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一卡通】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包含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可否在结算协议外另行主张停窝工损失?

文摘   2024-06-05 22:52   江苏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工程价款系列之索赔


Q:3.320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包含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可否在结算协议外另行主张停窝工损失?


A:可以。


法律依据:《北京高院施工合同纠纷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第24条第2项 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88号

裁判观点:案涉《停工报告》载明预计停工期限是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满后因建设方原因仍未复工。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在2013年3月17日,也即《停工报告》载明的复工时间前,向建设方提交《关于五千年华夏馆工程停工相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索赔停工损失,具有合同依据。石嘴山市文旅广局上诉称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索赔,已丧失索赔权,该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同时,2015年7月10日《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明确备注了不包括停工损失,石嘴山市文旅广局上诉称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在签收《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后14天内未提出异议,已无权提起任何索赔,亦不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支持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关于停工损失的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长按识别二维码提问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问,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发布,以便周知。




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服务内容:

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服务优势:

我们只做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是国内知名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商

特色服务:

工程案件输赢预判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管控服务

服务热线:

13851620684

15105173768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研究文章及成果的推送、实务热点的解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