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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1年1月17日中午12时许,患者赵某某吃完饭后开始呕吐,伴随大汗淋漓,右脚麻木,随即赵某某被家属送到被告处治疗。当日12时15分左右到被告处后,医生询问赵某某早上吃过什么,并按了赵某某肚子的上下左右各部位,经检查后,医生告诉赵某某姑姑其患急性肠胃炎,就直接开了治疗急性肠胃炎的针水,赵某某在输液过错中疼痛一直没有缓解,医生在赵某某姑姑的要求下开了肠胃调理的药,并告知明天还要接着打针。当日14时30分,赵某某打完针后十分钟左右回到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口吐白沫,全身抽搐,原告赵连接背着赵某某赶往被告处治疗,经过半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被告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存在误诊、误治、抢救方式错误等过错行为,与赵某某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赵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近90万元的赔偿。
医方观点
被告某卫生院辩称: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原告作为赵某某的父母,对其曾患有心脏病史的身体状况应当是非常了解,在原告提交的赵某某上海心脏手术的病历资料中,出院小结中的出院医嘱为胸外科门诊定期随访,不适随诊。如不定期复诊,CT检查才能检查出来胸主动脉夹层的动脉瘤本身就十分脆弱。赵某某在到卫生院就诊之前就已经上吐下泻,原告在整个就诊过程均未出现,仅由不了解赵某某身体状况的姑姑带来就诊,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是严重失职的。2.胸主动脉瘤的病因分为局部性或全身性,并属于突发性疾病。被告的医生在对赵某某接诊及就诊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卫生院匹配条件的医疗服务,赵某某在第一次就诊症状中没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典型症状,在其有腹痛、呕吐症状及其饮食史的情况下,被告医生不可能立即作出胸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判断,且被告无全面进行超声心动图、计算机断层扫描血管造影(CTA)、磁共振血管造影(MRA)以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等检查条件,无法立即诊断赵某某是否患胸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被告对患者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被告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其对疾病准确诊断的条件、整体设施和技术力量都受到很大制约,对赵某某的诊断、治疗过程没有过错。3.关于鉴定意见中认定被告应当承担20%以下责任的结论,根据鉴定意见中对被告责任的阐述,被告因病例记录缺失及书写不规范导致了被告承担轻微责任过于牵强。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在为赵某某诊疗期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赵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被告在诊疗期间虽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并未直接导致赵某某死亡,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参照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酌定为20%。
笔者提醒
1.主动脉夹层导致死亡的医疗纠纷不少。
2.被告承担20%责任合理吗?
被告医院没有条件诊断主动脉夹层是明确的,存在病情评估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也是明确的,那两者构成因果关系吗?理论上还是构成的,如果被告意识到患者病情严重,意识到“大汗淋漓,右脚麻木”的特殊性,不轻率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建议其至上级医院就诊,患者死亡的概率会明显下降。鉴定机构其实给出的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实践中,因主动脉夹层死亡的纠纷案例,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医院有过错的,大多数都是承担轻微责任,这是和疾病自身的严重性和发病特点有关。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本案医院确实无诊治主动脉夹层的条件,但是其有义务及时转诊无条件诊治的病人。本案医院让患者症状未缓解的情况下回家,既未建议留观也未建议转院,给自己留下了风险隐患。林律师建议基层医院对于病情严重或疑难的病例,基于诊条件有限,积极安排其转院是最好的做法。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