管受损部分切除,加重原告机体损害后果的医疗过错行为。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左侧输尿管部分切除,伤残等级为8级,且二次住院,遭受重大精神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是因手术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输尿管漏,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我院在每次手术过程中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保证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于2019年3月23日一次住院共进行了两次手术,我院均详细告知了手术中潜在的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及替代方案,原告在知晓认可的前提下要求进行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签字确认。本案经医学会作出鉴定书,认定我院诊疗行为明确,手术方式选择合理,术后出现输尿管漏,我院对该并发症及时、正确的处置,符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医疗损害鉴定

第一次:2019年10月14日,经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某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次:2020年3月16日,经原告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医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扩大手术范围,医源性损害患方左侧输尿管,加重机体损害后果,未尽危险回避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二、医方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如果操作仔细,可以避免医疗行为过错的发生。因此,医疗行为过错是造成患方目前损害后果(左侧输尿管阴道瘘治疗后)的主要因素。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目前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85%。三、被鉴定人郑某左侧输尿管损伤致输尿管-膀胱吻合术之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四、被鉴定人机体损伤之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
第三次:2019年12月13日,经法院委托,某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医方(肿瘤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4月19日的手术告知说明不充分、4月25日手术风险预见和回避不够充分的医疗过错,与患方目前后果(术后并发左侧输尿管阴道瘘行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及输尿管部分切除治疗后)存在间接的部分的因果关系,原因力考虑属轻微作用,过错参与度建议为1%-20%(具体量值仅供参考)。二、被鉴定人左侧输尿管阴道瘘行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和输尿管部分切除术,评为八级伤残,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系原告单方委托后作出,被告不予认可;在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原告与被告医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告亦申请了司法鉴定;故对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提交的病历足以证实其对原告所施行的手术进行了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原告及家属的同意;某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关于对法院委托原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异议书的答复意见》中认为被告4月19日手术告知说明不充分依据不足,且其对医疗诊疗行为过错阐述笼统、不明确,鉴定人员到庭后认可输尿管损伤系案涉手术的并发症,对具体的医疗过错亦无法明确阐述;结合某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对某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综上,现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此次医疗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亦无法证实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206894.4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2022年7月5日法院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提醒

1.法院有权选择哪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实确立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高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地位。不过,任何司法鉴定结论,都只是法院判决参考的依据,所以法院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同时,单方面委托的司法鉴定如果有一方有异议,是没有证据效力的。

2.某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的异议回复坑了原告。

一般来说妇科手术出现输尿管医源性损伤,术中没有发现输尿管损伤的,多为术中没有理清解剖结构、操作不当所致,这当然是一个推定性的观点,但这个观点是站得住脚的;同时本案被告既然术中发现盆腹腔有广泛粘连,为何坚持腹腔镜下手术,而不改开腹手术呢?这样就可以减少临近脏器的损伤。如果鉴定人对被告的异议回复能够专业一点,法院也不至于轻微责任都不采信。

3.本案原告还有机会挽回败诉局面吗?

本案如果原告上诉,可在二审中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要求鉴定人对医院过错做出详细说明,本案只要鉴定人在庭审前多准备一下,庭审回答问题时用心一点,让二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是不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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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医法家
为大众科普医学法律知识,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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