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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系列之鉴定依据
Q:8.15 当事人对于造价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未要求鉴定人出庭,是否违反程序?
A:不违反。对造价鉴定所依据材料的异议,并非与鉴定意见专业性相关的问题,而是属于人民法院在质证后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裁判案例:(2024)新民申162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但该异议应当是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相关的、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新疆某某集团提出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进度审核书》《补充文件》能否作为计价依据、朱某提交的施工图纸能否作为计量依据等问题,实质上均为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系人民法院裁判内容,而非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予以说明的专业性问题,故原审法院在鉴定机构针对上述异议已进行书面答复的情况下未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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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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