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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索赔
Q:3.320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包含停窝工损失,承包人可否在结算协议外另行主张停窝工损失?
A:可以。
法律依据:《北京高院施工合同纠纷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第24条第2项 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88号
裁判观点:案涉《停工报告》载明预计停工期限是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满后因建设方原因仍未复工。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在2013年3月17日,也即《停工报告》载明的复工时间前,向建设方提交《关于五千年华夏馆工程停工相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索赔停工损失,具有合同依据。石嘴山市文旅广局上诉称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索赔,已丧失索赔权,该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同时,2015年7月10日《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明确备注了不包括停工损失,石嘴山市文旅广局上诉称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在签收《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单》后14天内未提出异议,已无权提起任何索赔,亦不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支持中铁十八局建安公司关于停工损失的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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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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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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