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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起诉条件
Q:7.135 结算未完成,法院应否以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A:不应程序驳回。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应在实体审理中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者依据证据规则依法认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号
裁判观点:高某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总承包方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在欠付山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审理。至于高某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原审法院虽对高某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但最终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其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审法院认为高某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可以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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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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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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