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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8年10月29日,原告因右侧卵巢畸胎瘤及宫内置环,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经检查,决定对原告行“右侧卵巢畸胎瘤剥除术”及“取环术”。术中在原告已经被麻醉的情况下,主治医生对家属称“经过检查,原告左侧卵巢有2毫米的阴影,且为畸胎瘤的概率为18%”,根据该医生的表述,原告家属同意对其左侧卵巢行“剥开探查术”。2020年,原告突然发现,在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中,并未在术中对其左侧卵巢进行任何检查,因此医生在原告手术过程中对其左侧卵巢逬行探查并无任何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诱导其家属同意对其左侧卵巢逬行剥开探查,该行为系对原告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原告在知晓此事后遂与被告就赔偿事宜逬行沟通,但均未果。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一、答辩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尽到了与当前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二、答辩人在诊疗活动中已经向被答辩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存在过错。三、答辩人医院明确禁止收“红包”的行为,并对患者进行了告知,双方达成了相关协议,答辩人不应承担给付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诊疗期间,答辩人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并履行了全部的告知义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无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某医院对原告张某实施左侧卵巢手术的过程中,不仅术前检查不完善、缺乏讨论,而且术中的关于实施左侧卵巢剖视术的告知内容存在缺陷,侵害了原告张某的知情同意权,存在主观过错,应当认定为给原告张某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视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某医院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律师解析
1.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一下:首先,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即医院承担因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其次,必须要三角关系,即有过错,有损害,损害与过错有因果关系。所以,不是只要有过错,医院就有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因过错导致患者产生损害后果。本案医院虽有过错,但患者是否因此产生损害尚不明确,所以医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20000元精神抚慰金,可以理解为生育功能是否受影响担忧的补偿吧,实践中,这种精神抚慰金被支持的几率不高,而且起诉后申请鉴定被退卷导致举证不能败诉的风险也很大。
2.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生会有什么处罚呢?
根据《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所以,本案如果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责任医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本案患者如果走行政投诉方式处理纠纷,可能赔偿更多。
卫健委虽然一般不直接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但当医院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按规定应当对医院或医务人员进行处罚时,卫健委又会尽量促成双方调解处理纠纷。所以当医疗纠纷走司法程序预期赔偿很少,不值得打官司时,进行行政投诉促成调解,不失为一种成本低廉的好办法。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