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有过错,但损害后果不明确,可以主张赔偿吗?

学术   健康   2024-08-01 08:5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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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因发现盆腔包块2年于2018年10月22日入住被告某医院,入院诊断为盆腔包块、卵巢畸胎瘤,被告某医院于2018年10月23日行腹腔镜下右侧卵巢畸胎瘤剥除术、左侧卵巢剖视术、取环术等治疗。原告张某于2018年10月29日出院。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损害,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8年10月29日,原告因右侧卵巢畸胎瘤及内置环,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经检查,决定对原告行“右侧卵巢畸胎瘤剥除术”及“取环术”。术中在原告已经被麻醉的情况下,主治医生对家属称“经过检查,原告左侧卵巢有2毫米的阴影,且为畸胎瘤的概率为18%”,根据该医生的表述,原告家属同意对其左侧卵巢行“剥开探查术”。2020年,原告突然发现,在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中,并未在术中对其左侧卵巢进行任何检查,因此医生在原告手术过程中对其左侧卵巢逬行探查并无任何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诱导其家属同意对其左侧卵巢逬行剥开探查,该行为系对原告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原告在知晓此事后遂与被告就赔偿事宜逬沟通,但均未果。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一、答辩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尽到了与当前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二、答辩人在诊疗活动中已经向被答辩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存在过错。三、答辩人医院明确禁止收“红包”的行为,并对患者进行了告知,双方达成了相关协议,答辩人不应承担给付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诊疗期间,答辩人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并履行了全部的告知义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无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医方对被鉴定人张某的左侧卵巢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1.术前检查不完善,忽视左侧卵巢检查;2.术前讨论过于简单,对手术涉及的内容缺乏讨论;3.术中左侧卵巢剖视术适应症依据不充分;4.医方术中关于行左侧卵巢剖视术的告知内容存在缺陷;5.左侧卵巢损伤是否导致左侧卵巢早衰以至于以后无法生育本鉴定无法判断。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某医院对原告张某实施左侧卵巢手术的过程中,不仅术前检查不完善、缺乏讨论,而且术中的关于实施左侧卵巢剖视术的告知内容存在缺陷,侵害了原告张某的知情同意权,存在主观过错,应当认定为给原告张某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视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某医院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29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某医院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律师解析

1.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一下:首先,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即医院承担因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其次,必须要三角关系,即有过错,有损害,损害与过错有因果关系。所以,不是只要有过错,医院就有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因过错导致患者产生损害后果。本案医院虽有过错,但患者是否因此产生损害尚不明确,所以医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20000元精神抚慰金,可以理解为生育功能是否受影响担忧的补偿吧,实践中,这种精神抚慰金被支持的几率不高,而且起诉后申请鉴定被退卷导致举证不能败诉的风险也很大。

2.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生会有什么处罚呢?

根据《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所以,本案如果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责任医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本案患者如果走行政投诉方式处理纠纷,可能赔偿更多。

卫健委虽然一般不直接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但当医院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按规定应当对医院或医务人员进行处罚时,卫健委又会尽量促成双方调解处理纠纷。所以当医疗纠纷走司法程序预期赔偿很少,不值得打官司时,进行行政投诉促成调解,不失为一种成本低廉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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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医法家
为大众科普医学法律知识,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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