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口腔医疗纠纷打官司没有性价比
学术
健康
2024-11-10 09:46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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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4日,原告因左下牙疼经朋友介绍到被告处就诊,CBCT显示原告左下颌第8颗牙埋伏阻生,2020年5月31日被告外聘口腔专家徐彪为原告进行阻生牙拔牙手术,术后抗炎治疗3天。2020年6月2日,原告因拔牙术后左下唇感觉异常、做面部肿胀、张口受限到被告处复诊,被告检查后建议继续观察治疗、抗炎治疗。此后数月,原告拔牙区切口处有血性分泌物溢出、吞咽牵涉痛、左下唇麻木。2020年12月2日,原告因在被告处进行种植牙术后复诊时,行CBCT检查发现左下颌有牙体残留,当时未作处理。2021年3月14日,原告左下牙有“紧”的感觉,到被告处进行检查,要求被告翻看CBCT发现有残留牙体,4月16日再次行手术将残留牙体取出,术后复查CBCT显示仍有2×1.6×0.7毫米的高密度影。原告至今未解决残留牙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原告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行阻生牙拔除术后,未将分割后的牙体清除干净、术后也未及时行CBCT检查是否有牙体残留,导致原告术后半年才发现残留的牙体,至今术区仍有疼痛、肿胀、吞咽困难、左面部麻木等症状。被告作为专业口腔机构,其知道也应当阻生牙拔除术难度及风险大于普通牙齿拔除术,在此种情况下术后为了确认是否有牙体残留,应当及时进行CBCT检查,被告却未尽到审慎和注意义务。原告不适多次复诊,被告也未进行全面检查,时隔半年原告发现牙体残留告知被告,被告也未及时予以回应处理。为了清除牙体残留,原告遭受二次手术,加之近一年来术区疼痛、多次抗炎治疗,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很大损失,也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本院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到被告处要求拔除下颌面埋伏阻生第三磨牙,CBCT显示谷内埋伏、水平低位,近下槽牙、神经管。拔牙邀请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主任医师进行会诊后为其实施拔牙手术,术前评估有拔牙的适应症并告知了手术的风险及术中可能会出现牙根断裂等并发症。2020年5月31日,原告在考虑一周后同意进行拔牙手术,签署手术同意书。术中手术难度大,及时拍摄片子来调整拔牙的入路方向,最终完成拔牙手术。术后患者感觉异常,复查以后确定发生了拔牙的并发症,存在残留牙冠的情形,及时跟患者沟通以后再次手术以后,进行拍片检查发现有高密度阴影牙槽骨融合,并把相关的情况告知患者。为避免更大的手术创伤,减小术后反应,按照口腔外科学的规范指南可以不做处理。所以,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诊断明确、术式选择正确,严格按照操作的流程进行手术,术后发生并发症也进行了合理、规范的处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鉴定意见:一、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分析:1.被告为原告进行下颌阻生牙拔手术时采取将牙齿劈裂方式取出牙体,可能存在残留牙体的并发症,但被告未仔细检查牙体碎片是否有残留,导致7×6×5㎜大小的牙体碎片残留,此残留碎片大小超过可保留不予处理的范围,被告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2.被告2020年12月2日CBCT检查中可见左下颌拔牙区见残留牙体,大小7×6×5㎜,但其病历中无相关记录,也无告知患者之记录,存在延误患者治疗的过错。3.被告诊疗过程中海存在部分病历自己潦草无法辨识问题,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二、被告为原告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导致7×6×5㎜大小的牙体碎片残留,可因免疫反应等原因导致原告出现口腔不适等症状,并导致原告必须二次手术取出牙体碎片,增大了患者的痛苦,故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疾病为阻生牙骨内埋伏,靠近下牙槽神经管,拔牙难度较大,难以整体拔除,故采取劈裂以后拔除的手术方式,此手术方式本身有较大可能发生牙体残留的并发症,故原告牙体碎片残留及由此导致的不适等症状与其自身疾病也有因果关系。被告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度建议56%-95%。本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事项依原告申请委托了云南某司法鉴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已明确: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及延误原告治疗的过错,术后未及时进行CBCT检查确认是否存在牙体残留,且残留牙体大小已超过可保留范畴。诚然,原告自身疾病存在手术难度大的特点,但若被告尽到相应的医疗注意义务,则可避免原告牙体残留需二次手术的损害后果发生。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3年6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口腔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 平某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律师费共计28451.51元。很多口腔医疗损害虽然给患者造成巨大的困扰或痛苦,但是均难以构成伤残,根据《2017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构成最低10级伤残,关于口腔医疗损害的标准是:“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张口受限Ⅰ度。”口腔医疗要造成这种损害是很难的。所以牙科医疗损害很难构成伤残,预期赔偿少,打官司划不来。不管是公立还是私营口腔医疗机构,门店形象、技术声誉非常重要,这事关门店的生存、发展,所以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林律师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为好,如果纠纷上升到人尽皆知、不得不走司法程序,对双方都不利。建议患者估算出合理赔偿后提出协商解决要求,不要期待走司法程序会获得更多赔偿,主要是针对后续修复的医疗费进行主张,如果前期的治疗也未达到效果,还可主张退款,那么,退款+赔偿修复费是比较合理的索赔要求,不建议狮子大开口的索赔。患者到营业场所维权通常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因为诊所非常重视门店形象及业绩。但是到营业场所维权要注意维权行为的“分寸”,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要分清楚,因为现场维权一般诊所都会报警让公安出警。要杜绝非法的“医闹”行为,例如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打横幅”、“堵门”、 “喧哗打闹”等寻衅滋事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到诊所去“闹”虽然获益大,但也是风险较大的行为,去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林楚伟,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