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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6月3日,邓某因“排尿困难9年,加重2月余”入被告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系列检查和治疗后。2019年6月6日,某医院对邓某行经会阴尿道狭窄瘢痕切除+阴囊皮瓣尿道成形术+尿道外口成形术。2019年6月15日,邓某诉阴囊下方伤口漏尿。2019年6月27日,某医院对邓某行伤口二期缝合+尿道会师手术。2019年7月2日,邓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尿道狭窄。2019年7月28日,邓某因“尿道会师术后一月,伤口感染一周”入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系列检查和治疗后。2019年7月29日,某医院对邓某在局麻下行尿道扩张术。2019年8月2日,邓某出院。出院诊断为:1.会阴部伤口感染;2.尿道狭窄切除术后。2019年8月14日,邓某因“尿道会师术后一月半,伤口感染半月”再次入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过医院系列检查和治疗。2019年9月24日,邓某出院。出院诊断为:1.阴茎癌伴全身多发转移;2.会阴部伤口感染;3.尿道狭窄切除术后。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邓某在9年前开始出现排尿困难,曾于2010年在当地医院行尿道扩张术,此后症状有所缓解,但在2019年4月份症状加重,于2019年6月2日至某医院急诊科就诊。邓某于2019年6月3日开始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6月6日,某医院在仅对邓某行一些常规检查和未加任何考虑的情况下对其施行了经会阴狭窄瘢痕切除+阴囊皮瓣尿道成形术+尿道外口成形术。术后病症并无缓解。2019年6月15日邓某阴囊下方伤口还出现瘘尿。2019年6月27日,某医院又对邓某施行了伤口二期缝合+尿道会师术。两次手术对邓某没有起到实质上应有的疗效,邓某是依赖插尿管、腹部膀胱造瘘管排尿,才于2019年7月2日勉强出院。邓某出院后,病情并未好转,遂于2019年7月28日又至某医院就诊,住院五天后于2019年8月2日出院。邓某此次出院后,伤口化脓疼痛加剧、阴囊及会阴部全部红肿,于2019年8月14日再一次入住某医院。院方此时才考虑对邓某是否属肿瘤病症的钙化病检,经检验查出阴茎癌伴全身多发转移,故才对邓某进行抗癌症的化疗治疗。邓某在接受第一周期的化疗后,于2019年9月24日出院,但邓某仍然会阴部溃烂处疼痛、还出现了大便难解。因癌细胞的转移,邓某出院后身体每况愈下,生命危在旦夕。因某医院在未持谨慎的态度下对邓某施行了手术,致使癌细胞在邓某体内迅速扩散而转移。因院方的疏忽,未能对邓某所患病确诊、不能施行对应的治疗方案和对症下药,导致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期。故院方对邓某的治疗过程存在严重医疗过失,遂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1.某医院认为邓某的诉求中包含了治疗原发疾病的花费及存在医疗过程诊疗行为的费用。因此,请求将治疗原发性疾病的费用予以剔除;2.某医院认为《鉴定意见》中所得出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某医院认为院方承担的责任为次要责任中的较轻责任,请求法庭依据院方承担20%的比例责任进行裁判。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邓某因病就诊于某医院,双方之间形成医患关系。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某《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本院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案情酌情确认某医院对邓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和鉴定意见书,依据相关规定,对邓某主张的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数目,认定如下:1、医药费:55937.81元。某医院提出应当扣除邓某治疗原发性疾病的相关费用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住院75天,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营养费:根据我省相关标准酌定3000元;4、护理费:10500元(住院共计75天,按14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期);5、交通费:本院酌定5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7、鉴定费:9500元。以上损失共计88937.81元,由某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6681.343元,四舍五入取整为26681元。
笔者提醒
一、即使漏诊或误诊构成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也不高。
1.恶性肿瘤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自身发展的结果。
因为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是患者自身原因所致,医院漏诊或误诊的过错只是延误了治疗,所以因为恶性肿瘤的延迟诊断导致手术范围扩大、治疗费用增加、肿瘤转移等等,医院的过错只是起到一个时间上的辅助作用,不能完全地认为这些损害都是延迟诊断导致的。
2.恶性肿瘤预后不好。
恶性肿瘤即使积极治疗、科学治疗,预后也不好,死亡率也很高,漏诊或误诊延误治疗在预后不好的准确参与度有多高是无从知晓的,基于这一点,鉴定机构不会给一个很高的责任系数。
3.责任参与度多为轻微或次要。
根据林律师的办案经验,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的医疗过错成立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多不会认为过错参与度超过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的占大多数。
二、患者如果没有死亡,损害后果无法确定。
恶性肿瘤被误诊为良性肿瘤或漏诊后,最常见的损害后果就是延误病情,轻则扩大了手术范围,重则肿瘤转移失去治愈机会,但是很遗憾,虽然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但是没有相应的标准来评价,特别是没有诊断恶性肿瘤发生、手术后状态、转移的伤残等级标准。这直接导致恶性肿瘤漏诊、误诊的医疗纠纷即使患方胜诉,也没有什么赔偿。所以,该类案件要维权,以死亡为损害后果起诉更科学一些。
三、后续治疗费难以鉴定。
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的医疗纠纷维权绝大多数是因为肿瘤转移,失去有效治疗机会,此时恶性肿瘤的预期寿命短,无有效后续治疗,鉴定机构多不愿给患者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所以患者只能主张已产生医疗费的赔偿。
四、必须有专业人士介入或指导。
基于上述关于该类纠纷的种种特殊,预期赔偿不高,林律师建议维权的患方,纠纷发生后,以协商解决为主,如果实在无法协商解决,以患者死亡或巨额医疗费为损害后果起诉;如果是病理检查或影像检查漏诊或误诊,起诉前一定要请专业人士对病历切片、影像学片进行会诊,确认存在本次样本或检查漏诊或误诊时再起诉,避免败诉。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