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一卡通】结算未完成,法院应否以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文摘   2024-09-18 17:2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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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起诉条件


Q:7.135 结算未完成,法院应否以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A:不应程序驳回。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应在实体审理中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者依据证据规则依法认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号

裁判观点:高某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总承包方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在欠付山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审理。至于高某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原审法院虽对高某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但最终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其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审法院认为高某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可以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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