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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系列之合同解除
Q:2.88 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但在履行过程中丧失资质的,发包人可否解除合同?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判案例:(2023)新42民终1604号
裁判观点:昆仑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与君信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但昆仑公司现已丧失施工资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昆仑公司丧失相应的施工资质后,已不符合承建工程的资质要求,其已经丧失了继续施工的资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君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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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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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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