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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系列之表见代理
Q:2.89 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承包人能否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A:不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裁判案例:(2021)鲁08民终4709号
裁判观点:法人项目部是工程承包人委派,专为某一项工程而设置的,属于施工设计的主体单位,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且本案上诉人就涉案工程已向被上诉人支付过工程款,被上诉人具有涉案工程施工资质,合同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涉案工程分包关系并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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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服务内容:
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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