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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赶工费用
Q:3.326 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发包人指示赶工,主张赶工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A:不能。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39号
裁判观点:关于一期抢工损失问题,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虽然制定了赶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结论为“同意按此方案执行,由建设单位确认”,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赶工方案已经经过建设单位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司确认。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一局)二审期间提交了劳务人员考勤表、工资表及调入人员统计表、物资采购单、《项目管理周报中关于新进模板的统计表》及工程管理周报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调入人员和增加物资是赶工所需而非正常施工所需。一审法院未支持中建一局关于抢工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中建一局关于抢工损失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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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孙宁连律师|团队负责人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210461755
主要任职: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江苏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咨询专家
东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南京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多地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建设工程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编写组主要成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菁成计划”导师、课题委员会委员
服务内容:
工程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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