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9年11月8日,张某某因“发现梗阻性黄疸4月余,为行第4次介入治疗”入住被告通州院区。11月13日局麻下行肝内胆道穿刺外引流术;11月14日张某某诉眼部难受,随后陷入昏迷,当班医生延误诊断,后又误诊为癫痫,未及时控制张某某血压,以致张某某血压不断升高,继而大面积脑出血死亡。二原告认为,张某某入院突然血压升高,被告医务人员未及时对症处理,导致其发生脑出血,且医务人员未能在第一时间到场抢救,延误救治,造成张某某严重脑损害,最终导致死亡,被告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故诉至本院。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被告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张某某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导致;张某某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经鉴定确认,被告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张某某已死亡,二原告作为张某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对于责任比例,本院综合考虑张某某的既往病史、病情发展过程等因素,参照鉴定意见,酌情确定为20%。
笔者观点
术后出现心脑血管意外的医疗纠纷很多。
手术是一种刺激,会导致机体产生强烈的应激反应,这种反应外在表现不一定很明显,但机体存在多种无法预测的风险,其中心血管、凝血机制是表现得最为强烈的方面,通常会引起血压、心率波动,凝血功能亢进,当然还会引起精神心理的变化,进而影响身体的各方面机能。因此,术后发生心脑血管意外,例如心肌梗死、脑梗塞、脑出血并不是罕见情形,实践中因为这类事件难以预料,也难以被家属理解,所以经常会引发医疗纠纷。
2.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合理吗?
因为手术原因并发心脑血管意外,并不能直接根据这个损害后果认定医院有过错,如果医院的各项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指南,那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医院通常可能在预防、处理心内血管意外的方面存在过错,例如围手术期血压管理不到位,术中出血量较大没有及时输血,凝血系统消耗过多没有及时输注血浆、血小板等等。但是这些过错一般与手术并发心脑血管意外的因果参与度不大,通常医院有过错的话,轻微责任较多见,很少超过次要责任。本案患者基础疾病很多,肝功能衰竭,凝血功能肯定存在问题,并发脑出血的主要原因肯定是自身疾病,林律师认为轻微责任10%可能更合适。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本案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有运气不好的成分,但围手术期血压管理不到位是客观存在的过错。临床上遵守各项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临床指南是避免医疗损害发生的关键,同时术前与家属告知到位也很重要,很多纠纷的发生源于不理解,如果家属理解损害后果的不可避免性,纠纷基本上不会发生。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