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的宣传文章里提到:
“**市医调委与市伊斯兰教协会合作,利用各种渠道和机会,对全市65坊清真寺的寺管会主任、阿訇采取开展培训、巡回演讲等活动,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走依法维权的路子。
同时,协助市伊斯兰教协会制定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双方之间加强合作,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化解医疗纠纷,将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妥善处置涉及穆斯林群众的医疗纠纷案件28起,为**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从这短短的一段话里可以看到,当地某教徒的医疗纠纷很多,某教人士出面调解的情况也很多。
根据2018年通过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提起诉讼来解决,并没有宗教人士调解这一个途径。
其中,人民调解的委员是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或职工大会推选产生,跟宗教人士没有关系。
中央多次强调,必须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确保宗教不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30条提到,坚持政教分离政策,严禁宗教干预国家司法职能的实施。禁止邀请宗教人士利用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来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某地医调委通过某教协会处理医疗纠纷,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涉嫌利用宗教干预国家司法职能的实施。
这种做法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首先,这种做法可能会扩大宗教在群众中的影响力。
当宗教人士参与到医疗纠纷调解中,他们不仅可能借助宗教的权威来影响调解结果,还可能在这一过程中传播宗教理念,扩大宗教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信众会感觉到宗教在社会中的地位高于法律,将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产生潜在的威胁。
其次,这种做法可能会削弱党和政府的群众根基。
当宗教组织参与到司法调解中,他们可能会被视为高于政府的权威。这不仅会影响到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还可能会削弱政府在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中的能力。如果宗教因素在群众中过度扩张,可能会削弱人民对政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这种做法等于是给予某教特殊地位。
如果某教徒的医疗纠纷必须某教协会来调解,那其他宗教信徒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能不能请他信仰的宗教协会来调解?如果不能,岂不是让某教高于其他宗教?
中国公民无论宗教信仰如何,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基于法律和事实,而不是基于个人的宗教信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但同时也要确保调解过程不受任何宗教势力的影响。这样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禁止宗教人士直接参与到具体的调解工作中,并不是说要完全排除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可以鼓励这些宗教人士以更加积极健康的方式参与到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去,比如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心理咨询等,以此来展现其正面形象并为构建美好社会作出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对此类问题的认识水平,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对于某地医调委与某教协会的合作进行医疗调解等类似现象,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调整,以确保国家的法治进程和司法权威不受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