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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工程量确认
Q:3.331 仅有监理签认的签证单,可否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A:一般可以。监理签认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但合同对监理签认权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裁判案例:(2024)苏08民终359号
裁判观点:现场监理刘某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2月11日一直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承包人铭洋公司制作《淮安某生活馆项目工程结算书》,并与现场监理刘某确认,刘某在施工现场亲自测量核实后对工程量予以确认。发包人恒飞公司以监理单位出具的说明主张刘某无权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对此,法院认为,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事后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工作职权的限制不能否认之前监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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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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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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