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家挂“非清真”标识,就是对极端分子的纵容

民生   2025-01-28 00:00   山东  

之前的文章《哪条法律规定兰州拉面不能卖红烧肉?》里提到某个来自宁夏银川的极端分子投诉河东机场内的一家兰州拉面店售卖红烧肉。令人惊讶的是,市场监管局的处理方式竟是同意了极端分子的要求,让商家在店内挂出“本店非清真”的提示。

这种做法是对极端分子的纵容,甚至有违法的嫌疑。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商家必须标明其餐饮是否为清真。商家的经营自主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只要其未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就有权自主决定提供何种类型的餐饮服务。

在此事件中,该兰州拉面店并未宣称自己是“清真”餐饮店,也未使用与清真相关的标志或宣传语。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商家并没有义务主动标明“非清真”。

进一步而言,如果某教徒可以要求商家必须挂“非清真”标识,那么其他宗教群体也可以提出类似的要求。道教徒可以要求标明是否含有牛肉,佛教徒可以要求标明是否含有肉类,犹太教徒可以要求标明非犹太kosher洁食……

这种无休止的要求不仅会增加商家的运营成本,还可能导致标识过多、信息混乱,反而影响消费者的体验。因此,从法律和市场秩序的角度来看,这一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这一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在此事件中,极端分子的行为显然是对商家经营自主权的侵犯,也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扭曲。

对于穆斯林消费者来说,他们通常会主动寻找带有“清真”标识的餐饮店。如果一家店没有“清真”标识,穆斯林消费者通常会默认其为“非清真”。因此,只要餐饮店不主动使用“清真”标识,就不会对穆斯林消费者构成误导。

极端分子的要求不仅无助于保护穆斯林消费者的权益,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争议和误解。

更严重的是,非穆斯林群体可能会因此对穆斯林群体产生误解或偏见,认为他们过于敏感和极端。这种误解和偏见不仅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还可能引发更多的冲突和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极端主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极端分子的投诉和市场监管局的纵容行为,无疑已经触碰了这一法律红线。

这种纵容行为可能鼓励极端分子提出更多非法要求,可能侵犯更多商家合法经营自主权,导致他们遭受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坚决杜绝纵容极端分子非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利用极端主义干涉商家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确保市场秩序公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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