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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仅因子宫肌瘤入院手术,住院期间因被告不仔细不专业,术中损伤膀胱、输尿管,还两次漏诊,导致患者遭受多次手术的痛苦,造成严重伤残,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公断。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医院在对樊某某的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诊疗过程中亦无过错,樊某某目前已经治愈,未给樊某某造成损害,且在给原告诊疗过程中,垫付医疗费12882.77元,原告应予支付。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在向原告手术前,仅向原告告知了医疗风险,未告知替代医疗方案,被告存在告知不全的过错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被告还存在治疗中违反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手术探查不仔细的过错,故应由被告赔偿220356.5元(314795元70%)。
笔者提醒
1. 子宫手术损伤泌尿系统的纠纷很多。
盆腔内脏器较多,而且毗邻紧密,容易产生炎性粘连,行子宫、子宫附件手术时,最容易损伤膀胱、输尿管,损伤膀胱后会出现阴道漏尿。林律师处理过非常多的这类医疗纠纷,几乎所有案例医院都赔偿不少,因为损伤了输尿管要行输尿管再植手术,构成8-9级伤残,损伤膀胱需行膀胱修补术,构成10级伤残,如果导致肾积水,切除一侧肾脏,那就构成5级伤残。不管是哪一级伤残,均是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加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大多赔偿超过10万元。
2.医疗损害中医源性损害一般责任比例比较高。
医源性损害是指诊疗行为发生前,患者没有相关疾病或损害,是诊疗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如果是因治疗需要造成的损害,例如外科手术必须切开皮肤、肌肉、筋膜,这也是医源性损害,但这不是医疗损害;如果非治疗需要造成损害,例如本案的子宫手术损伤膀胱,这是医源性损害,也是医疗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机构一般认为医源性医疗损害是可以避免的,医院操作不当是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鉴定的过错参与度一般都超过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最常见。
3.本案医院技术水平堪忧。
本案被告医院在术中同时损伤输尿管和膀胱,这只能用操作不当来解释了,因为盆腔黏连再严重,也不至于同时输尿管和膀胱也分辨不清楚,术后又处理不当、多次漏诊,让患者遭受多次痛苦,一共做了四次手术,而且这个子宫肌瘤还不一定要手术,真冤!
4.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
子宫及子宫附件手术损伤泌尿系统,多因为行腹腔镜手术,手术视野较小,解剖结构未理清所致,当然很多病人存在盆腔粘连,也是增加损伤风险的因素之一。对于手术难度较大的盆腔手术,应当首选开腹方式,或者腹腔镜手术过程中发现操作难度较大,应当果断转开腹手术方式。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