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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停窝工损失
Q:3.322 发包人变更施工图纸,导致承包人未能饱满开工的,承包人可否主张窝工损失?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26号
裁判观点:因图纸的变化和施工许可证下发迟延等原因,双方在实际履行中不再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大庆建筑公司按滨海名苑公司要求重新制定工期计划并按要求的进度施工。变更后的图纸下发前,作为已经全面进场的施工方来说,除已经施工的桩基上的基础和承台可以继续施工外,其他的部位无法施工。上述过程中必然存在窝工,大庆建筑公司曾在监理会议纪要中提出窝工损失。《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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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服务内容:
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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